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
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作者:彭梅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尊重、保障人权”法治理念推动下,我国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更人性化或者说更符合伦理道德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则非“亲属证人免证权”莫属。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刑诉法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相关条款,以探究该制度的实质及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豁免免证权其实,亲属证人免证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制度,早在汉朝开始,我国古代就一直实行“亲亲相隐”制度。
只是到了近现代,我国受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惩治犯罪等思想影响,加之义务本位的倾向,我们才抛弃了该项制度。
所以,我们并不是创建了亲属免证权,而是继承发展了该传统法律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
”目前,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属免证权则是指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
所以,我国新出台的亲属证人免出庭作证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证人拒证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出台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在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顺应人性善的一面,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一)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提高法律的威信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维护社会安定,使老百姓免于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固然很重要,但若仅是一味的强调该目的,而忽略人性,强迫罪犯的亲属割舍亲情,抛开家人对自己的信任,大义灭亲揭发亲人的罪行,虽然罪犯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也会使亲属证人承受良心谴责,亲人的不理解及失去亲人信赖的痛苦。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在我 国古代 , 家 文化 一 统 天 下 。儒 家 倡 导 教 儒 化 , 其是 家 庭 教 化 , 以 “ ” 为社 会 的 基 本 单 尤 并 家 作 位与 支撑 。维 系 好 家 族 关 系 , 会 有 国 之 “ 治 久 才 长
安” 家” 。“ 的核 心无 疑是 “ 亲情 ” 。为 了维 护社 会 的
以上 亲属 , 以及 大 功 以下 的孙 媳 、 夫之 兄弟 、 兄弟 妻 , 及外 祖父 母 、 孙 也包括 在 内 。而 明、 外 清律 容 隐的范 围更 扩大 及 于妻 亲 , 岳 父 母 和 女 婿 也 一 并 列 入 。 连
收 稿 日期 :0 6—1 3 20 2- 0
或直系姻亲, 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 或二亲等 以 内的旁系姻亲。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 10条 、 2 3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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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7年 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Ju n lo h n iP lisa d L w n tu efrAd nsrtr o ra f a x oic n a Is tt o mii aos S t i t
M a ., 0 r 2 07
条“ 父母 子 女 的特权 ” 规定 , 任何 人 都 不 得被 强 迫 作 证 反 对其 父 母及 其 他 直 系尊 亲属 、 子女 及其 他 直 系
作者简 介 : 李
飞( 94一) 男 , 17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 , 京大学法学院 20 南 05级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诉讼法学 。
仍 然保 留 了容 隐的 习惯 。《 清新 刑 律 》 《 清新 大 及 大
刑律补充条例》 于犯人的亲属为犯人 的利益计而 对 藏 匿犯 人或 伪造 证据 者 , 皆得 免除其 刑 。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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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
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
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
存在很多的问题。
具体如下:
(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
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其实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的不出庭作证。
(二)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现有司法环境下,如果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规定太宽,不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推进,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之外。
但是主体范围规定的太窄,则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不利于证人人权的保障、正义的彰显及家庭的和睦。
我国新刑
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享有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太窄。
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不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
所以,现有规定难以体现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和目的。
(三)作证豁免权的适用阶段仅仅限于在庭审阶段。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或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其背后蕴藏的文化因素的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单纯的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要让权利的享有者能够现实的行使权利,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使亲属作证豁免权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在案件庭审阶段不被强制到庭作证。
对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亲属证人能否援引该条文拒绝提供证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没有明确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机制。
权利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
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有规定,仅仅是设立了该权利。
具体的对于该权利的享有者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救济权利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如何保障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等程序性事项和救济机制都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五)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例外。
我国古代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
此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
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可以行使作证豁免权,但是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规定。
三、对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完善
(一)免除作证义务。
现行的刑诉法仅仅免除证人出庭义务,而不免除其作证义务,将会使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即使证人不必出庭,但依然承担着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
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时,被告人的近亲属仍然处于被处以包庇罪和受到良心谴责的尴尬境地。
近亲属若拒绝提供证言,可能被冠以包庇罪的罪名,若近亲属提供了证言,其将难以面对家人,不利于家庭和谐,这种制度下的证人作证,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因此,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而不仅仅是出庭义务,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二)主体范围扩大。
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说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享有该
权利是基于对更亲、更浓、更紧密的亲情关系的维护,那么,法庭强制被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祖父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出庭作证又是对这种亲情关系的破坏,也不利于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
所以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功能和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