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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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商品化属性的日渐突显,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至今已历任近20年。

在这期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大量涌现,对于活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拉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统计,目前我市存量房交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约占80%,房屋租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约占90%,商品房销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约占85%。

由于房地产经纪市场飞速发展,而相应的管理措施严重滞后,导致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1、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展不均衡。

其主要特点为:规模型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管理模式在连锁机构中运用普及。

但另一方面大量无证无照“黑中介”并存,游离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视线之外,采用恶意竞争、欺诈客户、套现骗贷等手段,扰乱了整个房地产经纪市场,致使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度大幅下降,严重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极大挤压了正规经营机构的发展空间。

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条件的缺失,势必将导致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严重畸形发展,制约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业素质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

目前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中,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的人数仅300多名,通过苏州市地方房地产经纪人上岗培训,取得我市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证书的计5209人,但实际从业人数2008年统计只有2875人。

大量无专门职业技能的从业人员充斥目前我市的房地产经纪市场,这类人员估计两万余人。

由于这批人员非但没有专业技能,而且有很大部分文化层次也不高,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造成坑蒙拐骗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事件急剧上升。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文解读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文解读

一、增加了物价部门、劳动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第五条),实质是希望将原来由房管部门的权限进行分割及扩大,但其实只分割了小部分涉及物价管理的职权,而大部分的管理权限依然掌握在房管部门手中。

二、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及处罚的部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分支机构要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第十四条)(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经纪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和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条)](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权属、业主身份证明)。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二条)若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两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两篇)

引言概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现状出发,分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二)》的主要内容,探讨其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影响和作用。

正文内容:一、资质和行业准入要求1.1定义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条件和要求;1.2明确房地产经纪师的培训和考核标准;1.3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和管理要求;1.4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

二、经纪服务内容和要求2.1明确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2规范经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3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规范和监督;2.4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三、佣金收费和竞争秩序3.1规定佣金收费的方式和标准;3.2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监管;3.3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4鼓励优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发展。

四、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4.1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4.2强化对经纪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4.3提供房地产市场的可靠数据和信息;4.4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和推广的管理。

五、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5.1完善房地产经纪师的职业道德规范;5.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管理;5.3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水平;5.4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结:《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二)》通过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资质准入、经纪服务内容、佣金收费、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有力促进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运营。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服务。

同时,办法还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挑战,倡导行业的诚信经营和良性竞争,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引言概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介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

本文将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背景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和不良的经纪机构给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困扰,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1. 经营许可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经纪业务前,需要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该要求旨在确保经纪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信誉,并通过资质审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 经纪合同和资金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经纪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交易流程。

同时,经纪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性。

3. 信息公开和广告宣传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求公开透明,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相关信息应准确完整地向购房者展示,并且不得造成误导。

这样有助于提高购房者的选择准确性,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4.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于购房者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并配合相关机构解决纠纷。

这为购房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1.行业规范度提高:经营许可和备案要求使得不合规的经纪机构难以生存,行业整体规范度得以提高。

2.购房者权益保护:经纪合同和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信息透明度提升:信息公开和广告宣传的规定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了虚假宣传的影响。

4.纠纷解决途径畅通: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

结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经纪公司的设立和管理1. 设立条件经纪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符合相关规定。

2. 经营范围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代理买卖、出租、转让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评估、鉴证等相关服务;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培训等活动。

3. 经纪人的任职和资格经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法律、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无违法犯罪记录;取得经纪公司的聘用资格。

三、经纪合同及交易程序1. 经纪合同经纪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应签订经纪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和经纪服务内容;经纪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经纪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

2. 信息披露和真实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交易程序房地产交易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委托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经纪公司提供相关的房地产信息和市场分析报告;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房地产进行交易;经纪公司协助委托人与买方或卖方进行交流、协商;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经纪公司提供相关交易文件和材料;完成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纪费用和收益分配1. 经纪费用的收取和退还经纪公司应根据经纪服务的实际情况收取经纪费用,并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经纪公司未提供相应经纪服务,应主动退还经纪费用。

2. 收益分配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经纪公司应根据经纪人的工作贡献和业绩情况进行相应的分配。

五、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理1.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经纪公司资质的审核、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管理办法展开论述,介绍其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发展给房地产经纪行业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佣金乱收费、欺诈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的专业程度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非常重要。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经纪机构的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和退出机制,对经纪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经纪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正合理。

2. 从业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助该管理办法,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从业人员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并遵守承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服务内容和佣金标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和佣金收费的标准。

明确要求经纪机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夸大承诺。

佣金收费应公开透明,不得乱收费或以不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收费,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合同的要求和风险提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的要求和双方权益的保障措施。

经纪机构与消费者在办理购房、租赁等业务时必须签署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真实、准确。

对于一些风险事项,如购房存在的合同纠纷、贷款风险等,经纪机构需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其注意合同条款和相关权益。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引言
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二、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经营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和透明度。

三、主要内容
1. 注册和资格要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注册要求和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未经注册和未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公
司和从业人员将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

2. 经营行为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
规范,包括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收费标准和方式、信息
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注重诚信经营,为客户提
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的一致。

3. 业务合作和竞争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
竞争进行了管理。

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
行价格垄断、抬高服务费用或其他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

4. 信息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强调了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经
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同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将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1. 经纪业务备案管理根据实施细则,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包括提交相关材料、经营规划等。

经纪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房地产经纪人员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2. 经纪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针对经纪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商业秘密、遵守法律法规等。

经纪人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诚实守信、专业服务。

此外,经纪人员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并保护客户隐私。

3. 经纪费收取规定根据实施细则,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履行经纪合同的过程中,可以收取一定的佣金和经纪费用。

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调整。

同时,经纪公司还要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妥善保管收据和账册等信息。

4. 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纠纷处理机制。

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同时,对于产生纠纷的情况,经纪公司应当积极协助解决,配合相关调查和核实工作。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规经纪公司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将吊销其备案证书,终止其经纪业务。

综上所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房地产经纪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纪公司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自律管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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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物价部门、劳动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第五条),实质是希望将原来由房管部门的权限进行分割及扩大,但其实只分割了小部分涉及物价管理的职权,而大部分的管理权限依然掌握在房管部门手中。

二、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及处罚的部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分支机构要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第十四条)(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经纪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和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条)](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权属、业主身份证明)。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二条)若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必须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且不得擅自划拨。

(第二十四条)若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三)至第(十)项(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有违反,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三、由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及处罚的部分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第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若有违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引申阅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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