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2010级法学专业周波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峙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供证据的多寡及证明力的大小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对各方当事人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会造成形式平等与实际平等的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合理地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始终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中心议题。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的证明责任[1] 。
直到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力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明确提出证明责任的两种含义,即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使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被创立。
其中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
因此,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在德国,从1900年起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利乌斯.格尔查的观点,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
在美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首倡者应属美国学者赛叶,他首先在1980年发表的《证明责任论》一文中提出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必要性[2] 。
他的学说后来成为美国证据法上的代表性学说。
在我过,学界对证明责任的认识因所处时代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败诉风险说三种类型。
1、行为责任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负有提高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2、双重含义说。
这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
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3]。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证明标准不统一、证明责任划分不明确等。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剖析和探讨,旨在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促进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和规范化发展。
1.2 研究目的通过深入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建议,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比国际先进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最终旨在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正文2.1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据的收集责任。
当前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其中对于证据的规定比较详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原则,即民事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庭将按照证明责任逆转原则来判断案件。
这种制度下,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也激励当事人更加勤于证据的搜集和保全。
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如何判断证明责任的转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如何判断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事实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事实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也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一、证明责任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提出谁举证。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某个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次,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原则。
根据事实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地位,法院会根据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合同存在瑕疵,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而卖方则需要提供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证据。
最后,证据充分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充分的,不能存在疑点。
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根据争议事实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地位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事实已经证明的情况。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对方的主张,那么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
2. 事实难以证明的情况。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事实可能难以通过证据来证明,这时候法院会根据合理推断的原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转移。
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或照片等直接证据,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断出事故的发生原因,这时候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
3. 法律规定的推定证明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会对证明责任进行推定。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法律会推定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该当事人身上。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决。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上,原则上,每一方当事人都应承担证明责任,即各自主张的事实应由各自提供证据。
这是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激励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审慎考虑和认真准备。
然而,实际上,证明责任并不完全对等,它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提供是否存在某种事实的证据,而证明责任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事实主张的证明整个过程。
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责任,而证明责任则更加综合和全面。
证明责任是法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事实争议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举证情况,来判定各自的证明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更充分的了解,应当为了提供证据而付出一定的努力。
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法官有权对其不利推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力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法官可能会认为对方的主张更有说服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可能存在一定的倾斜。
比如,在某些特殊关系中,法律可能要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特殊保护,从而加重了其证明责任。
例如,在消费者和商业交易关系中,法律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商家往往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此外,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可能对于解雇原因等事实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通常拥有更大的证明责任。
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法官还应当注意合理构建有利于事实查清的证明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等权利能够充分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采取调查取证、举证倒置等特殊程序,以促进事实的真实,而不是过分追求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证明责任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证明方式的选择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当事人举证负担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需要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或者根据事实推定的原则,有时候也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选择证明方式时,需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的可靠性来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起诉方,原告需要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应注意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对证据进行篡改或捏造。
只有保持证据的可信度,才能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辩解或反驳。
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辩解或反驳意见。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也会导致败诉。
被告在举证时,同样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提供可信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自己的辩解。
四、共同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方和被告方可能需要共同举证来解决争议。
比如,在法律上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双方提供证据来查明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共同搜集、提供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地位和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选择适当的证明方式。
只有做到举证充分、证据可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当事人在面对民事纠纷时,能够妥善处理举证责任和选择证明方式,以取得胜诉。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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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从认识角度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
具体讲,当法官审理案件时,或者是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处于真伪难辨状态,或者是当事人不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来改变这一真伪难辨的状态,由此,导致其中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显然,我们发现:如果说证明责任是一种义务,那么我们不妨从义务的属性进行分析。
首先,义务是与权利相互依存
1。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在我国,提起证明责任的分配,只 要略知法律的人都会说“谁主张,谁举证”,然而,“谁主张,谁举证”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其不可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 一个有实用价值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只凭感觉或是一种公平理念来分配责任。
所以完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十分必要,首先完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继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 讼证明责任的原则,此外,证明责任要以公平及诚信原则为基础,就当事人间待证的事实,参照其请求及主张合理分 配。还需要法官对举证责任制度及相关规定有整体把握,对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精神以及所应具有的对公平、 正义、诚信、秩序、效率、效益等诸多法律价值的追求,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合理裁判。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为使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得到法 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制度有利于法院的及 时裁判;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被形容为“诉讼的脊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 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当事人承受的不利 的裁判风险以及所引起诉讼上风险负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原创 王舰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在很多非法律人眼中,我们律师处理案件在法庭上要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拿出一股舌战群儒的气势与对方针锋相 对。其实不然,我们处理案件最重要的证据,我们平常所说的阐述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理有据,如果你只有“理”没 有“据”,那你在法庭上费再多的口舌也是徒劳。下面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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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认就显得至关紧要。
怎样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其内含是什么?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两层含义。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在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提供了使法官确信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后,他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
同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原告本证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初步形成了内心的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责任开始发生。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本证的新的证据,并使法官对本证无法确信时,被告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责任。
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一方。
总之,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当一个案件运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法查明事实时怎么办?法官又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这就需要法官运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凸显出来,同时它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积极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使案件事实得以证明,法官完全能够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获得内心确信的全部信息,使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用武之地。
因此,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含,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弄清了上述证明责任的内含及其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转移,结果意义上的负有证明责任人的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我们再谈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承担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1 2 下一页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第2页应当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解决。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以补充实体法规定不详之缺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原则上遵循下列规则:一、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就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二、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三、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如上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它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它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它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自由裁量的规定,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遵循上述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分担。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如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证明责任的倒置又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性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适用与该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即不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否认其主张存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特殊侵权案件,按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应就其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要求其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
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设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实体法上为了保护特定主体,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二是程序法上为了实现特定的价值,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三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为实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在举证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对方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民法通则等实体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案件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证明一切。
如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就仍应对主张权利发生的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所谓举证妨碍,是指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其持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而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举证妨碍的推定,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是程序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所做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条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实用性,此条规定即是依举证妨碍之推定进行了举证责任分配。
它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一方,从而在该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证据时推定该事实成立。
4、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及事实理由,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涉及身份关系除外)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需要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免除其负担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