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一
、
我 国刑 事诉讼证 明 责任分 配
有证 据上 的信 息优势 , 由被 告承担证 明这些 要素不 存在 的证 明责
狭义上 的刑 事诉 讼证 明是指 国 家公诉机 关 和诉 讼 当事人 在 任 比 由控 诉方 承担证 明责 任更 公平 。 第三 , 对犯罪 构成 要件 之外 法庭 审理中依据 法律规 定的程序 和要 求向审判 机关提 出证据 , 运 的 事实 和一些 程序事 实 , 如果 对被 告人有 利 , 以 由被 告人 承担 可 用证 据阐 述事 实论证 诉讼 主张 成立 的活动 。证 明责 任是 指人 民 证 明责任 。 检察 院或某 些 当事人 应 当收集提 供 证据 证明应 与认 定 的案件 事 被 告人提供 证据责任 的特点有 : 其一 , 在时 间上, 只有控 诉方 实或 有利于 自己∞ 主 张的责任 , 否则将 承担其主 张不 能成立 的危 对 其控 诉主张 承担 举证责 任或 法 定责 任之 后才产 生被 告人 的举 被 险 。 在 案件诉讼 程序用 尽 、 实真 伪不 明时 , 就 是法 院在 刑 证 责任 。 告人 的证 明责任 一般 在时 间上居 后于控 诉方 。其二 , 事 也 控 事诉讼 过程 中对控辩 双方提 出的事实 主张无法 查 明, 所有 能够查 在 证明标 准上 , 诉方 所承担 的证 明责任 标准 是排 除合理 怀疑 , 其三 , 一 在 明案 件事实 的手段 都已用尽 仍无法 查明, 由控 诉方或 被告方承 担 而 被告人 所提 供 的证据只 需达 到存在 合理 疑 点 可 。
必须 符合下 列条件 : …… ( 有 明确 的被 告人 、 体的诉 讼请求 四) 具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准确理解和恰当应用,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深化对其理论内涵及实践操作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内涵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则无需自证其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首先,控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包括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的证明。
其次,当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部分证明责任给被告人。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责任的调整。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操作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控诉方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法庭上,控诉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论证。
最后,法院应当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如何平衡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如何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完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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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明显 , 这一条 是关于举 证责任后 果 的规 定 , 或者说是 关于 客观举证 责任 的规定 , 但看不 出 由谁来 举证 , 即谁 承担举
证责任。 以 , 12 所 第 6 条不是完整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定 , 分 析我 国刑事 诉讼 法举 证责 任规则 须结 合 其他 条文进 行 。 《 刑事诉讼法》 8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 已经立案的刑事 第 9 “ 案件 , 当进行 侦查 、 应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 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 了公安机关全面
无罪推定原则 的要求. 但是被告方仍要承担提 出证据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 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这 一 问 题展开论述, 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 规定, 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2 . 9 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m 28 (0 9 - 06 0 2 59 2 0)1- 0 9- 2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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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责任。 19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第 2 条“ 应 当做到犯 罪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 并且 写 出起诉 意见 书, 连同案卷 材料 、 证据一 起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规 定 。 也是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 , 10 ” 第 4 条也是 关 于公 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 的规定 。而第 1 1 人 民检 4 条“ 察 院认 为犯 罪嫌疑 人的犯罪 事实 已经 查清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法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 按照审 判 管辖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则是包含 了检察 院举证 , 责任 的规定 。 10 、 17 第 5 条 第 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9第 10 3 、 4 条等也都包含有公诉人举证责任的 内容。 关于 自 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 》 11 第 7 条第一 款规定得 比较 明确 , “ 缺乏罪证的 自诉人撤 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 既规定 “ 自 诉人 ” 举证 , 还规定举证不能 的后果 , 较公诉关 于举证 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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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罗马法还明确的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原则:证明的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不是由消极否定的人承担。
即: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证明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在纠问式诉讼中,犯罪不必由被害人提起控诉,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追究。
原告方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方更有举证责任。
由于当时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而被告人方的坦白被认为是“证据之王”,据此就可以定罪。
因此刑讯逼供就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证明方法,对被告人方广泛采用刑讯。
到了近现代,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态度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方身上;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原则,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检察官应当证明自己的控诉,但也必须顾及被告人方无罪或罪轻的情况,法院根据职权积极主动地收集,调查证据,不受检察官或被告人方举证的限制。
从证明责任的历史沿革中可以发现,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自有诉讼以来就一直存在,区别仅在于其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不同。
近现代诉讼,由于受人权、民主思想的影响,司法的文明、人道以及民主成为近现代诉讼的主要标志,进而被告人方的地位逐步得以提升,为了使被告人方不至于在诉讼中过于弱势,维护司法公正与文明,法律专门规定有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以及反对自我归罪等特权。
即便如此,考虑到诸多类犯罪难以侦破,存在很多被告人独知的事实以及举证的公平等因素,法律并没有完全取消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这也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的天平不仅追求当事者之间的平衡,也在更高的层面追求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平衡。
中性的司法恰如社会的平衡器,理应不会偏私地成为任何一方的利用工具。
二、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方分担证明责任的合理性我国上述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不加区别地规定刑事案件的事实都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方的权利,却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和处罚犯罪者。
首先,证明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为“刑事诉讼过程不过是凭借案件遗留在时空中的痕迹(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做出裁决的过程。
为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展开,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法律设定了举证责任,要求诉讼当事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认定的案件事实,因而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诉讼当事方设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诉讼当事方获得胜诉的关键,也恰恰在于有效地实现举证责任。
因为在诉讼中,谁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谁就有胜诉的可能。
于是,举证责任又具有权利的属性。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本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证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
因此被告人也可以运用证据进行辩护说明,更可以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自己无罪或者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等。
其次,被告人方分担证明责任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国际化潮流。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分担证明责任都加以规定,不论是明确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所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该项原则已经为各国诉讼所遵循。
我国当然也不能例外。
随着WTO 的加入,国际全球化趋势步伐的加快,我们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加快全球化的步伐,以更好的和国际法律接轨。
再次,符合刑事诉讼效益。
刑事证明活动的价值是多元的,它不仅要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要讲究效益和效率。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某些案件中某些事实和情节的证明,公安、检察机关可能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时多日,倒不如被告人轻易地提供一个证据。
由于被告人对某些证据享有证据信息优势,由被告人提供这些证据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和资源,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查明案情。
同时,证明的难易也有不同,如某些被告人独知的事实,被告人不提出的话,有可能使得法庭无法知道事实,不能形成争议和抗辩,增加查明案件的难度和时间,也增加错判的可能,从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
最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被告人也应拥有正常人的权利、强调定罪的法定性。
被告人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仅是对自己无罪的一种证明,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有罪证明必须有控诉方来承担。
三、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的制度。
(一)、明确规定被告人方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低于控讼方。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法律规定的程度。
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所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
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完成了证明责任,其证明的事实成立;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其未完成证明责任,其证明的事实也就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关涉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及被告人方的生命、自由等根本性权利,控方拥有雄厚的诉讼资源和广泛的诉讼手段,因而控方证明标准一般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疑难案件采取“疑罪从无”原则。
即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在质和量的方面证据都要确实充分,当用以证明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或对于被告人犯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它要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具体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而被告人方所拥有的诉讼资源和诉讼手段都很有限,且受到无罪推定和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双重保护,因而我认为其证明标准在现阶段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或“合理怀疑的证据优势”,即对于形成争议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只需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证据来确立可能的优势或能够形成对指控的合理怀疑,即视为达到法定标准,证明责任已履行完毕。
控方要想推翻这一认定,其证明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即使其证明标准超过被告人方的证明标准也不能认定其反证成立,而必须推定被告人方辩护理由成立。
另外,要强化被告人方的调查取证能力。
证明是以调查取证为前提的,要求被告人方承担一定范围的证明责任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要完善刑事实体法的立法技术。
对部分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明确规定由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互为表里、互相关联的,只有互相配合,才更有利于发挥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而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立法时是绝然分开的,程序法的立法只考虑犯罪的查证而不考虑待查证的犯罪要件的不同,实体法的立法只考虑犯罪要件的设立不考虑不同的要件在查证上特别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有何不同。
这导致了我国几乎所有犯罪的要素必须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方的证明能力未得到充分调动,从而不仅损害了国家对犯罪的控制,还损害了被告人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一些特殊的犯罪,立法时就明确规定被告人方对某些要件必须承担证明责任,从而有效调动控辩双方的举证积极性,更准确、更有效地查清犯罪事实。
注释:[1] 陈永生,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2010.09.[2] 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1982.[3] 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11.[4] 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02.[5]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 宋英辉,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9.[7] 罗本琦,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范围.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