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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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07年1月18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

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

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

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背景污点证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在提供证言时涉及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需要对其作出惩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污点证人可能拥有关键性证言,但由于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即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予追究其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这一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被认为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中国,目前尚未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污点证人的法律保护措施也存在较大的不足,这可能对证据收集和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和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必要性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使犯罪分子和不法分子被依法严惩。

由于污点证人拥有重要的证言,一旦能够有效利用这一证言,对犯罪分子进行罚款、监禁、没收财产或判处死刑等惩罚措施,将对社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

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可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

由于污点证人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得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时候,建立豁免制度将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保密,保证证言不会对污点证人造成法律后果,从而鼓励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证言,使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明确法律责任和保护证人权益在确认污点证人的证言有效性时,我们必须明确污点证人对自身行为造成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明确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从而保护证人的权益。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不足之处容易引发滥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容易引发滥用,使得被免除违法或过错行为责任的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虚假证言,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对司法公正性造成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权衡机制,限制滥用并保障证人的权益。

实施难度大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并不容易,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从而使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得到明确。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

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

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经常看港剧的人应该经常听说“污点证人”吧,在电视剧中要是本身作证的人也参与了犯罪的话,那此时如果愿意出庭作证,则就可以转为污点证人,即使日后还会被追究刑事处罚,也是可以宽大处理的。

不过在我国究竟什么是污点证人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

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

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

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二、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

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

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相 关建议 。
【 关键词 】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辩诉交易
污点证 人作证豁 免制度的概 念和价值基础 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制度同辩诉交易制度有类 似之处 。这 是在 司法实践 中逐渐应运 而生的一种制度 。即被诉 的嫌疑人 提供 有关其他犯 罪事实的关键线 索时 , 便 可以对其进行相 应
青年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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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郭 莹
( 黑龙江大 学 法学院,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摘
要】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确有必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本质上是 司法交易,我 国 刑诉法对其没有设
立任 何相 关规 定 ,但是 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制度 的地位 日益显 著。审视该制度 的现状和存在 的 问题 ,并对我 国构建该制度提 出
( 二 )建 立 污 点证 人 作 证 豁 免 制 度 的 建议
我 国 目前在 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方面并没有设立任何法 律 规定 。我国学者有不 同观点 。有 的学者认为在事实方 面 ,我 国已经建立 了污 点证人作 证豁免 制度 ,例 如 自首 、立功等 。 没有必要 单独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的相关法律 。 然而 , 我 国以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为背景下规定刑事实体法 ,我 国 在确立 自首这一制度时 , 并不存在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 的规定 。 因此 ,我认为我 国并没有设立 过任 何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相关 制度 。 伴 随而来 的是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依据的缺失与空 白 , 为解决 现实问题 ,法 院不得不 以政策代替法律进行 审判。根 据新 《 刑 事诉讼法 》第五 十条 规定 ,我 国已经 明确建 立反对 强迫 自 证 其罪特权 ,所 以说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制度的 确立有 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

试谈污点证人制度摘要:早在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就指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摆脱性。

当前,在惩治日益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的犯罪中,公诉机关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而通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既可以获取必要和关键的证据,有效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法律教育人改造人的价值,其功效不言而喻。

关键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进入21世纪以来,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尤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其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秘,罪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

加之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49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3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4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57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58条)等。

由于污点证人在指证他人犯罪的同时也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罪行,是对自己罪行的交代,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获取的难度也更大,这无疑使国家公诉机关较难收集到其他证据。

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的要求,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和证明的责任,如果其掌握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足以定罪的程度,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治原则,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自证有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并且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否则在庭审中予以排除;根据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毕竟有限的实际,公诉机关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题,即通过对轻微罪行的豁免,获得重要证据,放弃对轻微罪行的追诉使得部分司法资源节约出来,可以集中投入于指控严重的罪行,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分化各犯罪人,促使一部分犯罪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悔过自新,以实现法律教育人、改造人的价值;根据证据证明规则,由于污点证人参与了全部或部分犯罪,对案件事实往往有更多、更细的了解,同时是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来指证他人犯罪的,因而其证言更加客观、真实,证明力更强。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集团,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扫除犯罪集团无疑有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仍缺乏具体的规定。

本文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展开,分析该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从而阐述我国在“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何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首先,污点证人是指来自犯罪集团内部,罪行相对较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因知悉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而作证的特殊证人。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为:司法实践中为了彻底查清事实,惩罚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利于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得到对其所犯罪行减免刑罚的刑事司法制度。

从性质上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司法机关经利益权衡后与污点证人进行的司法交易。

【1】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作证豁免类型:一、罪行豁免:国家对污点证人证言所涉及的犯罪不再追究。

二、证据使用豁免: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其证言获得的信息不得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用作不利于污点证人的证据。

三、将前二者混用的模式。

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为了获得真实、重要的犯罪证据,保护污点证人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现对案件的迅速侦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体系分工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保护伞”强硬等特点,为此我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最强硬的态度、最严厉的手段扫除黑恶势力这一社会毒瘤,给人民群众创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生产生活环境。

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黄树标来源:《桂海论丛》2013年第03期摘要: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整套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其独特的豁免方式在打击贪腐犯罪和保障人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引入和移植该制度时,有必要通过分析比较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境外;污点证人豁免;立法实践;启示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3-0119-005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是它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过程中既有挑战性又有较强应用价值的理论和制度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如“重庆綦江虹桥案”,该案被称为“中国污点证人第一案”。

随着我国近年来反腐败、打击黑社会犯罪斗争的日益加强以及犯罪活动日趋隐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迫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法律涵义及境外的立法实践(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法律涵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从国外翻译而来。

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中为:为了获取关键证词,“政府赋予证人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即刑事作证豁免[1]。

所谓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是指犯罪行为参与者经检控方同意并与其达成司法交易,转变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人。

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国内的学者认识并不一致。

我们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为获取司法豁免,经检控机关事先同意,向检控机关提供重要证言或者线索,司法机关在其作证后豁免全部或部分罪行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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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内容摘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

当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已处于高发阶段,但由于和社会犯罪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证据、关键证据异常困难那。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保证能够打击黑社会组织中主要犯罪分子的同时放弃一些轻微犯罪分子的追诉,来换取他们充当污点证人和控方进行合作出庭作证,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同时又避免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极大的保障了人权。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保护措施
黑社会犯罪往往由于其犯罪的残忍性,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的、关键性证据异常困难,况且我国当前的侦查条件和技术设备都不够理想,这一切都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国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作用显著。

当然在引进该项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该项制度如何和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法律文化,国民认可度相协调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在付出最小程度法治磨合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是从香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其最早产生于英国的《证据法》和相关的一些司法判例中。

在德国,污点证人被称为“王冠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

由于对于污点证人概念的不同界定,所以学界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资源作为控诉方的证人,从而可以免收刑事的追究或者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因此获得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种观点是:“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与已被控诉的犯罪行为具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某种交易,达到回避对方对自己的控诉和指证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由法官签发豁免令后,控方以免追究该证人的罪行为条件,获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

本人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刑事司法处罚,控方为了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庭充当关键性的
证人,双方各自从自我利益出发进行博弈,最终达成某种司法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具有双向强制性。

一方面,污点证人一旦选择和控方合作出庭作证,他就负有一种强制作证的义务;另一方面,控方一旦和污点证人进行合作,就必须遵守自己的承诺,不可任意违反,这也是强制性的。

其次,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

一谈到司法交易我们往往会想到辩诉交易,但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从其实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交易,但是这种交易是在控方和污点证人之间而不是在被告人之间进行。

再次,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动因是污点证人对自我利益的权衡。

有的学者认为污点证人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自愿出庭作证,本人不认同这种观点,污点证人出庭做政治人罪犯,是作为社会理性人,从自我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作出的合理选择。

最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使用限制性。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主要适用在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采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是一种必要的恶,它必然会放纵对一些轻微犯罪的追究。

因此,我们必须限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其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我国香港地区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中规定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而且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污点证人”这个词也是香港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创设出来的。

香港地区采用的是罪行豁免的立法方式,但在所豁免的罪上存在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的两种情况。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4条第一款第f项规定:“被指控的人和证人不应被询问(即使被询问,也不必回答)任何可以表明其曾犯有罪行或曾被判决犯有罪行或曾被指控现在正在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任何罪行或者不良品格,除非他提供证据反对同一诉讼程序中被指控的他人。

香港总检察长有自由酌量权,可以根据公众利益,司法正义决定是否起诉。

如其对举证证明有罪的人不提起诉讼,则法庭考虑被告人承认为被指控的罪行是不适当的。


香港的《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于污点证人,可以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替代原应处刑罚,甚至豁免刑罚。

根据香港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的规定:“从犯人最后,如愿意与控方合作指控另一人,则可期望获得大幅减刑。

一般而言,从犯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获控方免于检控:1、从犯可提供的证供,是使被告人入罪所必须的,而且是无法从其他来源取得的;2、有理由相信从犯应受的惩处应该远少于被告。

只有在需要维护公证时,才会豁免起诉。

”刑事检控专员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授权提供及批准免于起诉那些为协助执法机构侦查或
控制犯罪活动而可能触犯刑事罪行的人。

“刑事检控专员和副刑事检控专员都获授权完全或部分豁免起诉涉嫌或被控触犯罪行的人,以换取他们承诺担任控方证人,诚实作证。

控方会发出免予起诉书……”
三、污点证人的保护措施
污点证人的保护措施可以说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部分。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现实中证人很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况,关键还在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不足。

污点证人是特殊的证人,由于其和黑社会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相比一般的证人,其所面临的作证后其本人和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受到迫害和威胁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如何建立完善而有效的保护措施加强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消除其后顾之忧,至关重要。

鉴于污点证人和一般证人的不同,应当采取普通保护和特殊保护两种凡是来对污点证人加以保护。

1、污点证人的普通保护
对污点证人采取严格的身份保密措施。

由于污点证人本身是具有现实的犯罪污点的人,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因此他们在作证时应在身份上受到特殊的保护。

这种做法在世界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如我国台湾地区就有周密的证人身份保密措施,其《证人保护法》第11条对顶,有保密身份必要之证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其真实姓名及身份资料,公务员于做笔录或文书时,应以代号为止,不得记载证人之年籍、住居所、身份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及其他足资识别其身份之资料。

该证人之签名以按指印代之,载有保密证人真实身份之笔录或文书原本,应另行制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书足以显示应保密证人之身份者,亦同。

前项封存之笔录、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供阅览或提供侦查、审判机关以外其他籍贯、团体或个人。

考虑到我国单签的司法现状和社会现实,对污点证人的身份保密措施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密措施的采取应从某一犯罪人成为污点证人开始;第二。

就污点证人设立专门的保密档案;第三,加强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设置,防止司法人员泄露污点证人的有关资料,这也是加强身份保密措施的重要方面”
2、污点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由于污点证人身份的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仅仅采取普通的保护措施还不足以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以应该采取一些超常规的特殊保护措施。

美国1984年《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了如下证人保护的内容:“核准进入保护计划之程序:检察总长有权核准对于遭暴力、恐吓、威胁之证人及其家庭提供保护及迁移住居所的措施,而且对获核准进入保护计划者,将能够被提供合适的证明文件以建立
新的身份;被提供居住设施;协助搬家或迁移个人重要财产至心迁移的居住所处;或的基本生活费用;得到协助寻找工作;获得各种服务,以协助其自立谋生。

考虑到证人本身的情况,还规定,对于被迁移居住所处的证人,应通知其家属有探视的权利,并由司法部支付证人家属探视的旅费或相关费用。

”美国证人保护程序中,对于一些污点证人,一旦进入证人保护程序,证人将失去过去的一切资料,所有的身份标志重新制作,包括驾驶执照、社会保险卡、出生卡和学历证明等全部更新。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司法现状,本人认为,我国对于污点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污点证人作证期间,应当由负责证人保护的专门机关为其提供全天候24小时贴身保护,必要时可以将证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居住。

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证人或与其有密切利害关系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有遭受危害之余,且短期内有变更生活、工作地点及方式之确实必要者,法院或检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将受保护人安置于适当环境或协助转业,并给予生活照料”。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对于那些面临高度、长期风险,确已无法再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应该为其提供完备的个人档案、证件和有关移居手续、同时支付给证人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定居费用,秘密地将证人迁至与原生活环境很少联系的地方居住,并妥善安排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学习、就业问题。

第三、在必要的前提下,对证人进行仪容,改变其身份
当然各国关于特殊保护都规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可由污点证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或者辩护律师、司法机关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独立的证人保护机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以及特殊保护的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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