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引言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拥有许多特殊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之一是律师作证义务,即律师有责任按法律规定作证,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可能被赋予豁免作证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背景、原因、条件和影响。
背景律师作证义务是律师职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律师负有透露真相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更高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这导致了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出现。
原因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客户能够诚实地向律师透露信息,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护法律利益。
条件律师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
在享受豁免权之前,律师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豁免权通常仅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而不适用于律师之间的交流。
其次,律师必须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客户向其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
最后,律师必须能够证明豁免作证不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存在对司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诚实。
其次,它确保了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此外,豁免权还能够减少语言表达中的限制,促进真实和全面的沟通。
然而,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其滥用可能导致律师隐瞒或曲解真相,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豁免作证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案件参与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对于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豁免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不受到侵犯。
鉴于豁免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律师在决定是否行使豁免权时应谨慎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关于豁免这个词有很多的解释,有文学方面的解释,也有法律上的解释,那么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在法律上看见豁免这个词时,都表示不是很能理解,毕竟在平时,接触豁免这个词一般都是在文学方面。
在法律上,豁免主要是豁免权方面的知识,也是跟律师相关的知识。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
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
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您给出的题目,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出庭作证,为保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证人作证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常常是事实查明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来源。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证实或推翻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裁量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人作证的义务被法律予以明确,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地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而这又离不开证人的真实作证。
证人作为目击者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认知和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如果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随意缺席或提供虚假证言,将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还体现了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
而证人的作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确保了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上,让法官根据证人的证言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豁免权进行免证或者拒绝作证。
例如,法律规定了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隐私权、国家机密等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在法律体系中,证人证言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某些证人来说,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为了保护这些证人的权益,许多国家设立了证人特免权规则。
本文将围绕证人特免权规则展开,探讨其定义、历史发展及现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证人特免权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法律规定证人不得被迫作证,否则将受到法律指控。
然而,这一规则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适用还是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了沉默权之后。
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也规定了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规则。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这一规则,保护证人权益。
证人特免权规则是指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必出庭作证,或者不必披露某些可能会使其陷入不利境地的信息。
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关系人,如律师、宗教人士等。
在这一规则下,证人不必担心因作证而受到惩罚或者其它不利后果,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证人的权益,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这一规则可能导致一些关键证据被隐瞒,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规则可能被滥用,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国际司法协助出现问题。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特免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滥用。
同时,对于违反特免权规则的证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增强法官和检察官对特免权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规则的运用。
3、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减轻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这可以包括提供安全的作证环境、对证人及其家人进行保护等措施。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一部分证言可能存在虚假、不可信或者不相关的情况,这就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排除。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排除证人证言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排除证人证言的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相关性原则: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的事实发生有关,与争议的焦点有直接联系。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无关,对诉讼没有任何意义,将成为干扰案件正常诉讼进行的因素,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2. 可信性原则:证人证言应当可信,即证言应当来源可靠,证人具备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证言的条件。
如果证人证言存在虚假陈述、夸大其词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3. 违法或不公平原则:如果某个证人证言的获得过程存在违法或不公平的行为,例如对证人施加威胁、胁迫、贿赂等情况,或者证人作证过程中遭受骚扰、压力等不正当干扰,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二、排除证人证言的具体情形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情形可能需要排除证人证言。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形:1.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悖:当某个证人的证言与其他已经取得的证据相矛盾时,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如果证人作证称某物品是绿色的,但其他证据显示它是红色的,那么该证人的证言可认为不可靠,应当被排除。
2. 证人证言缺乏可信度:在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证人的社会声誉、职业背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
如果证人的可信度较低,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如果证人有严重的犯罪前科或长期以来一直对某一方持有偏见,那么其证言将缺乏可信性。
3. 证人证言过于模糊或不确定:如果证人的证言表述模糊,不确定或不一致,无法提供清晰、准确的事实描述,那么该证人的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证人对于所作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等重要信息不能回答清楚,那么其证言可认为缺乏可信性。
4. 证人证言存在变动:如果证人在不同的场合或时间提供的证言存在明显的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那么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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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越来越得到很多国家法律的认可和规定,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也起到了保护证人权益的目的。
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这一法律规则存在有很高的价值,它是司法中追求案件真相与保护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价值上的平衡。
本文首先对证人作证豁免权做基本概述,继而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突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提出其在完善我国法律中的必要性,针对现实立法和司法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在该方面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作证豁免权;民事诉讼近年来,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民事案件人们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证人作证问题也变得日益凸显。
对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法制的完善有很重要的现实价值,为今后立法奠定基础。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含义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
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
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
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
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
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
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
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
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
2.证人作证豁免权是亲情维护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所需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是否和睦对于全社会的繁荣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维护亲情关系,尊重伦理道德,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如此说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自己的亲属犯罪而需要自己举证时,我们可以引用作证豁免权来以免作证后违反了社会认可的伦理道德。
3.证人作证豁免权顺应保障人权的发展潮流人类的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就法律方面而言,则集中表现在对人权的重视及保护上。
证人也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的参与人之一,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面对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的证人隐私权保护、证人因亲属和职业关系等合理理由而不愿作证的情况,确实有赋予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必要性。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基本内容笔者认为,作证豁免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亲亲得相守匿”、“职业秘密特权”、“公务秘密特权”。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证人的证言可能使自己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时,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这体现保障人权和法律人性化的需要是该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这样一来当事人有力量对抗强大政府机关,实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对个人自由、维护与尊重个人尊严的追求。
不能强迫证明自己的罪行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的普遍共识,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之一。
2.亲亲得相守匿的规则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过程中,都涉及配偶之间或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基于血缘关系的考虑,而这种关系在很多情形下有可能利于司法机关获得案件事实的真相。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在变得日益民主和进步,权利观念在人们心中不断地加强,就不能不择手段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其他社会关系和群体的利益必须考虑进去。
3.职业秘密特权的规则职业秘密是一些职业的业务得以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法律应该对此予以确认和保障。
当证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享有作证豁免权。
(1)医生与病人:医生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此类的职业秘密是医生及其他的医护人员基于医护了解到的病人健康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这通常是医生的医疗诊断所必需的。
(2)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关系一直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许多国家的律师法都规定了如保密的事项和作证豁免权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3)其他类型的职业秘密权: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除了上述提到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利,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有关职业秘密的规定。
4.公务秘密特权的规则公务秘密,是指在执行公务中或是基于公务活动而得到的信息,一般是指公开信息后有害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利益。
该秘密是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密切的联系,一旦被泄露,后果是不堪想象的,而且公职人员与公民间产生了信任危机,不利于公职人员在将来很好地履行其职务。
因此公职人员作证豁免权的赋予就有紧迫性。
三、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基本构想考虑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重要地位,而我国就有必要建立该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切实保护了证人的权益,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制确立的必要性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确实有相当的必要和重要的价值,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该内容:1.引入作证豁免权,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法律更容易被遵守依照《民事诉讼法》,凡是证人都应当作证。
这样的规定也就是仅仅把证人看作是作证的工具,而没有把证人放进社会人的角度予以考虑。
这种规定是有严重的缺陷的。
其实证人考虑更多的是自己作证后社会上如何对其评价,将会有什么后果产生等。
片面的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对某些人来说,是很难做出的或是“不可能做到的”。
2.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要求建立民事证人豁免权制度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悠久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学派的思想观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其中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最深远的是儒家思想,儒家代表孔子就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容隐思想。
之后的各朝代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容隐的范围。
假若儒家思想的产物是容隐制度的话,相比之下,在秦朝法律中法家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国”,虽然统治者在极力倡导“告奸”的行为,但法律中仍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禁止控告的义务。
3.证人豁免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是人权得以保障的最后防线。
在我国的一次全国性的关于司法审判会议中,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说法,号召我国各级法院努力创造和谐司法的局面。
①此次肖扬院长“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针对我国目前司法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建设提出的新的阐释和解读。
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司法和谐其实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有一种理性的认识,在诉讼中和谐的进行,有诚实守信的态度,齐心协力,实现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②。
”他认为“建立的诉讼和谐秩序的核心内容是采用或建构和谐的诉讼模式,而和谐的诉讼秩序是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
”从以上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证人豁免权制度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对于证人作证豁免权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对于证人作证豁免权应作出以下的建议要求:1.基于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考虑到我国古今对伦理道德的重视及当下亲情观念加深,我国立法应当赋予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这种亲属关系包括两类:其一,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
其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对于一些并无直接血缘关系的双方,但由于其他原因他们的关系就像近亲属之间一样的亲近,有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人之间可以拒绝作证,相反也是如此。
2.职业秘密的豁免权基于职业秘密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当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与病人等的秘密谈话及通信往来中,律师、心理医生、等特定职业的由于之前的联系往来对此可不予以作证。
实践中可以赋予以下职业的人以豁免作证权:(1)律师: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已经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和规定。
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承担诉讼职能,在与委托人的交流中得知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医护人员:包括为病人看病的医生和为病人进行过护理的护士。
医疗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应该被列为享有该豁免权的人员之中。
(3)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基于该职业的特定性,也享有作证豁免权。
3.基于案情需要的作证豁免权如果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言,其结果是对于证人自己或与证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将造成财产上的直接的重大的损害,或者是损害证人的名誉权,也有可能是作证后证人有受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还有其他相类似情形的,证人基于上述原因的考虑可以选择在法庭上不予以作证,但也不会因此而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证人的这种选择属于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以内。
四、结语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法律制度到日常行为观念逐步的完善和转变来关注证人作证豁免权。
由于本文仅是笔者所做的初步探讨,并且研究水平和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此,写作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不足,望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①袁祥.最高法院首提“司法和谐”理念[N].光明日报,2007-1-7(3):23.②汪习根.著漫谈和谐司法[N].检察日报,2007-11-23(3):14.参考文献:[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13.[2]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45-47.[3][日]兼子一.条解民事诉讼法[M].东京:弘文堂,1986:67-69.[4]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23-25.[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9-95.[6]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57-59.[7]苛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10-13.[8]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J].法学,1999(5):24-30.[9]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56-57.[10]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