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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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标志的使用

红十字会标志的使用

红十字会标志的使用导语: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这是1948年国际红十字会第二十届理事会确定的。

在这一天,国际红十字会及其在各国的分会都以各种形式纪念这一日子,以表示红十字运动的国际性以及红十字人道工作不分种族、宗教及政治见解的特性。

以下是这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红十字会的文章,欢迎阅读: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项日内瓦公约第44条的规定,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同样适用)具有保护和说明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

前者指使用标志的人员、器材、车辆、机构等,是受到公约有关条款的保护;后者只是说明或表明使用标志的人员或某种东西,只是与红十字会有关系,或从属于红十字会,并不受公约的保护。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首先是军事当局的权限,特别是武装部队医疗部门的权限。

据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一般应由有关军事当局授权,不得使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在战时,这种受权特别给予从事救护伤病员的军队医疗队,即它的人员在战地救护过程中可以佩戴红十字臂章;它的救护车、医院船、医疗飞机、医院等可以悬挂红十字旗帜;它的医疗器材可以贴上红十字标志;等等。

交战双方应按公约给予保护,不得有违。

但是,这些人员、器材、设施、机构等,一旦不再为战地伤病员服务,就不再受公约的保护;医院、救护车等如用于掩护或运送作战部队,那就构成违犯公约的行为了。

日内瓦公约参加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了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

一般讲来,红十字会无权使用保护性质的标志,但在和平时期它可以根据国内立法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当然这种使用不含有任何保护意义。

国际红十字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会员、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训练的急救员、卫生员等,均可佩戴红十字证章、肩章、领章。

胸章、帽徽、别针等,最好在这类证章等的红十字标志周围镶饰些花纹,或铸刻上佩戴人员类别字样。

标忠尤应尽量小些,不宜过大。

红十字会全部占用的房舍,也可涂有红十字标志,或悬挂红十字旗帜;一部分占用的,只在占用部分的办公室悬挂红十字标志;如属红十字会所有而未占用的房舍,只能悬挂不带标志的会牌。

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细则

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细则

赤峰市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细则(试行)--------------------------------------------------------------------------------政策指导加入时间:2008-6-11 11:29:27点击:3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红十字运动在青少年中的普及,规范我市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应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围绕“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展贴近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和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校园活动。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与教育、卫生部门,共青团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青少年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活动时间上大力支持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组织体系以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为主导、学校红十字会为基础。

第五条赤峰市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是市红十字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内设中小学、中专工作部和高校工作部两个部门。

第六条各旗县区红十字会应建立学校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工作会议制。

学校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各委员单位推荐产生,一般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红十字会系统主管领导组成。

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委员空缺时,由委员单位提出继任人选,经委员会审议后,确认。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学校红十字会是在各级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如何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与“白十字红心”标志

如何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与“白十字红心”标志

如何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与“白十字红心”标志“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而不是一般医疗、清洁、卫生、药品等的代表符号。

笔者发现,部队医疗机构在使用“红十字”标志时,存在与医疗机构标志混用、“红十字”的组成及格式不清楚、使用时机不准确、佩戴位置不恰当、装备上标志使用不显著、易暴露部队配置位置等问题。

现就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及“白十字红心”标志进行简要探讨。

1 使用“红十字”标志和“白十字红心”标志的有关规定1.1 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红十字”标志的确认最早起源于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标志中关于其使用做出了规定。

于1996年1月29日,依据《会法》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6章24条,明确了规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详细规定。

1.2 使用“白十字红心”标志的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一直沿用“红十字”标志为统一标志。

随着《会法》和《办法》先后颁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已属违法。

直到1998年4月,国家卫生部正式决定,“白十字红心”为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标志,白十字代表白衣天使,4个“红心”分别代表“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2 使用红十字”标志和“白十字红心”标志存在的误区①人道主义“红十字”标志与医疗机构“白十字红心”标志混用一些医疗机构不会区分“红十字”标志和医疗机构标志,存在使用混乱,区分不清的现象。

《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适用于人道主义救援、武装冲突救护,标明的人员、装备受日内瓦公约保护。

医疗“白十字红心”标志仅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志,部队卫生救护人员佩戴其无保护性和标明性作用,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红十字”标志与“白十字红心”标志有根本性区别。

2024年学校红十字会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学校红十字会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学校红十字会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强化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动德育与素质教育的发展,确保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能够广泛、深入且持久地展开,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____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以学生为参与主体,同时鼓励师生员工共同参与。

在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者,均可通过个人申请并经校红十字会批准后,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者,自动成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入会者需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会员证”及“会员证章”。

第四条会员需严格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会员,可凭原会员证至新单位红十字会进行报到与登记注册,无需重复办理入会手续。

若转入单位未设立红十字组织,会员会籍可予保留。

第五条学校红十字会的命名规则为在“红十字会”前冠以学校名称。

根据学校结构与会员人数,可设立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分会及会员小组。

第六条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____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其职权包括: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听取并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由校级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共同组成。

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则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出任。

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决定后任命,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

第八条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学习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及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

2. 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及参与管理者,全面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发展。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2002年3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在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由本人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第四条会员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

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五条学校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红十字会”前冠以学校名称。

学校红十字会可根据学校结构和会员人数情况设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分会及会员小组。

第六条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其职权是:(一)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理事会由校级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组成。

会长由校级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二)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三)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第八条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2014年7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会会员制度第三章:红十字会会议制度第四章:红十字会工作制度第五章: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制度第六章:红十字会经费管理制度第七章:红十字会学习培训制度第八章:红十字会组织制度第九章:红十字会考核及评优制度第十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红会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

简称:兴义师院红十字会。

中心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安龙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及各二级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隶属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是在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及黔西南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和监督下,由学生自发策划、组织成立的从事红十字事业的学生组织,是群众性和公益型的社会团体。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各种恰当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团体性活动。

第四条:红会的宗旨:“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提升自我。

”第五条:红会的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六条:红会的基本目标:秉承及发扬:“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精神,在高校大学生中普及基本医疗和救护知识,提高学生在意外伤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把活动推向社会,向社会奉献赤诚爱心。

第七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一) 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及各项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条例。

(二) 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知识培训,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医疗救护等相关知识教育,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搞好学校卫生工作。

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常设工作机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后重建;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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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1、学校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2、学校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会徽下标注黑体“***学校红十字会”。

3、学校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下方可标注黑体“***学校红十字会”。

4、学校下列人员可使用标明性的红十字标志:
(1)红十字会会员、青少年会员;
(2)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临时招募的执行任务的红十字志愿者。

5、学校下列场合需使用标明性的红十字标志:
(1)校红十字会办公场地、规章制度及其他红十字设施;
(2)校红十字会设立的急救站点;
(3)校红十字会的装备、服装,募集到的捐赠物(但必须于标志下加注“捐赠”字样);
(4)校红十字会文件、印刷品、纪念品。

6、会员参加任何代表红十字会的活动,均佩戴会徽、红十字工作牌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在每次举办活动均应悬挂学校红十字会会旗。

在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悬挂红十字旗时,除白底与红十字外不得加注任何标志。

附:红十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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