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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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公正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针对涉及亲属关系中的犯罪案件,法律为保障亲情关系,为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设定的一项权利,通过限制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出庭作证的方式,达到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的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主要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对亲情关系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和配偶等近亲属之间。

当案件涉及这些关系时,法律允许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其次,对特免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制度逃避法律责任。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由于缺乏证据或证人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特免权行使的监督机制,防止其被滥用或误用。

3. 引入替代证据制度:在证人或相关人员行使特免权时,允许通过其他替代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其正确行使权利。

五、结论总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作者:崔凤琴来源:《人间》2016年第19期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

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具体如下:(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 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关系和伦理道德的尊重与保护。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阶段。

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国际比较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理论基础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近亲属、配偶或其他特定亲属,在面临可能揭露对其亲族不利的证言时,有权拒绝作证并享受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家庭关系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亲情、伦理和道德纽带,若要求亲属作证可能违反人的基本伦理观念,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与破裂。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逐步建立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使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或心灵创伤的证言,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犯罪等,可以突破这一特免权。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适用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涉及亲属作证的案件,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依法保障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实施。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及司法实践中对特免权的认知不足,导致在某些案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四、国际比较与国外相比,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均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方面,国外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属作证的案件时,通常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顺利实施。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在我 国古代 , 家 文化 一 统 天 下 。儒 家 倡 导 教 儒 化 , 其是 家 庭 教 化 , 以 “ ” 为社 会 的 基 本 单 尤 并 家 作 位与 支撑 。维 系 好 家 族 关 系 , 会 有 国 之 “ 治 久 才 长
安” 家” 。“ 的核 心无 疑是 “ 亲情 ” 。为 了维 护社 会 的
以上 亲属 , 以及 大 功 以下 的孙 媳 、 夫之 兄弟 、 兄弟 妻 , 及外 祖父 母 、 孙 也包括 在 内 。而 明、 外 清律 容 隐的范 围更 扩大 及 于妻 亲 , 岳 父 母 和 女 婿 也 一 并 列 入 。 连
收 稿 日期 :0 6—1 3 20 2- 0
或直系姻亲, 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 或二亲等 以 内的旁系姻亲。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 10条 、 2 3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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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7年 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Ju n lo h n iP lisa d L w n tu efrAd nsrtr o ra f a x oic n a Is tt o mii aos S t i t
M a ., 0 r 2 07
条“ 父母 子 女 的特权 ” 规定 , 任何 人 都 不 得被 强 迫 作 证 反 对其 父 母及 其 他 直 系尊 亲属 、 子女 及其 他 直 系
作者简 介 : 李
飞( 94一) 男 , 17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 , 京大学法学院 20 南 05级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诉讼法学 。
仍 然保 留 了容 隐的 习惯 。《 清新 刑 律 》 《 清新 大 及 大
刑律补充条例》 于犯人的亲属为犯人 的利益计而 对 藏 匿犯 人或 伪造 证据 者 , 皆得 免除其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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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作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激化。

2. 理论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权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和司法公正。

人权保护方面,该制度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不受自证其罪的权利;家庭关系维护方面,该制度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司法公正方面,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实践应用1.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司法机关不得强迫其作证。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非近亲属的作证特免权也有所规定。

2. 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看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亲属因担心作证会损害家庭关系而选择拒绝作证,法院在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后,依法保障了其作证特免权。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人员对制度理解不够深入、社会对制度重视不够等。

五、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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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在我国,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刑事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价值、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与隐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在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一)适用范围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适用于直系亲属、配偶及近姻亲等关系。

这些关系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较为紧密的亲情联系,因此可以享有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1. 必须是法定亲属关系;2. 涉及家庭隐私或伦理道德问题;3. 不会对案件的侦查、审判造成实质性影响。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亲属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价值与不足(一)价值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二)不足然而,我国现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制度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对特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界定不够明确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或误用特免权的情况,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特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对特免权的监督与审查,确保其正确、合理运用。

六、结语总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对于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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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允许特定亲属之间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揭露对方犯罪行为的证言予以免除作证义务,以此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情感联系不受公权力干涉。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证人权益方面,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明确规定。

该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旨在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和信任关系。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仅限于直系亲属和部分旁系亲属。

这导致在某些情况下,非直系亲属的证人可能无法享受该制度的保护,从而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

这既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三)缺乏有效执行机制虽然法律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导致该制度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影响了证人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为更好地保护证人权益,应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同时,对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应给予一定的特免权保护。

(二)明确法律条文为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包括对“亲属”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便司法实践中统一理解和适用。

论刑事诉讼法特定亲属证人拒证权及立法建议

论刑事诉讼法特定亲属证人拒证权及立法建议

论刑事诉讼法特定亲属证人拒证权及立法建议作者:青措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阶段赋予了被告人出庭作证豁免权,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拒证权。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证人拒证权,扩大享有拒证权的亲属范围,亲属证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拒绝作不利于其亲属的证人证言。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亲属证人拒证权立法建议作者简介:青措加,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41201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①赋予被告人特定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2014年8月,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案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薄熙来妻子、重要证人薄谷开来通过书面证据、视频证据做出了不利于薄熙来的证人证言,其援引第188条拒绝出庭作证。

一、《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解析刑事诉讼法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以维护家庭和谐为宗旨设定这一条款,是当时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焦点,也是当时舆论媒体报道的热点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并未免除被告人特定亲属的作证义务,但做出了特定亲属可以不强制到庭的规定。

虽然规定与国际上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相差甚远,但仍不失为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可喜的进步,为构建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拒证权奠定了一定基础。

但此款规定也存在以下问题:(一)近亲属、亲属界限模糊且范围狭窄我国不同的法律对近亲属的定义各不相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与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近亲属不同,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范围小于其他法律近亲属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只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到庭作证,被告人的同胞兄弟姐妹排除在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主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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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内容摘要】有关亲属是否应该相隐的问题,在我国已经讨论有几千年了。

本文再次谈及该问题,并非想为这场无终止的争论划上一个句号,而是想从“亲亲相隐”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谈谈目前我国应否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亲属的作证豁免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豁免权孝悌亲属“亲亲相隐”制度来源于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

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恥且格。

”(《论语.为政》)①儒家的礼治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法传统,强调家国一体、孝悌为本的宗法观念。

家族伦理、亲亲尊尊、明德慎罚、中庸之道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最高价值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主张“亲亲相隐”。

这来源于孔子与叶公的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②这一思想原则最初反映在律法上,是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中规定的“亲亲得相首匿”,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有人犯了罪,可以互相隐瞒,不算包庇罪,不受法律制裁。

而本文所讲的亲属作证豁免权,是指知道案情的人,因其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

可以说亲属作证豁免权是由“亲亲相隐”制度抛弃其窝藏、包庇犯罪人演化而来的,因此要研究亲属作证豁免权,就不能不研究“亲亲相隐”制度。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由来“亲属在犯罪时应当相互容隐,不能告发,原本是先秦儒家的一种理想。

”③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里,社会关系极为简单,人民过的是一种“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临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④的生活,于是家便成了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和生产单位。

与此相适应,用以调整家族内部血缘关系的伦理道德,也就成了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和重视的行为规范了。

“三代的礼制就是将家族宗法与国家组织直接结合的一套宗法等级制度,而在家族内部,孝道又最被看重。

”⑤如孔子在《论语·学而篇》里说过:“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

”⑥《孝经》则明确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⑦其实孝观念在中国产生极早,《尚书·酒诰》云:“肇率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

”⑧《诗经·小雅》亦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①参考自《论语》,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②同上第133页③参考自侯欣一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④参考自《道德经》,春风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⑤同③第42页⑥同①第3页⑦参考自《孝经》,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52页⑧参考自《尚书》,广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

”①《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则说:“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和睦,上下无怨。

”②而这种至德要道,便是孝经所要阐述的孝悌之义。

但在春秋以前,人们言孝主要侧重于对祖宗尊严的维护和父母物质上的供养。

而孔子用仁的思想对古老的孝礼作了补充、修改和发展,强调孝不仅是对父母物质上的“养”,更主要的是发自内心的“敬畏”,从而提高了孝的道德境界。

为了强调孝道,先秦儒家提出了许多孝行标准作为立法、司法的方针,如《孔子家语·刑政》上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③“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

”④表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即主张“亲亲相隐”。

如上文《论语·子路》上所载叶公与孔子的问答,《孟子·尽心上》又载有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问答,“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⑤从孔子、孟子的回答看,他们都认为大孝可以隐父、荣父,至于遗弃天下,虞舜之道,也趋将若此。

但虽然他们都主张父子相隐,并把“亲亲”的“孝”置于法律之上,他们的答复也只是一种主张或假设,尚未入律。

汉以后,儒家的理想终于变成现实,从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中规定“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⑥开始,“亲亲相隐”制度终于变成国家的律文,并经历整个封建社会而不改。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⑦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

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一种制度可以经历了这么多年而不衰,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手段”,而应该是一种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制度之一。

这是由我国的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而并非是某个封建统治者所能创造出来的。

任何一种文化类型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

“半封闭的大陆性地域、农业经济格局、宗法与专制的社会组织结构,相互影响和制约,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生存系统,与这个系统相适应,孕育了伦理类型①参考自徐可编《诗经》,春风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页②参考自《孝经》,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③参考自《四部丛刊初编(55)孔子家语》,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卷七④参考自《大学中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⑤参考自张国华编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⑥参考自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⑦同⑥第156页的中国传统文化。

”①“正因为如此,斯宾格勒才把道德灵魂当作中国文化的基本象征符号,黑格尔才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

’”②在这样一种视孝道为一切道德规范核心和母体的文化系统内,主张“亲亲相隐”就不能被单纯地认为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手段,而更应该是一种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方法之一。

二、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必要性(一)泓扬传统美德的要求由上文可知,“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正是基于我国自古以来的孝观念,而“仁爱孝悌,却是中华民族美德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③“‘仁’可以说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虽然它曾为统治阶级所利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它是中华民族的共德和恒德”④在中国文化中,“仁”与“人”、“道”是同一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性,正所谓“仁也者,人也。

合而言之道也。

”“仁”发端于人类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基于家族生活中的亲情。

“仁”德的核心是爱人,所谓“仁者爱人”,其根本是孝悌,“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

”孝悌之德的基本内容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它在社会道德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得到普遍的奉行。

由此形成一种浓烈的家族亲情,对家庭关系,从而也对中国社会的稳定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民族团结的基石。

中华民族之所以形成坚韧的伦理实体并经久不衰,与这种孝悌之德的泓扬及其所形成的稳固的家庭关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孝悌之情的扩展就有所谓忠恕之道。

“忠恕”是由仁派生出来的,是仁由家族之爱走向泛爱的中介环节。

孔子把“恕”作为“一言以终生行之”的道德准则,认为“忠恕之道”是“为仁之方”。

忠恕之德的基本要求是以诚待人,推己及人。

在忠恕之德的基础上,中国人形成了“四海之内皆兄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宽广情怀和安老怀少的社会风尚,形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社会生活中浓烈的人情味和生活情趣。

爱人、孝悌、忠恕,是仁德的基本内容,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集中体现,在当今以仁爱孝悌为传统美德的国情下,何不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以泓扬仁爱孝悌之传统美德呢?(二)法律继承的需要“在历史上,除奴隶制法(它是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每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先前的法律制度为起点和阶梯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继承必然是法的发展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⑤所谓法的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对旧法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传统是活着的民族精神,传统从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山孕育而出,流水汩汩汇集成涓涓溪流,蜿蜒以至奔涌成为永远滋养一个民族心灵和躯体取之不尽的养①参考自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②同上③同上第212页④同上第213页⑤参考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06页分和财富。

对待传统既不能反对亦不能维持。

反对意味着数典忘祖,失去的将是民族精神的根基,断送的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想象力;而维持则会使活着的、生长的流水成为行将枯竭的一潭死水,连挣扎的涟漪都不为泛起。

抱残守缺依赖的结果必然是被獠牙病态的食腐怪兽无情吞噬。

传统只能依靠超越的进步去反哺、去丰富、去壮大、去发展,割裂传统的反叛是叛乱,沉溺传统的墨守是反动!法律对传统的继承也如此,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意味着公众要在“亲情”与“大义”中作出选择,如果仅此为止倒也不为过。

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抛弃了一直沿用下来的“亲亲相隐”制度,既规定窝藏、包庇者已经触犯刑法,对亲属之间拒绝作证等行为还要受到刑法处罚,这就未免有点矫枉过正。

意味着知悉犯罪情况的亲属不能沉默,不能说谎,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躲在家里,不能供其吃喝、穿戴、不能让其外逃,不能在亲情、友情、爱情与国法之间作选择,只有一条路,向司法机关举报并如实指证亲人犯罪,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丈夫犯罪,妻子窝藏,兄弟犯罪姐妹包庇,儿子犯罪父母资助逃亡天涯。

当犯罪者被缉拿归案时,妻子、姐妹、父母均因窝藏、包庇、伪证等罪刑亦锒当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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