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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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义 上 的 证 明 责任 与 结 果 意 义 上 的证 明责 任 。 者指 当事 人 前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1 O - 8 1 2 0 )3-0 o 0 O 88 8 (o 6 0 - o -2 - 0 ̄
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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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论刑事诉讼中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论刑事诉讼中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必 须承 认刑 事诉 讼案 件 的复杂 性也 给 了事实 推定 适用 的空 间 。 在 刑事 案件 中, 实处于 真伪 不 明状 态 , 事 无法 用 证据 作出裁 判 的
本身 是立法 所规 定 的, 以该推 定 本身 不能 反驳 。 所 ’ 笔者 认为 用
这样 的方 法 区别两 者没 有现 实意 义 有意 义 的地方 在于 享受 推
定将 引起举 证 责任倒 置 ; 实推定 则 引起 举证 责任 的转 移 事
关键词
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 证 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转移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8000 10 - 9 ( 00.3 .2 0 0
中 图分类 号: 9 5 D 2
由于人 类认识 能力 的有 限性 , 诉讼过程 中法 官遇到难 以认 推 定 一方面可 以缓解 控诉方 在证 明上 的困难 , 理的分 配了证 明 在 合 定案 件事 实 的情 形 时有 发生 , 当案件 事实 处于真 伪不 明状态 时 , 责任 , 一方面 也可 以大致 准确 公 正 的认定案 件事 实 。 事诉 另 刑
推 定能否 在刑 事法 领域 应用 还存在 一些 争议 。 学者认 为 , 有 在刑
是例 外情况 , 多数 推定应 当具 备 反驳 的机会 , 否 定一方 可 以通 被
事 诉讼领 域 不应 当存 在事 实推 定 。宋英 辉教授 提 出不 能在 刑事 过 反 驳基 础事 实的存 在或 者 否定 基础 事实 与推 定事 实之 间的常 法领 域适用 推定 的理 由主要是 因为刑 事法涉 及利益十 分重 大 , 在 态 联 系而推 翻推 定事 实 。 刑 事诉讼 中进 行 事实 推定 可能 导致 公权 力的滥 用 。张保 生 教授 也 认为 , 推定 的价 值追 求不 能承载 刑事 证明 的重任 。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原 则 , 是 不 同的量 刑情 节要 有 不 同的证 明责任 分 配规 则 。 但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量刑情节
[ 图分类 号 ]D 73 [ 献标 识码 ]A [ 中 F 1 文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10 06 0 50 2 1 )3— 13— 3
14 6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4卷
案 件与普 通 的刑事 案件 区分 开来 对待 。对 于死 刑这
样严 厉 、 残忍 不具 有 纠错 和弥补 可能性 的刑罚处 罚 ,
主 张 , 以 由控 辩双 方分 别提 出并 予 以证 明。 可 刑事 量刑 的证 明责任 是 指 当事 人 向法庭 提供 足 够 的量刑证 据 , 以使 案 件 交 付 裁 判者 进 行 事 实 认 定 的责 任 。按照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原 则 , 方 应 当 控 就其所 提 出 的量 刑 情 节 事 实提 供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对 于从 重或 者加重 处 罚 的量刑 证 据 只能 由控 方 提供 。 被告人 有权 提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量 刑 情 节 资料 , 告 被 人应就 其 提 出的有利 于 自己的从轻 、 轻 、 除处 罚 减 免 的事 实提供 证据 予 以 证 明 , 官 不 能 因为 被 告 人 没 法 有提供 相应 的量 刑情 节资 料 而予 以加重 处罚 。公 诉 案件 中 , 由于检察 官 的工作 性 质所规 定 , 提供 与量 刑 情 节有 关 资料 , 该 既提供 对 被告人 不利 的证 据 , 应 也 应 该提 供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证 据 。不论 是 有利 于被 告 人 的证 据还 是不 利 于 被告 人 的证 据 , 察 官 都 有 义 检 务提 出证据 予 以证 明 , 则其 所 提 出罪 重 或 罪 轻 的 否 主张将 不被 采纳 。 如 此分 配证 明责 任 的理 由是 : 1 诉 讼 双 方 对 () 各 自提 供 的量刑 事 实 予 以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 , 以 可 促 使控 辩双 方审 慎 的 提 出量 刑 主 张 , 极 地 收 集提 积 供 有利 于 自 己的 证 据 , 免 出现 不 利 的诉 讼 结 果 。 避 () 2 从量 刑 事 实 与 诉 讼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样 的证 明 这 责任分 配 , 以使 公 诉 机关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的诉 讼 能 可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On Dit i i n o r e fPe s so n Bur n o s rbuto fBu d n o r ua i n a d de f Pr du i i nc n Cr m i l o e d n o c ngEv de ei i na Pr c e i g
义 都包括 两个层 次 : 行为意义上 的与结果意义上 的 责任 。“ 总而言之 , 法律预先规定 当某一事实真伪不 明时 , 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负担( adcp 就 hn i ) a 是证 明责任 。 在上述两层含义 中 , ” 行为责任是证 明
21 0 0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 ou n l of Hu e Un ve s t f Po i e i r i o lc y
Ma 2 0 y. 01
NO. S r NO. 4 3 e. 1 lLeabharlann 第 3期总 第 14期 1
论刑事诉讼 中证 明责任 与举证 责任 的分配
t n b ttt lh ud e efc d nte rbe w e e e u g o l dr k e ep n ii f ud no p r i , u is ls o l r t o l o i bp eeo hp m h t rh jd e h u u e a e h s o s l o b r e f e- h t s dn t t r bi y t
担 举证 责任 与 证 明责任 上 仍应 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举证责任 ; 主体 ; 责任 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9 6 D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1 )3 0 4 — 5 17 —29 (0 0 0 — 0 5 0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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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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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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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
“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
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
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
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范围应是争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自然无需证明。

在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上,应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遵循如此之高的令人生疑。

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为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链缺失、证据不扎实等现象,根本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
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必然需要通过无罪推定原则最终确定责任归属。

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衍生出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三是控方负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可以律师权利为窗口进行审视。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表明,被告人反而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会陷入冤狱。

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一)科学构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首先,争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原则上均由控方承担,在公诉中就是由公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区别,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争点形成责任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增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责任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证明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理念的关注;最后,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由被告人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即适用刑事推定的场合。

(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罪推定的表示在本质上是“禁止有罪推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无
罪推定”。

鉴于此,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应假定无罪,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修订意见,理由是:第一,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同时照顾以往的立法传统,吸收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第二,仅仅规定无罪推定缺乏系统性,应在无罪推定原则中加上“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的表述,以充分揭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四、结语
总之,我国当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很好地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由此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

为了改变这一弊端,建议从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强调人权保障理念,且需要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受到刑事推定规则的冲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注释:
霍海红.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95-190页.
黄维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天府新论.2008年第4期,第69-73页.
程德文,程远.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26-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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