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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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网络、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方面,取证难度和侦查难度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背景下,侦查人员作为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当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人员作为一线的执法人员,他们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这将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保障作用,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作证可使法官和陪审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来源和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定罪或赔偿等判决结果。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其权利义务不够清晰。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简单,不够具体,这导致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由于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时会受到律师和被告人的诘问和攻击,而面对攻击和诘问,侦查人员往往缺乏应对措施。

2.证据的可信度不够高。

侦查人员提供的证言常常被视为事实的最终证明,其证言是否可信是影响判决的关键。

但实际上,侦查人员的作证与案件的重要性、复杂度和侦查方式等因素有关。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案件,在证言可信度方面还存在弊端。

3.保护证人安全问题不完善。

在庭审中出现技术漏洞或人为因素导致证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且尚不具备足够的落实保障证人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完善侦查人员证言制度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

《2024年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2024年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日益显现其重要性。

技术侦查,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由法定机关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侦查活动。

本文旨在探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实施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技术侦查能够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受制于时间、地点等因素,而技术侦查可以利用科技手段,迅速、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技术侦查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技术侦查,能够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最后,技术侦查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侦查手段,能够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司法结果更加公正、公平。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实施了一系列技术侦查制度。

例如,通过监控设备、网络追踪、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信记录等信息。

此外,还有诸如秘密侦查、卧底侦查等特殊手段。

这些技术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如如何保障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如何防止技术侦查的滥用等问题亟待解决。

四、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一)面临的挑战1. 法律规范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2. 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人权的现象。

3. 技术手段更新迅速: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技术侦查手段层出不穷,如何适应新的科技发展、保障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二)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为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法律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手法日趋复杂与隐蔽。

传统的侦查方式在某些案件中已经无法满足查案的需求。

因此,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侦查手段。

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侦查效率:技术侦查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侦查、痕迹物证分析等,可以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效率。

2. 保护社会安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如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技术侦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社会安全。

3. 弥补法律漏洞:传统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技术侦查制度可以弥补这些漏洞,使法律更加完善。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网络侦查、电话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等。

这些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如恐怖主义、重大经济犯罪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3. 技术侦查的审批与监督:技术侦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侦查过程中,需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

2. 侵犯公民隐私:技术侦查过程中,如不当使用或滥用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

3. 证据合法性问题: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2. 加强审批与监督: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技术侦查的监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与法律素养,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作用、应用及其完善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二、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技术侦查制度能够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快速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缩短刑事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2. 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技术侦查制度可以揭露隐蔽的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对公民进行侵害。

3. 弥补传统侦查方式的不足:传统侦查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有效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而技术侦查制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提高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1. 通信监控:包括对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的监控,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

2. 网络侦查:通过网络追踪、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网络活动信息。

3. 秘密拍照、录像: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进行秘密拍照、录像,以获取犯罪证据。

4. 身份识别: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DNA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识别。

四、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方向1. 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限,确保技术侦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2.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技术侦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

3. 人才培养:加强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4. 技术更新: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技术侦查手段,提高技术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准确性。

五、结论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弥补传统侦查方式的不足。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刑事案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还能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内涵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由特定机关依法采取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些手段通常具有隐蔽性、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等特点,如网络侦查、通讯监控、秘密拍照等。

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必要性1. 应对复杂犯罪的需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应对这些复杂犯罪,需要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2. 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侦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治安问题,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3. 维护法律公正与权威:技术侦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当前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风险:技术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使得其容易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五、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规范: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限,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加强权力制约:应建立严格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技术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其能够正确、合法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采取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的活动。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活动。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性:技术侦查制度主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存储技术等,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快速定位和有效打击。

2. 隐蔽性:技术侦查通常采用秘密手段,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干扰,提高侦查效率。

3. 法律性:技术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应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取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记录、网络活动等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2. 追踪定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追踪定位,为抓捕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3. 情报收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收集到有关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虽然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侵犯人权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2.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技术侦查监管机制,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提高执法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保障人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线人作证制度之立法

线人作证制度之立法
范依据是司 法部和内务 部联合制 定的内部准则《 德国 刑事追 诉上 各邦法务部与内 务部运用线人与卧底警察共同 纲领》 。
3 . 陪审 员在庭审阶段的审查。 庭审阶 段的 交叉询问无疑 是防止线人撒谎的 最有效措施之一, 因为任何一个敏感的陪 审员都会通过庭审中的 交叉询问 来判定线人证言的真伪, 从
2 0 1 4年 2月 第1 期( 总第 5 l 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 o u m ̄ o f T i a n j i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
F e b r u a r y 2 0 1 4
N o . 1 ( S u m N o . 5 1 )
线人作证 制度之立法
杨 云
( 安徽 大学, 安徽合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我 国立法 对线人提 供 的证 据材料 和 证人证 言未做 出比较 明确 的规 定 , 实践 中线人 的确
立极 其 随意 。利 用 比较 法 , 借鉴英、 美、 德 国家对 线人 的基 本规 定 , 确 立我 国线人 作证 规 则 , 完善 线
定会想方设法收集更多的证据来印证线人的证言。
德国 在1 9 9 4 年对《 刑事诉讼法》 修改时, 专门 将《 对抗有 组织犯罪法案》 列入其中, 对线人的使用在法律上做出了明 确规定。 在德国的 侦查实践中, 线人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 甚至 有时 候是唯一的信息 来源。 线人在司法实务中最为主 要的 规
线人在我国 是最近十多 年才出 现的, 在现行法律中还未 明 确规 定线人制 度, 对线人的 界定也就比 较模糊。通常情况 下, 线人是以 隐藏其原有身 份的方式, 在一定时期内 潜伏于 刑事侦察机关所要侦查的犯 罪对象的 组织或环境中, 暗中 收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 )侦 查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二
事侦查 活动 中监 督侦查权 力的行使 ,保 障诉 讼参 与人 的权 利便成 为必要 。同时见证 人可在 必要时对 侦查程 序的合 法
性和 客观性进行证 明 ,提 高公权 力行为 的公信度 。见证人 制度 的上 述价值 在该制度 完善 实施 的情况 下方得 以体现 ,
1 . 刑事侦查人员轻视 见证人 的作用 实践 中 ,相 当一部分侦查 人员甚 至是相关领 导对见证
人 制 度 的 价 值 缺 乏 足 够 的认 识 ,认 为 是 否 有 见 证 人 参 与 无
关 紧要 ,对见证人 参与见证 仅作表 面文章 。具体表 现为两
的权利义 务。在法 律没有 作出 明确 规定 的情 况下 。要求侦
条规定 : “ 对于扣 押的物 品和文件 ,应当会 同在 场见证人 和被扣押 物品持有 人查点清 楚 ,当场 开列清单一 式两份 ,
由侦查 人员 、见证 人和持有 人签名或 盖章 ,一份 交给持有 人 ,另 一份附卷备 查 。”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 》第 人
见证人 的规定 。结合我 国法律法规 中关于见证人 的规定 , 笔者认 为可 以这 样理解见 证人 :应侦 查机构 的邀请 参加到





蠢州■富职 业掌院掌报 … … … ・
亡原 因如 “ 与狱 友玩躲猫 猫游戏 时不慎撞 到墙壁 上受伤 致 死”、 “ 睡觉 中做梦惊 吓致死 ” 、 “ 喝水 后莫名死 亡 ”以 及 “ 溺亡 在洗脸 台水池 ”等 ,这些 事件致 死的几率 极小 , 但我们 仍不能 否认 理论上 其确有发 生 的可能性 。然而 ,当 这样 的死因被公 布时 ,却 引起死 者家属 和社会大 众的强 烈 质疑 ,原 因何 在?因为死 因 由看守 所单独 或经警方 侦查后 对外公 布 ,整个 过程完全 由公权 力一方控 制 ,而 没有死 者 家属或第 三方 的介入 ,退 一步说 ,即使 死因成立 ,因其 程 序参 与的单方性 也很难取 信于 民。 由此 ,见证人参 与到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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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摘要]在我国,法律视野中的“线人”已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

在个别地区,“线人”的人数甚至要多于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出现了“专职耳目”和“职业线人”。

但由于“线人”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线人”的使用存在失范现象。

“线人”侦查中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总结我国“线人”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线人”制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 线人;刑事豁免权;出庭作证当前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职业化、复杂化,特别是有p 所谓法律视野中的“线人”,是指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由国家机关领导和指挥,以不同面目出现、实际服务于国家机关,用于搜集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通过提供相关机构所需信息而获得一定报酬的人。

①这类“线人”向国家机关提供符合要求的线索,后者则给付“线人”一定的报酬。

表面看来,国家机关与“线人”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雇佣劳务关系,事实并非如此。

“线人”是公安机关侦破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线人”制度也是侦查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线人”虽然不是侦查人员,但其在侦查机关直接指挥和命令下的行为仍应属于侦查行为。

因此,侦查机关与“线人”的关系也体现为权力行使与雇佣关系双层含义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一,法律视野中的“线人”不同于卧底警探。

“线人”不具有警察身份,他们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往往只是充当情报提供者的角色。

第二,法律视野中的“线人”也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线人”,法律视野中的“线人”只能由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建立和使用,并只能用于刑事犯罪的侦查和控制工作。

对该类“线人”的领导和管理实行的是严格的单线联系的方式,从而保证其隐蔽性,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也都有严格的限制。

(二)“线人”与卧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类人,进入犯罪分子内部,专门从事犯罪侦查活动即所谓的卧底。

与“线人”一样,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同样被广泛运用与侦查活动中。

卧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通过改变身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集团内部,收集犯罪集团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

其目的是摸清犯罪集团内部情况,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掌握犯罪动向,搜集犯罪证据。

其侦查工作方式侦查意图十分明确,获取的犯罪情报比较可靠,因此运用得好,侦查机关能直接掌握犯罪集团的活动,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或获取犯罪证据,从而在根本上达到瓦解和消灭犯罪集团的目的。

因此,虽然“线人”与卧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交叉,但是两者的主体、管理手段、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我国“线人”的制度缺失及其引发的法律困惑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做出有关“线人”的规定,我国的“线人”制度基本上属于空白。

目前,法律视野中的“线人”在国内出现较多的是在四个领域,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主体身份主要分为两种:即普通市民和受控制的、与犯罪活动有牵连的“线人”。

这两类“线人”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如果从立法上明确加以区分,就可以使公安机关在利用“线人”侦破案件时区别对待,灵活把握。

但由于“线人”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法律对“线人”的权利保证以及工作规范,都处于一个真空地带。

“线人”缺乏法律认同的身份,不仅“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线人”的制度缺失已造成了相应的法律困惑。

(一)“线人”参与犯罪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一般而言,“线人”只是监视侦查对象、了解犯罪信息,以提供给侦查机关,促进案件的侦破。

然而,在酬金的激励下,“线人”极易跨越纯粹被动的监视与煽动犯罪之间的界限”②诱使他人犯罪。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线人”为避免身份泄露或者取信于犯罪组织,会参加侦查对象的犯罪活动。

“线人”为获得线索、套取情报所为的“犯罪行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学界争议颇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因评断标准的不同也很难做出统一的判决。

在西方,多数国家建立了“线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而其中主要豁免的是所谓的污点证人。

因为在主观上,“线人”没有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意图,其参与犯罪只是为了刑事案件的侦破或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具有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对“线人”的刑事豁免也是价值权衡的结果。

总体而言,“线人”的运用会促进犯罪信息的搜集和证据保全,并可以大大节约侦查成本。

但我国对于“线人”的刑事豁免问题,既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认识,“线人”参与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异常混乱。

(二)“线人”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是予以排除的。

而“线人”侦查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私权、自白的任意性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

所以,对于通过“线人”搜集的证据也存在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问题。

尽管在普通法系国家,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开始有所松动,但原则上对于“线人”获取的所有非法证据均予以排除。

在我国,对于“线人”侦查获取的证据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线人”收集证据的活动获得了侦查机关的授权,且该证据在客观性上不存在瑕疵,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也有观点认为,即使所得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因“线人”侦查中往往采用一定的欺骗性手段,容易侵犯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原则上均应加以排除,但可以考虑设立若干例外情况,以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取向。

(三)“线人”应否出庭作证尽管我国没有拒绝作证特权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特殊人群仍然承认其拒绝作证的特权。

在关于我国“线人”是否拥有拒证特权的问题上,学界认识不一。

有学者主张,“线人”在需要的时候应当出庭作证,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公民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但也有学者主张,应当赋予“线人”拒证特权。

“线人”出庭虽然会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但其身份信息以及其所知晓的案件情况或所掌管的案件资料的泄露,不仅会给其自身安全带来危险,也会影响特情侦查手段的有效性。

如果将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获得的拒证特权称为私人特权,那么“线人”的拒证特权则是一种公共特权,其所要维护的直接利益是有关侦查手段和材料的秘密性。

有关线人的保护,美国联邦法院在合众国诉克米诺判例中对线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作了如下例外规定:如果被告人要求线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被告人必须举证证明以下内容中的任何一项:第一,线人拥有相关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第二,线人显然提供了伪证,因为他根本不可能接近和了解被告人的情况;第三,线人自己才是犯罪活动中的积极分子;第四,检察官之所以不公开线人身份,是因为线人的证言根本经不起庭审过程中的的交叉询问。

从美国的庭审实践看,如果被告人履行了上述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法院就会责令公诉方公开线人身份,并通知其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③三、借鉴相关国家的规定,构建我国的“线人”制度“线人”是一种法律“边缘人”。

他既处于执法的边缘,也处于违法犯罪的边缘,他既可能有利于惩治违法犯罪,也有可能给社会和民众带来混乱和不安。

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的“线人”制度,不仅有利于“线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与违法行为做斗争,使一些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尽早揭露,并受到应有的制裁。

(一)明确规定“线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仅应该明确规定“线人”的劳动报酬权、因公负伤时的补偿权、受保护权等权利;规定“线人”不得为获得案件线索而诱惑对方当事人犯罪、不能采取法律授权之外的取证措施、不能泄露其所接触的工作秘密等义务。

法律还应该明确赋予“线人”以刑事豁免权。

如果“线人”迫不得已实施了某种轻微的犯罪行为,由此获得了重要的犯罪线索,我们以为只能遵循“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赋予“线人”以刑事豁免权。

同时,“线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同国家机关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中已经授权“线人”搜集线索,也就已经默许了“线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为搜集线索而实施某些犯罪活动,这份协议是代表国家对“线人”的一种司法承诺。

因此,免除“线人”此时所实施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必须信守的一项义务。

(二)明确线人应以书面作证为原则,以出庭作证为例外鉴于我国尚未建立传闻证据规则以及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尚难以落实的现实,对作为特殊证人的线人要求其全部或大部分出庭作证更是不切实际。

即便是在传闻证据规则非常发达的美国,绝大多数线人也是无须出庭作证的。

因此,在我国目前阶段,被追诉一方对线人取证应当以取得书面证据为主,只有在极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通知线人到庭提供证据。

我国有学者建议:“应赋予警方线人拒绝作证特权,以避免线人的身份暴露,给其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法院可以允许警方线人以录音、笔录等变通形式提供证言。

”④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刑事证据规则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例如,福建省1999年印发的《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格》规定:“特情、耳目提供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决定作用的,应据情以证人证言、检举控告材料或自首揭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形式出具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后作为定案依据。

特情一般不出庭作证,确实必须出庭作证的,需经侦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检举人或坦白自首的同案人等身份出庭。

同时教育特情严守秘密。

”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辩方可以申请线人出庭作证并且法院有义务保障线人到庭?这时可以借鉴前文提到的美国法院的经验,分不同情况分析。

当然,线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解决最终还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

[注释]①吕志祥、王凤涛:法律视野中“线人”制度缺失及其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93):119.②[英]麦高伟,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③张泽涛:‘线人’的运用及其规范———以美国法为参照[J].法学.2005(3):110-120.④阎召华.论刑事司法中的警方线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4).[参考文献][1]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英]麦高伟,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吕志祥、王凤涛:法律视野中“线人”制度缺失及其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贤华:马来西亚的线人制度[J].人民公安,1997.[5]张泽涛:‘线人’的运用及其规范———以美国法为参照[J].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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