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XX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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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黑建党纪[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黑建党纪[2006]4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群众对省建设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

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要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经主要领导签批后调查处理。

二、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受理反映省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

经请示省纪委、监察厅同意,调查处理反映省建设厅厅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

涉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一般信访举报件,转交厅直属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三、对反映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转交各市(地)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反映涉及行业管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业务处室处理。

有关处室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报《信访举报件办理结果回复单》。

五、对上级要结果的信访举报件,组成专门调查组查办,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要经纪检组、监察室讨论研究,由省纪委驻建设厅纪检组组长签批后上报。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理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及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觉接受市纪委信访室和案管室的业务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信访举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私自扣压、销毁或将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给被举报对象、其他人员或相关单位。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压信、泄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依据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按照信访举报件统一管理的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的所有信访举报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市纪委信访室登记。

被监督单位收到的涉及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应在相同时限内交对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再转市纪委信访室登记。

第六条信访室批转的信访举报件,是检举控告类的,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调查处理;申诉类和批评、建议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信访举报件中的问题线索,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办理:涉及市管干部的,根据委领导批示,配合市纪委执纪审查部门做好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直接开展初核工作;做好有关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工作。

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做好重点岗位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核工作;指导被监督单位做好其管理的其他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核等工作。

第七条信访举报件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委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结。

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填报《信访举报件延期报结单》,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8.21•【文号】司纪监字[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8月21日司纪监字[2003]24号)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室:现将《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试行期间,对本《制度》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提出。

适时进行修改。

为适应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作风,促进内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会议制度一、根据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职责,本着精简会议,务求实效的精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实行组务会议、组局办公会议制度。

二、组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局长)主持,组长、副组长(局长)、副局长、局级(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室主任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司法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二)研究有关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三)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四)研究对有关案件的立案、定性和处理建议;(五)部署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阶段性工作。

组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商各室提出,报主持人决定。

重要议题应有书面材料。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局长)主持,组长、副组长(局长)、副局长、局级(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参加。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1993 年5 月21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正文:----------------------------------------------------------------------------------------------------------------------------------------------------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国信发〔2016〕17号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就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登记(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及时登记。

(二)信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三)信访事项登记录入系统应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应实现全系统的网络联通。

(四)对发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受理后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二)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的;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四)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五)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1•【文号】中纪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2005年2月1日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监察的能力。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

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坚持注重制度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依法公开,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义务;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集团)信访举报送阅件信件编号: 登记时间:200x—xx-xx信访人姓名信访人单位被反映人姓名被反映人单位被反映人职务信访方式问题性质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内容摘要: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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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纪发…2010‟119号
中共西天乡纪律委员会
关于转发《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
现将《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方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2、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单
3、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单(存根)
4、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责任书
5、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外实名信访转办告知单
6、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外实名信访转办告知单(存根)
7、吸收群众代表(特邀监察员、党员代表)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审批表
中共西天乡纪委 2010年7月5日
主题词:实名信访举报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

西天乡党政办 2010年7月5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2:
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
受理告知单
西纪信受…2010‟号

你(们)于年月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问题收悉。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3条、《行政监察法》第16条等有关规定,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现予以受理,由承办,调查结束后将向你(们)反馈情况。

特此告知
中共西天乡纪委
年月日
附件3:
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
受理告知单(存根)
邻纪信受…2010‟号

你(们)于年月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关于的问题,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予以受理。

年月日
签发人:
签收人:
送达方式:
信访举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
附件5:
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外实名信访
转办告知单
西纪信转告…2010‟号

你(们)于年月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事项收悉。

根据《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中办发…1991‟19号)的规定,你(们)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本机关已转交该部门处理。

特此告知
中共西天乡纪委
年月日
附件6:
西天乡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外实名信访
转办告知单(存根)
西纪信转告…2010‟号

你(们)于年月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事项,本机关已于年月日转交部门办理。

年月日
签发人:
签收人:
送达方式:
信访人联系电话:
附件7:
吸收群众代表(特邀监察员、党员代表)
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审批表
呈报单位:呈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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