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作证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分析

这一制 度可以避免 国家权力对 家庭 、 婚姻及个 人 自由和 隐私 疑人存 在法定 亲属关 系而享有 的选择拒绝作证行 为的权利 . 存在着以 的要求 , 等权力的过分干预 . 赋予 亲属证人 自由选 择作证与否 的权 利 . 有助于 下特性 : 进一 步促进 民主政治 第一 . 在适用上 . 特免权 制度既阻止 在审判 中使 用特定 的交谈 信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 第五 . 有利于保 障人权 息. 又防止对方获得这些信息 , 此制度适用诉讼活动 的各个 阶段 。 法律人权分为人身权 、 政治权和经济权 等 . 其 中人身权 的重要 内 第二 . 在排除 目的上 . 特免权制度是为 了限制真相 , 其无论证 据多 容之一是亲权 . 是亲属作证特免权重点保护 的对象 亲属作证特免权 么真实可靠都一律排 出在外 亲子等 的亲权 , 促进家庭 的和谐 美满 。此 第三. 在产生时间上 . 特免权制度在 数千年前 的东西方都能 找到 的设立初衷正是维 护夫妻 、 外. 刑事诉讼 的人权保 障包 含终极意义上 的人权 保障 、 实 体意义上的 缩影 . 是 由来 已久 的。 拥有着悠久 的历史 。
新刑诉法 中只规定 了一条有关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 定 . 其尚存在 很 大的缺 陷和不足 , 还需立法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 . 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 的主体范 围规 定过窄 . 只赋 予给了被 父母 和子女 . 这不利 于全面实现亲属作 证特免权 的设 立 目 对这种亲属关系的强调已经使其通过社会深植人心 . 成为了 中国人 的 告 的配偶 、 集体意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制定使得亲属不再被强制作证 , 亲属证 的 。 其次 , 在适用 阶段上 , 亲属作证特免权仅适用于审判 阶段 , 这容易 人不必再在法 律与道德 、 亲情与真 理之间徘徊 和纠结 , 这 正是法律 和 道德 伦理 、 政策 、 风俗习惯 的 良好结合 , 是和谐 社会 对于法 律的希望所 滋生侦查 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亲属证 人的强 迫作证行为 。 最后 . 其仅 规定 了亲属证人不 能被强迫 当庭作证 . 而没有 限制书 在。 面证 言 . 这样 的规定实际上是治标 不治本 的行为 . 不利于家庭 的和谐 第二 . 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社会认 同。 . 人遵守 法律的原因是 法律体 现了一般 人的内在需求 . 因此法律 的 稳定 。
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 亲相 隐 , 不 为证 ” 则 , 一 些 人 简单 地 亲 亲 原 被 指 责为 “ 建糟 粕 ” 其 实 “ 亲 相 隐 , 不 为 证 ” 封 , 亲 亲 原 则 是有 其深厚 的人性 和法理 基础 的 。从人 性 的角度
人作证特免权的问题还不是那 么紧迫 ; 但是一旦强 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 , 证人作证 特免权 问题就 会变得非常突 出和迫切…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应 改变 证人 作 证 义 务 的无 条 件 性 规定 , 收 吸 亲属 作证 特免权 制 度 的 本 土 资源 , 借 鉴 国外 的 先 并 进 做 法 , 定有 限制 的亲 属作证 特 免权制 度 , 规 以顺应
国际 立法 的潮 流 , 进一 步完 善我 国的刑事 证据 制度 。
一
二、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原 因 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 。相反 ,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第 4 8条 还规 定 : 凡 是知 道 案 件 情 “ 况 的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生理 上 、 神上 有 缺 陷 或 精 者年 幼 、 能 辨别 是 非 、 能 正确 表 达 的人 , 能 作 不 不 不
的证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拒绝作证 , 也可 以放弃
这 项权利 而 出庭作 证 。5 .亲 属作 证 特免 权 的例 外 。
任 何法律 制 度 的规 定 都 不 可 能 过 于 绝对 , 属作 证 亲 特 免权作 为证 人作 证 义 务 的例外 , 本 身应 有 权 利 其 的 例外 。
第 2 第 5期 7卷 2 1 年 5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Q U T A HE SC L E E O R A FS A G I E C R O L G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公正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针对涉及亲属关系中的犯罪案件,法律为保障亲情关系,为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设定的一项权利,通过限制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出庭作证的方式,达到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的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主要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对亲情关系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和配偶等近亲属之间。
当案件涉及这些关系时,法律允许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其次,对特免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制度逃避法律责任。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由于缺乏证据或证人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特免权行使的监督机制,防止其被滥用或误用。
3. 引入替代证据制度:在证人或相关人员行使特免权时,允许通过其他替代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其正确行使权利。
五、结论总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作者:彭梅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尊重、保障人权”法治理念推动下,我国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更人性化或者说更符合伦理道德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则非“亲属证人免证权”莫属。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刑诉法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相关条款,以探究该制度的实质及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豁免免证权其实,亲属证人免证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制度,早在汉朝开始,我国古代就一直实行“亲亲相隐”制度。
只是到了近现代,我国受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惩治犯罪等思想影响,加之义务本位的倾向,我们才抛弃了该项制度。
所以,我们并不是创建了亲属免证权,而是继承发展了该传统法律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
”目前,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属免证权则是指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
所以,我国新出台的亲属证人免出庭作证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证人拒证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出台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在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顺应人性善的一面,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一)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提高法律的威信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维护社会安定,使老百姓免于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固然很重要,但若仅是一味的强调该目的,而忽略人性,强迫罪犯的亲属割舍亲情,抛开家人对自己的信任,大义灭亲揭发亲人的罪行,虽然罪犯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也会使亲属证人承受良心谴责,亲人的不理解及失去亲人信赖的痛苦。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
与“求善”为视角
于美溪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7(032)003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的同时,为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人员设置了例外。
但该条并非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确立,其实质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的豁免。
虽然此项规定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作证却免于出庭”的设计使其维护家庭关系的作用受限,并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既不利于庭审实质化,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证言的可信性。
要化解这种被动的局面,需要破除对该条的误读,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价值导向为指导,探究该立法的实质和内在缺陷,从准确价值与和谐价值两个方面阐释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亲属作证问题的立法规制提出设想。
【总页数】9页(P63-71)
【作者】于美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专业2015级,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论亲属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的建立 [J], 王红军
2.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J], 刘远熙
3.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4.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5.强制作证的例外——试论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探讨 [J], 陈解;曾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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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作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激化。
2. 理论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权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和司法公正。
人权保护方面,该制度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不受自证其罪的权利;家庭关系维护方面,该制度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司法公正方面,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实践应用1.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司法机关不得强迫其作证。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非近亲属的作证特免权也有所规定。
2. 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看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亲属因担心作证会损害家庭关系而选择拒绝作证,法院在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后,依法保障了其作证特免权。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人员对制度理解不够深入、社会对制度重视不够等。
五、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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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作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7-146-02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亲亲相隐原则就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经过中国近代这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已经慢慢地为我国立法者所淡忘。
但是,同样是在封建时期甚至更早建立起亲属相隐制度的西方国家,它们却建立了类似于古代亲属相隐制度的近亲属免证特权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免证权人权
一、中国古代亲属作证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不乏一些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
法律原则和制度,亲属容隐制度或者说亲亲相隐原则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典型之一。
一般认为,亲属容隐制的内容为:一定亲等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不得告发尊亲属;但是谋叛以上的国事重罪不得
相隐。
不过在认识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白:中国古代的亲属和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所差别。
古代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古人将母亲
的亲属称作外亲,以别于本宗。
外亲和自己的关系极其疏薄,而且服制很轻,比如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和祖父母一样,但是服不过小功,仅仅等同于伯叔祖父母。
而且,受到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影响,一直以来,父权、夫权在古代中国居于家庭支配地位,正所谓“五刑之属三
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从其发展的历史渊源来看,我国的亲属容隐思想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论语子路》中有过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上述对话说的是: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则认为父亲犯罪,儿子隐匿,正直就包含在其中了。
由此可见,孔子所谓的“直”是宗法伦理意义上的正直。
换句话说,一个人如果要正直,不仅要讲实话,更重要的是看其所说的真话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两汉至南北朝是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时期。
“亲属相隐”思想在汉朝有非常大的发展,它被斌予了更加广泛的内容,在制度上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
汉律里正式包含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份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来解释容隐制度的立法理由,阐明了容隐制度在伦理上的合情合理。
另外,诏令中提到“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说明了父、夫、祖隐子、妻、孙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罪时可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之可能性。
也就是说,此时,汉代正从过去的“单向隐匿”开始向‘双向隐匿”转化。
此后,到南北朝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从原先的
“父母子女、夫妻、祖孙”之间开始扩大至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
从隋唐开始,中国的容隐制度就比较完备了,《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的大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部曲奴牌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
随后,一直到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容隐制度也没有大的变化。
二、国外有关亲属作证的规定
古代西方,也曾有过容隐制度的思想。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引用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抱怨:“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主张亲属相隐瞒罪过的事实。
而且,在古罗马法中,也有了关于亲属隐匿的规范。
比如尊卑亲属间互相告发则丧失继承权。
而到了中世纪,法律系统复杂纷乱,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以至地方法错综并存,很难对当时的法律现象作出简单的断语。
但是《旧约申命记》明确要求将叛教的亲属送至公共场所处死,可见教会法在宗教犯罪方面禁止容隐。
直到近代,西方虽然推崇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思想,但是仍然在法典中保留有关亲属容隐的规范。
比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37、248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57、257条等分别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等均不受处罚。
这些规定
从正面肯定了容隐的权利。
现代西方的法典破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但是旨在保护封建人伦等级的亲属相隐制度却被保留下来,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这一个制度有着深深的社会人性根基。
体现在大陆法系立法上,就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 条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亲属成员中的一员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可能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
除此以外,英美法系中关于亲属作证制度主要是规定了夫妻免证特权(the husband-wife privilege),该特权也被称为婚姻特权(the marital privilege)、配偶特权(the spouse privilege),是指不能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情况。
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免证特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婚内交流特权和婚姻证言特权。
婚内交流特权所防止的是配偶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所进行的交流提供证言,它保护的是夫妻之间的秘密交流。
只要秘密交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可提出请求。
而婚姻证言免证特权又可分为不提供不利于配偶之证言的免证特权与阻止配偶作证的免证特权。
前者指的是免证特权的所有者为当事人的配偶,后者则赋予刑事某件中的被告人阻止其配偶作证的特权,又称“配偶无能力免证特权”。
该特权存在的理由是为了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
而且也确实对婚姻的稳定起了促进作用。
这
方面的立法实例比如,美国统一证据规则(1999)504 条(b)款规定:“每个人享有拒绝以及阻止其配偶或前配偶就其在婚姻存续期间
向其配偶所作的秘密交流作证的特权。
”(c)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为对被指控配偶不利证言的特权”。
当然,能够证明夫妻间交谈的内容的其他证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
而且,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或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项特权亦即
消失。
综上,证人拒绝作证权是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将其纳入我国刑
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实属必要。
科学合理地界定拒绝作证的种类、内容及进行必要的限制,加强对刑事诉讼证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已成
为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顺应国际诉讼法制发展
潮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5:1.
[2]班固.汉书(第八卷).
[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1(第1版).
[4]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5.4(第1版).
[5]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