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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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

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进行了修正,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比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重要变化,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变化的梳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第一:广告主体变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

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代言行业变化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三: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四:惩罚力度变化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第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极限用语变化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新广告法第55条的罚款二十万元起!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

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

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第一篇: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新广告法到底比老的广告法多了什么?如何看新广告法的极限用语及处罚?小马宋,是个文案这几天有段子手借着新广告法刷屏,然后一帮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转发凑热闹,最典型的是大家在谈论新广告法的时候不约而同的使用了这么一张图。

看完之后我感到一阵莫名的悲哀,原来我8 年的广告职业生涯,一生最好的时光就是跟一群法盲一起度过的。

确实是,如果你要问一个广告人,广告法都有啥?估计他什么都说不清楚。

首先上面这张图片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最新、最先进”的两个词出现了重复,这肯定不是广告法里会说的。

因为暂时无法看到纸质文件,我通过法制日报网站的报道看了新旧法之间的大概区别,内容里只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而我又在新华网看到了全文刊载的新广告法,同时也在青年记者网站看到了新旧广告法的全文对比。

而根据 4 月 24 日新广告法发布的新闻报道看,这两个全文内容才是靠谱的。

下面我将根据在新华网看到的新广告法全文,告诉你新广告法究竟发生了什么。

新广告法(以下简称新法)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自 2015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而旧广告法(以下简称旧法)则是在 199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

新法共 74 条,比旧法的 49 条多出 25 条。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要告诉各位,新法根本就没有严格限制极限用语,甚至是更加放宽了,真相是你们被这帮段子手骗了。

而新法第十条第三则是这么写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就是说,新法和旧法只是简单规定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这条规定旧法中也有体现,只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玩各种规避花样,究竟将来会怎样?这真要看执法中的司法解释了。

相比旧法,新法其实增加了一条对广告业的鼓励性语言,虽然说得模棱两可: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广告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新广告法全面解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冉晋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广告,而广告又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一旦对广告把关不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又会给经营者、广告商和普通消费者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但相关法律对此却毫无规范,导致明星代言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比如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她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内容由原来的45条扩充到75条,主要是为适应广告媒介的发展,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而展开。

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确定广告行业的监管主体、完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明确不得做广告宣传的产品、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增加虚假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广告不得妨碍生活、加重广告活动违法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十个方面。

1、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第2、38、56、62条)原法对于代言人的关注很少,但随着传媒的发展、明星效应的加强,代言人的言行对于群众对广告的理解,已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新法大大增加了广告代言方面的规定。

新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对于广告代言的禁地,原法未做规定,在大众印象中也觉得代言是没有领域限制的,所以新法的这些规定可谓创新之举。

不仅代言领域有限制,对于代言人有无资格代言也需要甄别,未曾用过产品、接收服务者、不满10周岁的儿童、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如果广告代言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代言,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虚假代言后果更加严重,若代言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记得前几年有几个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虚假广告,xx奶粉、xx洗发水……,这些广告误导群众甚至造成身体的永久性伤害,而代言这些产品的都是有很高曝光率的明星,他们应当以身作则,认真审查使用产品才有发言权,但是他们没有做到,当时新法并未发布实施,所以这些代言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目前为止,我们不能预测2024年新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然而,鉴于当前的广告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趋势,以下是一些可能在新广告法中出现的细则方向:
1. 广告真实性要求:新的细则可能进一步强调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禁止误导消费者。

这可能包括对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夸大效果和虚假证明的限制。

2. 广告语言要求:新细则可能强调广告语言应使用易于理解和准确描述的词语,避免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词汇或过度夸张的用语。

3. 广告标识要求:新的细则可能要求广告在发布时明确标识为广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辨别广告和实际内容之间的区别。

4. 广告目标受众要求:新细则可能要求广告针对特定目标受众时,遵循特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尤其是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

5. 广告宣传手法规范:新细则可能规范广告在使用各种宣传手法时的限制,例如限制在广告中使用暴力、恐怖或性暗示等内容。

6. 投诉处理机制:新细则可能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对广告主的处罚机制和更加透明的投诉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可能的细则方向,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和法律环境来制定。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7
法定说明信息
互联网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如果属于工商总局《网络交易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则不应当认定为广告。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的
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应当与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 相区别。
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
3、实际情况的发生属于正常交易风险的
【例】广告宣称商品质量可靠,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某些商品质量发生瑕疵, 广告主也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不能认为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16
广告内容虚假的案例
上海市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公告: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
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 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 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 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 罚款110万元。
18
虚假与引人误解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一致,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广告内容与 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2、从误导方式上看,“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直接欺骗了消费者,令
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判断,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主要是利用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了解或者欠缺专业知识的弱点, 引导消费者由广告内容联想生发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错误认识。
2
违法广告的类型多种多样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广告
→ → → → → → → →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贬低他人的广告: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誉 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广告: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特供”、“专供”、“专用”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新广告法关联内容解读

新广告法关联内容解读

新《广告法》关联条款解读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在诸多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很多条款涉及到我公司目前对外宣传的内容,现将新《广告法》中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并解读如下: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解读:广告中的各项内容不能有错误或含糊不清,赠品或赠送的服务也应当明确。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该条中的各类禁止性规定对我公司影响最大。

旧《广告法》中也对此有过类似规定,新广告法将其更加细化。

由九项内容变为十一项内容。

其中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我公司没有直接违反的情况,但有些广告出现了外国元首、国内外名人的形象,目前虽无法直接套用上述条款,但从肖像权的角度讲,我们是有侵权嫌疑的,最好不要出现。

另外重点是第三项中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目前违反广告法最多的条款之一,绝对化用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最具、最便宜、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等等词汇,这些都属于禁止出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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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

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解读】这一条需要注意几个新增的字眼:“或者变相使用”。

就是说,你就是用卡通版的国家领导人物形象也是违法的。

变化五:未成年人广告新要求
【变化】新广告法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变化六:新媒体广告从严管制
【变化】这次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有了一系列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因此,现在很多经销商喜欢在互联网上做推广。

对互联网广告的
从严管理,更加明确规定了一些品牌广告的发布条件,同时这也限制了部分不具
备资质实力的品牌做虚假广告。

变化七:保证性承诺需谨慎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数据往往就是最直观的表达,但对数据的使用必须小心谨慎,一要注意准确性、二要标明出处。

譬如瓷砖行业用得最多的就是:远销多少个国家、每年销量达到多少平米、曾用于什么著名工程等等,引用的数据和案例要小心,招商评估的也要谨慎。

变化八:公益广告要真实
【变化】新广告法中,除了对商业广告的规定,针对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等现状,也出台了对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

变化九:广告费做假会遭重罚
【变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以前有些人故意把广告费写得很低,就能避免广告违法时的高额罚款,但现在这招不灵了,甚至还会招来工商部门上百万元的重罚。

所以,要避免受罚,还是先从广告发布的内容审查上着手吧。

附表: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
N0.1、T0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
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领袖品牌、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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