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论文

合集下载

构建中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究

构建中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究

构建中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究
赵丹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44
【摘要】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同时又协助司法机关指控犯罪。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我国因过分强调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功能,没有明确确立这一制度,使得立法相对滞后。

文章通过介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结合现今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就构建中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提出看法和建议。

【总页数】1页(P222-222)
【作者】赵丹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J], 陈晓莉;任乃林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评析与构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J], 马宜生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J], 张云玲
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立功制度的比较考察——兼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J], 熊瑛
5.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建 [J], 邵毅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相 关建议 。
【 关键词 】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辩诉交易
污点证 人作证豁 免制度的概 念和价值基础 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制度同辩诉交易制度有类 似之处 。这 是在 司法实践 中逐渐应运 而生的一种制度 。即被诉 的嫌疑人 提供 有关其他犯 罪事实的关键线 索时 , 便 可以对其进行相 应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2 7 1 下
第6 期总第5 5 2 期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
郭 莹
( 黑龙江大 学 法学院,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摘
要】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确有必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本质上是 司法交易,我 国 刑诉法对其没有设
立任 何相 关规 定 ,但是 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制度 的地位 日益显 著。审视该制度 的现状和存在 的 问题 ,并对我 国构建该制度提 出
( 二 )建 立 污 点证 人 作 证 豁 免 制 度 的 建议
我 国 目前在 污点证人 豁免制度方面并没有设立任何法 律 规定 。我国学者有不 同观点 。有 的学者认为在事实方 面 ,我 国已经建立 了污 点证人作 证豁免 制度 ,例 如 自首 、立功等 。 没有必要 单独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的相关法律 。 然而 , 我 国以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为背景下规定刑事实体法 ,我 国 在确立 自首这一制度时 , 并不存在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 的规定 。 因此 ,我认为我 国并没有设立 过任 何污点证人作证豁 免相关 制度 。 伴 随而来 的是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依据的缺失与空 白 , 为解决 现实问题 ,法 院不得不 以政策代替法律进行 审判。根 据新 《 刑 事诉讼法 》第五 十条 规定 ,我 国已经 明确建 立反对 强迫 自 证 其罪特权 ,所 以说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制度的 确立有 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工作心得: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指司法机关在追诉腐败犯罪过程中,为取得某些重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案件中罪行较轻微者(污点证人)作出承诺,在他们向司法机关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后,将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环视域外,美国、德国、英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确立有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该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腐败犯罪追诉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日益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确立这一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反腐进程的推进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的贯彻落实,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法治反腐新常态,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履行《公约》有关义务的需要。

《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了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条约必须遵守”是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随着《公约》在我国的批准生效,积极借鉴和吸纳《公约》的有关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

因而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履行《公约》有关义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国际社会反腐趋势的顺应,有利于促进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强调“轻”与“重”、“宽”与“严”的有机结合和合理协调,其实质乃是对刑事犯罪要求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侦控腐败犯罪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的罪行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

而通过污点证人提供的关键证据,突破腐败犯罪利益链条,分化瓦解腐败犯罪同盟,将打击锋芒对准相对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司法程序控制犯罪的功能,则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一面。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中的作用内容摘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

当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已处于高发阶段,但由于和社会犯罪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证据、关键证据异常困难那。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保证能够打击黑社会组织中主要犯罪分子的同时放弃一些轻微犯罪分子的追诉,来换取他们充当污点证人和控方进行合作出庭作证,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同时又避免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极大的保障了人权。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保护措施黑社会犯罪往往由于其犯罪的残忍性,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的、关键性证据异常困难,况且我国当前的侦查条件和技术设备都不够理想,这一切都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国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作用显著。

当然在引进该项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该项制度如何和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法律文化,国民认可度相协调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在付出最小程度法治磨合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是从香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其最早产生于英国的《证据法》和相关的一些司法判例中。

在德国,污点证人被称为“王冠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

由于对于污点证人概念的不同界定,所以学界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资源作为控诉方的证人,从而可以免收刑事的追究或者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因此获得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种观点是:“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与已被控诉的犯罪行为具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某种交易,达到回避对方对自己的控诉和指证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由法官签发豁免令后,控方以免追究该证人的罪行为条件,获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律方 面的 限制 , 如在 无罪 推定 这 刑 事 司法原 则 的要 求 下, 公安 、 检察机 关传 统 的取证手 段受 到 了一些 限制 。 j - . 对越 来越 多 的 是面 有组织 犯罪 、 赂 犯罪的 复杂 形势 , { 贿 H 于破 案、 指控 的急 切心理 , 侦 查、 检控 机关 刑讯逼 供 、 力 取证也 在一 定程度 上滋 长 , 与规 范 暴 这 司法足 相去 甚远 的。所 以 , 有效 打击犯 罪与刑 事 司法法 治的双 在 重要 求 下, 刑事 诉讼立 法有 必要作 出一些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以缓解 两者 之 间的矛盾 。 污点证 人豁 免概述 所 谓污 点证 人是 指 了解 案件 情况 并具 有某种 犯罪 嫌疑 ,经司 法 机关 指定 , 赋予其 作证 的刑事 责任豁 免 , 而被强 制作 为公共 利益 代 表 的证人 ,提供 证据证 明犯 罪事 实 的人 。而 污 点证人豁 免 则足 指 为 了获 得污 点证人 的证 言而放 弃对其 追 诉或 在对 污点 证人追 诉 的 诉讼 中放弃 对其 提供 的证言 的使 用的制 度 。从性 质 上分析 ,污 点 证人豁 免应 当是定 罪上 的豁 免 而非 量 刑上 的折扣 , 是一 种实 ① 体 认定上 的豁 免 , 体包括 罪行 豁免和 证据 使用 豁免 两种 情况 。 具 当前 ,法治发 达 国家普遍 对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 国是 反对强 迫 自证其罪 特权 的发源 地 , 英 与此 相适 应 , 实现 为 刑 罚权 而 限制上述 特权 的证 人豁免 制度 亦最 早发 端于 英 。早在 1 9世纪 初 , 国就 出现 _ 人作 证豁 免制度 雏形 案例 , 10 英 『 证 即 86年 英 围上 议院 弹劾海 军司 库麦威 尔 ( ll ) 爵 案 。② 2 世 纪 Me ie 勋 vl O 后期 , 国 出现 r限制 沉默权 的呼 声 , 英 一些 成文 法规 定检拧 方可 以 通过 强制 的方 法获得 证词 , 为 了抵 消该种 强制 给沉 默权 带来 的 但 冲击 , 同时 又规定 , 因强制 方法 获得 的证词 在随 后的刑 事诉讼 中 得 作 为不利 于陈述 人 的证 , ‘ 定实 质上 即为证 人豁免 制度 。 这一 规 美 国是 污 点证人豁 免制 度发 展得 最为完 备 的围家 ,该制度 频 繁适 用 于贿 赂犯 罪 。美 国联 邦立 法在证 人豁 免 问题上 ,经历 了从绝 对 的 反对强 迫 证人 作 出归罪性 证 言剑 以免 受起 诉来换 取被 迫的证 言 ( 行豁免 ) 最后 到现 行 的可 以强 迫证人 作证 . 罪 , 但是 仪承 诺在 以后 的起 诉 中 使用 该 证言来 反对 该 证人 ( 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免 ) 使 的过 程 。 拿 大 加 是唯 …将 作证豁 免制 度上 升到 宪法 的同家 。加拿 人 l8 年 《 9 2 权利 与 自f宪章》 l 条规 定: 任何 程序 中作证 的证人 , l = I I 第 3 ” 在 有权 使任 何 有 罪证据 不 在任 何其他 程序 中被用 作证 明其 犯罪 的证据 ,凶作伪 证而 受到指控 或提 供相 互矛 盾 的证据 时除外 。” 9 5 《 】 8 年 证据 法》 第 5 第 2 规定 ,如果证 人被 强迫 嘲答 问题 ,其 川答亦 不得 在 条 款 ” 此后 的任 何刑 事审判 或其他 刑事程 序 巾波使 用或采 纳为 于其 不利 的证据 , 非他被 控 在此作 证 中犯 有伪 证罪 ” 除 。可见 , 拿 大实 行 加 的是 典型 的证据使 用豁 免 。 为在英 美法 系 凼家 的一项 普通 制度 , 作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却并 来被广 泛接 受,德 国大概 是火 陆法 系 唯 一住 立 法上 明确 规定 了作证 豁免 制度 的 困家 。此 外 , 人 陆法 系的德 在 国, 同样对 该 制度作 了相应 的规 定 , 是通过 榆察 官的 起诉来 豁 其 免 罪行 的” 正式 豁免 ” 非 制度 。 污点 证人豁 免制度 在 世界范 用 内的普遮 确 有 着深 刻 的理 沦 基础 , 要表现 在 以下J 个方面 : 主 L 1 法前提 : . 立 不被 强 迫 自 其 罪 证 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存 的前提 不受强 迫 白汪其罪 的 立法 规定 , 若无 此司法原 则或规 定. 便 存在所 谓 的污 点证人豁 免制度 。 不 受强 迫 自证 其罪权 是指任 何 人都享 仃 被 强迫提 供证 据证 明 自 己有 罪 的权利 。 一 这 权利 起源 于英 国, 目前 已经 被绝 大 多数 崮家 的 刑事法 律甚 至宪法 所确定 , 为 州际社会所 公认 的被近 诉者 的一项 成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观全面 , 另一 方 面 , 由于污 点证 人的作 证行 为是 获得 司法豁
基本武器 , 当面临刑讯 逼供时 , 只要供述 出 自己的证 言 , 则其 不 可避免 的将会进 入 司法程序 , 这 样一来 , 在今后 的司 法实
践 中, 司法部门极有可能采取这种简单快捷 的获得证词 的方
式, 从而会对证人 的权 利造 成侵 害 , 也 会让公 众对 司法 机关 的公信力产生怀 疑。这样来看 , 我们就失去 了构建污点 证人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概述
点证人 的豁免是利益相互博弈 的结果 , 为 了能保 护更加重要
的社会 利益 , 牺牲 了相对较 小的 利益 , 也 即为了侦破 大 案要 案 而牺牲对某些犯 罪嫌疑人刑 事责任的追究 , 这是一种 打击 犯 罪与保障人权 之间的平衡点 , 这个平衡 点也体现 出司法的
( 二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理论基础 1 . 思想基础 即利益权衡
在刑事诉讼法 中 , 所谓 的利益权 衡是指 当司法 国家机 关
面临两种相互 冲突的价值利益 , 且这 两种价值利 益无法兼 得 的情况下 , 出于一定 的考量 , 对 相互 冲突 的利 益采取 一定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7
抢 劫的小偷在抢劫 的过 程 中 目击 了另一 犯罪 嫌疑 人对女 主
人的强奸行为而 出庭作证时 , 入室抢劫 的犯 罪嫌疑人就 是典 型的污点证人 , 其 本身 由于实施 了犯罪行 为而背 负“ 污点 ” ,
且 参 与 到 对 另 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明 活 动 中 。 再
公 正 和 效 率 原则 。
( 一) “ 污点证人” 概 念 解 析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作者:冯蒋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

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

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

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刑事豁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者简介: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44-02一、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就是参与了该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充当公诉方的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以达到自我减免刑罚的人。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使用是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存在的。

所以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较轻的罪行,如果是极其严重的罪犯则违反了此项制度的初衷,不能予以豁免。

污点证人制度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被迫舍弃较小的利益。

豍2.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未被司法机关获悉或尚未处理完毕之罪,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如果此罪已被处理完毕,则豁免毫无实际意义。

3.证人没有作伪证的行为,如果存在作伪证,则豁免权消失。

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能够追求客观事实,而在于怎样才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豎如果污点证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就失去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为处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那么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

污点证人在该制度下享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即证人在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情况下,如果被司法机关传唤作证,其在作证的过程中,对于作证内容可能会涉及的本人罪责应当予以豁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我国虽然没有
法律明文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已有所尝试。比
如:在四川繤江虹桥垮塌案,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对于现阶段
较高频率的犯罪和司法资源的紧张这样一个实际情况能起到一起
缓解作用。既然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这种类似于污点证人豁免制
度情况,那么这种制度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就很容易与我们的初
衷相悖。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现实需要和必然
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
刑事责任,与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进行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
他犯罪人犯罪事实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制度。
(一)“污点证人”自身具有的特点
“污点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加者,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其已
构成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刑事的基础上
作为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
污点证人相对于一般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了
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刑罚
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性质界定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这种
司法交易是被我国刑法所认可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
各自司法上的目的而进行的某种司法利益的交换。这种交易的内容
是: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污点证人一定的刑罚权而换取发现和指控
其他人犯罪的有力证据,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没有受到削
减;污点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而获得司法上不同
程度的豁免,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对
待。
(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
从世界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作证豁免一般都分为
四种类型:(1)罪行豁免。这是指不得对被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
证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起诉的豁免形式;(2)证据使用豁
免。这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
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的
豁免形式;(3)非正式豁免。这是指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豁免而由检
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以换取证人提供证言的豁免形式
二、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
法律的成功移植是需要合适的土壤和水源,我们不能贸然将国
外适用成功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照搬进我们的司法体系中,首先我
们要认识到我国在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一)主要表现在刑诉法对证人的权利保障重视不够,保护措
施不到位;证人拒绝作证的义务不明,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不
具体;缺乏对证人的亲情、职业道德的应有尊重,这些加上中国传
统文化中的和合性因素,导致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愿作证的不多,愿
意出庭作证的就更不多。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检察机关来讲,证人
不愿作证或不愿出庭作证,无疑成为其工作的一大隐患。
(二)取证技术落后。就人而言,侦查、调查人员素质偏低,
专业不精或知识更新不及时;由于地方财政投入普遍不足,办案经
费无法保障,侦查、调查取证面临许多困难;由于前两个原因,侦
查、调查设施、设备陈旧,无力更新,即使更换为新的设备,也无
能力操作。
(三)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配套
制度的完善。在行受贿犯罪中,“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
人,当其指证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豁免时,就可能与公众传
统法治理中的犯罪就要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产生冲突,让传统观念
难以接受这一制度的建立。
三、建立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中应
当建立作证豁免制度,而且我国建立作证豁免制度是有其现实基础
的。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1.有利于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维护更大的司法利益。虽然通
过该制度国家放弃了对某些罪行轻微者的惩罚,但是有效地打击了
更为严重的犯罪, 维护了更大的司法利益,通过作证豁免既可以
获取必要的证据又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其功效是显而易见的。
2.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诉讼的经济理性。国家的
司法资源投入毕竟是有限的,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
题,即如何通过一种合理的科学的程序运作方式以较低的诉讼成本
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益,作证豁免通过对轻微罪行的豁免获得重要证
据,从而清除了成功指控重大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符合诉讼的
经济理性。
(二)建立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初步构想
1.豁免适用的对象限定。由于该制度的运用是以牺牲小部分的
犯罪追诉而获得对重大犯罪的追诉,因此其适用对象只适用于在犯
罪中其次要作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参与人,如行贿人、从犯等,绝
不能是重大的受贿人、犯罪的组织者或者主要实施者,对于在犯罪
中作用巨大、罪行较重的犯罪参与人也是不能适用。
2.豁免适用的条件限定。(1)对重大受贿人、犯罪组织者或者
主犯的追诉确实存在证据匮乏且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取追诉的证据;
(2)“污点证人”本身也没有主动交代犯罪过程及揭露受贿人犯罪
行为的迹象;(3)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
响及舆论的谴责。
3.作证豁免的适用程序。为了防止检察官在作证豁免中滥用权
力,我国作证豁免的程序设计可分为两步走:一是在一定时期内,
由检察机关拥有豁免的决定权,侦查机关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
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重特大案件中的作证豁免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是在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后,将作证豁免的决定权赋予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豁免请
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
4.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保障机制,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
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
说是重要的。”对于污点证人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指
证他人犯罪而可能危及自身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污点证人作
证又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因此我们应完善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措
施,赋予污点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受保护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