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3年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进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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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六个阶段

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六个阶段

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六个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2年)这一阶段是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点。

在这个阶段,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政策,包括农村改革、外贸改革和城市改革等。

中国着力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并允许农民自愿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此外,中国还扩大了外贸自主权,引入外资,并开放了一些特殊经济区,如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2002年)在这个阶段,中国加强了市场经济的构建和规范化,并逐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开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股份制改革,鼓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培育了多层次的金融市场。

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迅速,取得了显著成就。

第三阶段:加强宏观调控和转型升级(2003年-2012年)在这个阶段,中国通过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中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入了国有资本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同时,中国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快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第四阶段: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2013年-2018年)在这个阶段,中国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国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更加依靠科技和创新。

这个阶段中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阶段: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2019年-2024年)在这个阶段,中国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

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

同时,中国将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数字经济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现代化。

第六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025年以后)在这个阶段,中国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社会目标。

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形成和发展轨迹

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形成和发展轨迹
地 出 让 方 式 上 探 寻 新 的改 革 之 路 。

的 决 定 》 提 出“ 持 最 严 格 的耕 地 , 坚 保 护制 度 , 层落 实 责任 , 层 坚决 守住
1 8亿 亩耕地 红线 ” 。
2出 让 方 式 .
些地方开始试点所谓 “ 地 ” 勾 制
在 土地 市 场 建设 之 初 ,各 地 出
采 用招 标 、 卖方 式 的 比例 很 小 , 拍 这
不 利于 建设 公 开 、 公平 、 正 的土地 公
市场 。19 9 9年 1 国土 资源 部 出台 月 《 于 进 一 步 推 行 招 标 拍 卖 出让 国 关 有 土地 使用 权 的通 知 》 规定 “ , 商业 、 旅 游 、娱乐 和 豪 华住 宅 等 经 营性 用 地 , 条件 的, 必须招标 、 卖 出 有 都 拍 让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 2 0 。 0 2年 5月 出
率先 成 立第 一 家 土地 储 备机 构 上海 土地 发展 中心 。2 0 年 4月 国务 院 01 出台《 关于加 强 国有 土地 资产管理 的 通知 》 “ :为增 强政府 对土地 市场 的调
控能 力 , 有条 件 的地 方政府 要对建 设
我 国土 地 市场 具 有 明显 的二 元性 特
S A G A T D■■_ 研 奔 与 搛 索 H N H IU I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优 惠待 遇 , 并
国各 地 大搞 开 发 区建 设 ,据 原 国家
不 再按 照 《 海 市 中外 合 资经 营 企 上
业 土地 使用 管 理 办法 》 缴 纳 土地 使
土 地管理 局 对 2 4个 省 区 市 调 查 ,
用地试 行收 购储备制 度 。” 从实践 但 看 , 地储 备 向前 期 开发 倾 斜 , 本 土 基 以征 收集体 土地为 主 . 为政府将 土 成 地“ 低进高 出 ”实现 利益最 大化 的工 、 具 : 且 当市 场供 不 应求 时 , 并 由于 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中国土地市场制度变迁及演化方向

中国土地市场制度变迁及演化方向
按前述中国土地市场制度变迁的三个阶段划分对土地市场的制度演进进行分析,统计每阶段制度出台的数 量可以看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作一阶段,制度供给非常缺乏,政府
马欣等:中国土地市场制度变迁及演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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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颁布了 2 个相关法律文件,第二和第三阶段土地市场制度迅速配套并得到完善,出台的文件数量分别达到 了43 份和 55 份。数量的快速增长标志着政府对土地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视和配套制度的日趋完善。同时将每阶段 的制度在各维度上的影响力度进行累加,土地市场制度在 6 个维度的赋值分别是 21、28、32、25、10 和 42,尽管数 量上有所差异,在不同的阶段演进的轨迹也有差别,但仍可以认为,总体上制度供给是全方位的有效供给。
2 中国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中国土地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和发展完善的。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延续计划 经济时期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实践证明,该模式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 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制度也不断调整与完善。考查这一时期的土地市场演进,可以看出其呈现出明 显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可以作如下划分:
以往对土地制度演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业土地的制度或者土地产权的制度上 [1-5],对土地制度的系统梳理
收稿日期:2009-10-20 修稿日期:2009-11-05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市场建设。 第一作者:马欣(1977-),男,江苏泰州人,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不动产经济和制度。E-mail: seumaxin@ 通讯作者:陈江龙(1974-),男,福建人,博士后,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和土地利用。E-mail: jlchen@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变迁;演化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1.22

土地出让历史

土地出让历史

土地出让历史1982年深圳特区征收土地使用费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试点土地出让1988年在福州市、海口市、广州市、厦门市、上海市、天津市扩大试点1987年上海市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地方性土地出让形式1988年4月12日,七届一次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但行政划拨范围未确定,且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为主。

1992年《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规定划拨用地范围,其余以出让方式获取。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房地产管理法》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细节未披露。

1995年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方式》堵塞协议出让价格漏洞。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为经营性土地从非市场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的分水岭。

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实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

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提出: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经依法批准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时补交出让金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2004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终确认,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

着眼未来的事业—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30年历程回顾

着眼未来的事业—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30年历程回顾

着眼未来的事业——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30年历程回顾2009-01-12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在我国历史久远。

可以说,规划的思想贯穿于几千年的农耕史和建设史中,我国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就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规划事业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伴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逐步确立起在整个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龙头”地位。

第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应宏观管理要求而生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纪元。

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期。

1985年左右,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逐渐在沿海城市兴起,各类开发区面积迅速扩大,城市和交通、工矿用地急剧增加,大量耕地被占用。

仅1985年全国耕地就减少1500万亩。

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土地管理局,统筹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改变长期实行的分散、低效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成立之后,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宏观管理工作陆续起步。

1986年3月21日,中央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发,明确指出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年6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写进《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走上了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县级三个层次;要求1990年前后完成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八五”期间基本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演变历程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9年第07期(总第223期)百家论点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演变历程雷安琪(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11)摘要:中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我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双重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改革的演变,展示了地方政府的权力集中和权威的逐步建立的过程,以及土地使用权从完全的行政分配到在开放市场中出让的转变过程。

本文回顾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制度演变,包括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分配制度改革。

关键词:土地政策;转让方式;出让制度一、土地交易的概念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内逐步建立了二分法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拥有城市所有土地,农村集体拥有农村土地。

此外,我国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开,这意味着“土地分配”是指“通过土地租赁将土地使用权从国家转移,这构成了初级市场的土地交易”(Wong&Zhao,1999)。

若将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该农村土地必须先由地方政府收购,将所有权改为国家之后,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方可以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

二、中国土地转让方式的变革与发展中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中国用了近20年的时间从一个国家垄断性的土地市场转变成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市场,从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转变为双轨制土地转让。

1949-1976年,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土地分配是一种绝对的行政分配过程。

土地市场完全被中央政府垄断,包括土地数量的分配和土地发展的时间分配,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和开发方面发挥着极小的作用。

直到1978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中国市场化的土地市场才重新出现。

三、土地出让制度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交易逐步市场化,我国土地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产权问题仍悬而未决。

1986年,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合法地明确了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同年,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

浅析中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浅析中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浅析中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作者:高宇翔刘甜杨洪垒来源:《北方经济》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

本文回顾了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到现阶段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并总结了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必要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市场市场化征地制度招拍挂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无疑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

土地供给多少,向哪个方向供给直接决定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投入的多少和方向。

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

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应该与总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市场化的规模还很小,水平还很低,因此,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征地制度的变迁可以很好地反映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我国的土地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有偿出让。

本文中提到的征地制度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而言的。

(一)我国征地制度初步建立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铁路因建设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购之。

随后在1953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该办法就征地范围、征地原则、补偿标准以及审批权限等做了很详尽的规定。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征地制度行政法规,它奠定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框架,尤其是征地原则和补偿标准等都是后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

(二)征地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阶段征地制度的调整阶段主要是指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人民公社解体这一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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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进程概要中国网| 时间:2005 年07 月04 日| 文章来源:中国网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人WTO后,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和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需求,大大加速了土地市场化建设的进程。

本章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环境和土地交易市场的实际发育程度等方面对2002-2003年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的进程进行了分析与概括,并预测了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2002-2003年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进程概要2002-2003年,以完善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实现土地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为目标,中国政府颁布了土地交易市场化的一系列法规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市场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了土地交易市场环境的公平和公正性。

根据公开、便民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修改或废止了不符合WTO有关协定及中方承诺的法规文件,使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03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基本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主体地位。

(一)完善了土地交易市场化机制,农村集体用地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了促进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目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同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征地的补偿安置、集约合理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等问题,制定了16条措施,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和制度化管理提出了规范。

上述规定,统一完善了国有土地市场准入标准。

2.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02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明确了承包法的法律主体地位: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非法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用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侵害承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对承包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承包人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土地承包期限法制化。

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解除了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进行转让、交易的限制,大大促进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优化组合。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的主要形式是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工作,逐步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

在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普遍采用“公司+基地十农户”等模式,主要依托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加工基地,从而把分散的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使农村集体土地参与到市场中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作为集体土地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先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参与了市场配置。

全国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

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者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江苏省昆山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为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开发区和条件成熟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的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在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正在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了土地交易市场环境的公平和公正针对由于历史遗留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土地低价入市、交易不透明等隐形市场的存在以及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国家除了颁布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文件从制度上规范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和方式,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外,在继2002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200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又印发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通过治理整顿,2003年全国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 015个,已撤销2 426个,整合294个,撤销和整合的各类开发区接近原有数量的50%。

与此同时,对全国土地市场进行了严厉检查,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

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远没有结束,以后还将出台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规范管理措施。

(三)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逐步完善2001年提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后,在继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之后,2002-2003年,补充或完善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印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系列法规文件,从土地市场准入、交易程序与方法、交易信息公开与发布、交易代理、监管制度与监测等多方面规范和完善了土地有形市场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行办法、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保证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序开展,大大提高了中国土地市场的法制化程度,促进了土地交易的市场化水平。

(四)为了适应WTO公平贸易原则,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新进展2001年末中国正式加入WTO后,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WTO要求以及落实中方的承诺,2002-2003年,中国政府从破、立两方面有针对性地对目前的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系列改革。

在立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中国政府通过建章立制,全面推动土地使用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培育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主体地位。

另外,针对WTO所要求的无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2003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这保证了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市场上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在破方面,修正或废除了不符合WTO精神的法律法规文件。

据统计,共清理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现行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510件,其中建议废止181件,建议修改69件,建议继续执行260件。

在部门31个审批项目中取消18项,占58.1%,主要涉及耕地开发项目立项核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核准、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备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限制供地项目供地许可、土地证书印制授权等。

(五)房地产市场化体系已经形成房地产业是中国近年来经济增长很重要的推动因素,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建立、完善、发展房地产市场体系,促进住房市场化、商品化和私有化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最终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

房地产市场化体系的形成是建立在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以及住宅产业、房地产金融、中介服务组织、物业管理等配套保障制度市场化基础之上的。

经过了系列改革,2003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化体系已经形成。

主要表现在:1.商品房土地交易市场化机制已经建立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改革首先从房地产市场化开始。

我国的房屋用地包括一般住宅用地、高档别墅公寓用地、商品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以及其他住房用地5类。

国家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以划拨方式供地,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似。

其他住宅、高档别墅公寓、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拍挂”出让土地制度成为商品房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

2.房地产投资主体多元化1978年以前,中国房地产投资主体比较单一。

住房投资以国家为主,以职工所在单位为主。

1979年以后,尤其是1990年后,房地产投资主体不仅有国家、单位、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投资主体,呈现出房地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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