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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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关于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背景污点证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在提供证言时涉及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需要对其作出惩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污点证人可能拥有关键性证言,但由于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即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予追究其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这一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被认为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中国,目前尚未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污点证人的法律保护措施也存在较大的不足,这可能对证据收集和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和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必要性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使犯罪分子和不法分子被依法严惩。

由于污点证人拥有重要的证言,一旦能够有效利用这一证言,对犯罪分子进行罚款、监禁、没收财产或判处死刑等惩罚措施,将对社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

保障证言真实性和效力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可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

由于污点证人担心涉及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提供证言,使得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时候,建立豁免制度将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保密,保证证言不会对污点证人造成法律后果,从而鼓励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证言,使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明确法律责任和保护证人权益在确认污点证人的证言有效性时,我们必须明确污点证人对自身行为造成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明确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从而保护证人的权益。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不足之处容易引发滥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容易引发滥用,使得被免除违法或过错行为责任的污点证人积极提供虚假证言,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对司法公正性造成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权衡机制,限制滥用并保障证人的权益。

实施难度大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并不容易,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从而使污点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得到明确。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端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并得以推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建构上,既要体现国际司法准则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在对比较法视野内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刑事证据在获取与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尴尬:物证鉴定等鉴定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然而,即便是在获取言辞证据时,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如在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要求下,公安、检察机关传统的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

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这与规范司法是相去甚远的。

所以,在有效打击犯罪与刑事司法法治的双重要求下,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作出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一、污点证人豁免概述所谓污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具有某种犯罪嫌疑,经司法机关指定,赋予其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而被强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证人,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

而污点证人豁免则是指为了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而放弃对其追诉或在对污点证人追诉的诉讼中放弃对其提供的证言的使用的制度。

从性质上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应当是定罪上的豁免而非量刑上的折扣,①是一种实体认定上的豁免,具体包括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情况。

当前,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英国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发源地,与此相适应,为实现刑罚权而限制上述特权的证人豁免制度亦最早发端于英国。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出现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雏形案例,即1806年英国上议院弹劾海军司库麦威尔(melville)勋爵一案。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 维护社会的正义, 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 在我 国应加快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污 点证人 作 证豁 免 制度 的步伐 。
关键 词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作证 豁 免
初 步建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 .1 10 .5 220 )80 50
证豁 免制度 作 为一项 刑事 司 法处 置措 施 , 欧美 国际的司 法实 践 方 利 用 自己的证言来 证 明 自己的罪 行 , 作证 时就 会有 意 的对 证 在 在
中应 用较 多, 我 国也不 乏这 样 的案例 , 在 那么 , 国究竟应 该 怎样 我 言有所 保 留或 作伪证 , 宁愿 冒伪 证罪 或藐 视法 庭罪 的风 险也不 愿 建构 我 国的污 点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对 于这 个 问题 , 我们 不 能不 意 如 实 作证 。而且 证据 使用 豁 免 中要 求控 方 证 明 自己追 诉被 豁
二、 污点 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的现 实性 分析 或 者 在起 诉 后 法 院可能 作 出证 据不 足 的无 罪 判 决 。为 了避免 这
种 情 形 的 出现 , 国家才 选择 给 予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免 。 对于 国家 而
随着 法制建 设 的不 断深 入 , 我 国建立污 点证人 豁免 制度 是 言 , 实 是 以丧 失一小 部分 刑 罚权 换取 大 部分 刑 罚权 的实现 , 在 其 同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试从两 个方面对 其现 实性 进行分 析 。 我 时还 可 以通 过 污点 证人 作 证 的威慑 作 用达 到 减 少共 同犯 罪和 对 要罪 行较 轻 的被告人 或知 情人 愿意 与 国家合 作 , 国家就 应 当鼓 励 在 只 我认 为 , 一方 面应 从 司法 机关 的角度进 行 分析 , 利 于节 省 行 性 犯罪 如 受贿 的 目的 因此 , 共 同犯罪 和 对行 性犯 罪 中, 有 司法 资源 , 现司 法资 源 的合 理配 置 , 高 司 明程度 。 目前我 国 实 提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律方 面的 限制 , 如在 无罪 推定 这 刑 事 司法原 则 的要 求 下, 公安 、 检察机 关传 统 的取证手 段受 到 了一些 限制 。 j - . 对越 来越 多 的 是面 有组织 犯罪 、 赂 犯罪的 复杂 形势 , { 贿 H 于破 案、 指控 的急 切心理 , 侦 查、 检控 机关 刑讯逼 供 、 力 取证也 在一 定程度 上滋 长 , 与规 范 暴 这 司法足 相去 甚远 的。所 以 , 有效 打击犯 罪与刑 事 司法法 治的双 在 重要 求 下, 刑事 诉讼立 法有 必要作 出一些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以缓解 两者 之 间的矛盾 。 污点证 人豁 免概述 所 谓污 点证 人是 指 了解 案件 情况 并具 有某种 犯罪 嫌疑 ,经司 法 机关 指定 , 赋予其 作证 的刑事 责任豁 免 , 而被强 制作 为公共 利益 代 表 的证人 ,提供 证据证 明犯 罪事 实 的人 。而 污 点证人豁 免 则足 指 为 了获 得污 点证人 的证 言而放 弃对其 追 诉或 在对 污点 证人追 诉 的 诉讼 中放弃 对其 提供 的证言 的使 用的制 度 。从性 质 上分析 ,污 点 证人豁 免应 当是定 罪上 的豁 免 而非 量 刑上 的折扣 , 是一 种实 ① 体 认定上 的豁 免 , 体包括 罪行 豁免和 证据 使用 豁免 两种 情况 。 具 当前 ,法治发 达 国家普遍 对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 国是 反对强 迫 自证其罪 特权 的发源 地 , 英 与此 相适 应 , 实现 为 刑 罚权 而 限制上述 特权 的证 人豁免 制度 亦最 早发 端于 英 。早在 1 9世纪 初 , 国就 出现 _ 人作 证豁 免制度 雏形 案例 , 10 英 『 证 即 86年 英 围上 议院 弹劾海 军司 库麦威 尔 ( ll ) 爵 案 。② 2 世 纪 Me ie 勋 vl O 后期 , 国 出现 r限制 沉默权 的呼 声 , 英 一些 成文 法规 定检拧 方可 以 通过 强制 的方 法获得 证词 , 为 了抵 消该种 强制 给沉 默权 带来 的 但 冲击 , 同时 又规定 , 因强制 方法 获得 的证词 在随 后的刑 事诉讼 中 得 作 为不利 于陈述 人 的证 , ‘ 定实 质上 即为证 人豁免 制度 。 这一 规 美 国是 污 点证人豁 免制 度发 展得 最为完 备 的围家 ,该制度 频 繁适 用 于贿 赂犯 罪 。美 国联 邦立 法在证 人豁 免 问题上 ,经历 了从绝 对 的 反对强 迫 证人 作 出归罪性 证 言剑 以免 受起 诉来换 取被 迫的证 言 ( 行豁免 ) 最后 到现 行 的可 以强 迫证人 作证 . 罪 , 但是 仪承 诺在 以后 的起 诉 中 使用 该 证言来 反对 该 证人 ( 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免 ) 使 的过 程 。 拿 大 加 是唯 …将 作证豁 免制 度上 升到 宪法 的同家 。加拿 人 l8 年 《 9 2 权利 与 自f宪章》 l 条规 定: 任何 程序 中作证 的证人 , l = I I 第 3 ” 在 有权 使任 何 有 罪证据 不 在任 何其他 程序 中被用 作证 明其 犯罪 的证据 ,凶作伪 证而 受到指控 或提 供相 互矛 盾 的证据 时除外 。” 9 5 《 】 8 年 证据 法》 第 5 第 2 规定 ,如果证 人被 强迫 嘲答 问题 ,其 川答亦 不得 在 条 款 ” 此后 的任 何刑 事审判 或其他 刑事程 序 巾波使 用或采 纳为 于其 不利 的证据 , 非他被 控 在此作 证 中犯 有伪 证罪 ” 除 。可见 , 拿 大实 行 加 的是 典型 的证据使 用豁 免 。 为在英 美法 系 凼家 的一项 普通 制度 , 作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却并 来被广 泛接 受,德 国大概 是火 陆法 系 唯 一住 立 法上 明确 规定 了作证 豁免 制度 的 困家 。此 外 , 人 陆法 系的德 在 国, 同样对 该 制度作 了相应 的规 定 , 是通过 榆察 官的 起诉来 豁 其 免 罪行 的” 正式 豁免 ” 非 制度 。 污点 证人豁 免制度 在 世界范 用 内的普遮 确 有 着深 刻 的理 沦 基础 , 要表现 在 以下J 个方面 : 主 L 1 法前提 : . 立 不被 强 迫 自 其 罪 证 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存 的前提 不受强 迫 白汪其罪 的 立法 规定 , 若无 此司法原 则或规 定. 便 存在所 谓 的污 点证人豁 免制度 。 不 受强 迫 自证 其罪权 是指任 何 人都享 仃 被 强迫提 供证 据证 明 自 己有 罪 的权利 。 一 这 权利 起源 于英 国, 目前 已经 被绝 大 多数 崮家 的 刑事法 律甚 至宪法 所确定 , 为 州际社会所 公认 的被近 诉者 的一项 成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其完善 ” 阶段性成果之一 。
作者 简介 : 郭
恒( 1 9 8 1一) , 男, 山西榆次人 , 法学硕士 , 太原理工 大学 政法学院讲师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学 、 证据法学 ;
张榕麟 ( 1 9 8 2一) , 女, 湖南常德人 , 法学硕士 , 山西 省太 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法官 。
二、 我 国引入 “ 污点 证 人”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多 数犯 罪嫌 疑人 在 被 抓 获之 后 , 除 了供 述 已经 被 侦 查 机关 掌握 的罪 行 之 外 , 不 会 再 交 代其 他 犯 罪 行 为 和 供述 其 他 犯 罪 嫌 疑 人 , 案 件 的 侦 破 将 陷入 困 境 。 如 果运 用 “ 污点证 人 ” 刑 事 责任 豁 免 制度 , 在 降低 司
[ 摘
要] 我 国法律尚未规定“ 污点证人 ” 刑 事责任 豁免 制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实施后 , 构 建该 制度 势在 必行。
这 对 于 应 对 侦 查 实践 中 出现 的新 问题 , 规 范 司 法机 关 的取 证 手 段 , 消 除 污 点 证 人 的后 顾 之 忧 , 鼓 励 其 如 实作 证 非 常
有 隐秘 性 , 如果 不是亲 自参 与 , 很难掌握 关键 的证 据 。 我 国法 律 尚未 规 定 “ 污点证人 ”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度 , 也 就 是说 , 作 为 同 案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出来 指 正 的 同时 , 也会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出于 自保 的原 因 ,
或 因此 而取 得对 其不 利 的证据 材料 不被 采用 的一 种
刑 事 司法措 施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度, 有证 人站 出来进 行 指证 , 则对 韩 永 万等 人定 下 的 罪名也 许会更 多 。因为在 毒品案件 当 中 , 定 罪量 刑 的 依据是 涉案毒 品 的数 额 、 次数 , 而 毒 品 案件 往往 都 具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作者:冯蒋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

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

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

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刑事豁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者简介: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44-02一、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就是参与了该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充当公诉方的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以达到自我减免刑罚的人。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使用是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存在的。

所以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较轻的罪行,如果是极其严重的罪犯则违反了此项制度的初衷,不能予以豁免。

污点证人制度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被迫舍弃较小的利益。

豍2.证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未被司法机关获悉或尚未处理完毕之罪,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如果此罪已被处理完毕,则豁免毫无实际意义。

3.证人没有作伪证的行为,如果存在作伪证,则豁免权消失。

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能够追求客观事实,而在于怎样才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豎如果污点证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就失去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为处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那么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

污点证人在该制度下享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即证人在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情况下,如果被司法机关传唤作证,其在作证的过程中,对于作证内容可能会涉及的本人罪责应当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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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
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因此在适用时必须做充分的考虑。

2)证据使用豁免。

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了对污点证人的追诉,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得的不利于该污点证人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该污点证人存在被追诉的可能,这不是一种彻底的刑事豁免,体现了国家对自身刑罚权的把握比较慎重。

3)混合适用的豁免模式。

适用混合豁免模式的例子是美国德克萨斯州,其《刑事诉讼法典》第22~3102条既规定了罪行豁免,也规定了证据使用豁免,而适用何种豁免模式由检察官自由裁量。

我国一直未启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笔者认为,评价该制度好坏的唯一标准是能够用最小的代价换来对犯罪最大程度的指控和追诉,从而发挥法律的时效性。

效率优先,公正也不能偏废。

对犯罪的不及时查处本身就是对犯罪的放纵,是对已然的犯罪分子和具有高度犯罪危险性和倾向性的人进行负面引导,不仅不能制裁犯罪反而提高了犯罪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考虑,为了惩罚更多犯罪分子和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更是为了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大局考虑,在我国启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可行的。

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侦查或起诉中提供了实质性配合的被指控者,各缔约国均应考虑根据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规定允许免予起诉的可能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第3款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据此两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的法律中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相关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作出不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国际《公约》对不起诉强调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要求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而并没有要求‘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否应作出不起诉处理,最终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由裁量[1]。

另外,公约中所指的实质性的配合主要包括:检举揭发腐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的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相关腐败犯罪的;在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控方证人如实作证,且该证言作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的。

三、我国法律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缺欠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但在法理中或相关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与该制度相类似的价值理念。

我国刑事法律中有“任何人不得自证有罪”的法律原则性规定,即证人如果在作证过程中可能暴露自己存在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法律无权强制其作证;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暴露了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无权对其证词而提出指控。

但是由于对这项原则没有用法律条文将其明确下来,对污点证人的“作证后果”缺乏统一的保护,这是导致污点证人不愿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我国《刑法》对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污点证人制度的精神。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
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两个条文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鼓励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充当污点证人,享受作证豁免权,而豁免的限度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

要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仅法律条文中零星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并且要用具体条文将追诉豁免和刑罚减轻的条件列出,以供潜在的污点证人衡量自身刑事风险时进行参考。

法律的优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当事人双方在实施犯罪中的默契,进而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预防更多犯罪的出现,提升刑事司法效率。

四、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根据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实践,有选择地借鉴国外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污点证人制度。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此程序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以“免除处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交换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充当污点证人。

并且,国际条约中有关污点证人的规定符合我国立法的要求和目前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现行法律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公约》中规定的“在侦查或者起诉过程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应当考虑作出不起诉处理”吸收成为我国现行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

具体到法律条文中,可以考虑增加一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即对于在某些犯罪中,例如贿赂犯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作证配合司法机关追诉案件的嫌疑人,只要其犯罪行为相对于被指证的犯罪要轻,且对其作证豁免不违背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为了更有效地查处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正义的要求,即使犯罪情节超出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程度,也可以依据其在查处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二)对作证豁免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限制
关于污点证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是我们在规定该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考虑的标准是豁免污点证人对于社会秩序和普遍正义的贡献和损害的比值,分析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适用这一制度会对社会造成损害且存在难以弥补的可能,我们应对污点证人作證豁免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限制。

笔者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毕竟存在对社会正义的损害,因此适用于恐怖犯罪,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严重共同犯罪案件比较合适。

(三)采取有限制的作证豁免模式
为了免除污点证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作证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之时
我国应采用有限制的罪行豁免模式,使得污点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作为追究其罪行的依据,这样可以在国家利益和污点证人权益保护之间获得平衡,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也有助于提高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犯罪预防中的一般作用。

法律中可以规定:污点证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污点证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院在判决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关于作证豁免的程序设置
在我国确立污点证人制度,除了应当将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案件种类严格限定在本文论述的范围之内,还应当实行能够严格控制“免除处罚”和“不起诉”的审批程序,以防止随意使用污点证人制度滥用豁免权从而破坏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在有必要采用污点证人来获取证据和出庭作证之时,侦查机关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重特大案件中的作证豁免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之后,由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凭作证豁免的书面决定向需要其作证的“污点证人”送达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作证豁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要求其如实作证和做伪证要承担的责任。

在诉讼程序上,对“污点证人”应当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方式终止诉讼。

参考文献:
[1]陈学权.建立与《公约》相适应的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N].检察日报,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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