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大家常常有“该谁来举证”的疑惑,在诉讼过程中,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很多的不变。
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其实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行事才能是您的生活更加便捷与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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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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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的承担
周顺娥
摘 要 我国《 民事诉讼 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举证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 规定》 的 内容比较详细。本文结合法律条文,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周顺娥, 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任 。主观 证明责任 又称提 供证 据责任 、 行 为意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 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比如原 告提 出被 告侵 犯 了他 的合 法权益 , 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审理解决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被告和原告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对诉讼主张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和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
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依据要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反驳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对立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而质疑原告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判定事实是否成立所依据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解决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准则。
根据事实的不同性质,证明标准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事实推定;二是根据事实倒推。
根据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证明的一些特定事实,合理地推定出其他尚未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争议的事实,可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其为违约行为。
根据事实倒推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对其他事实进行倒推。
例如,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从事某项行为,而该行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倒推的方法,推定对方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
三、补充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或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补充证据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申请公证、鉴定、调取银行账单等。
这些方式在提高证明力、弥补证据不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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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摘要:本论文通过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观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性质是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学理界对举证责任性质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
举证责任分配:谈到分配,主流学说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提法,而笔者认为应以举证义务分配为提法。
因为,举证责任源于举证义务,法律并不直接确定责任,而是先规定义务,由义务引发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证据规则更加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情况,过去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对所列举民事特殊侵权纠纷的案件,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观点比较统一。
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相对于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同样证据法相对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也同样会存在疏漏和盲区。
该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自由裁量权○、前言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一但明确这一问题就可以分清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同主张或由谁来负责举证的问题。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现就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已的判决即败诉。
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最了解案情,又最关心案件审理的结果。
因此,他们有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并加以依靠,强调他们的举证责任。
促使他们依法举证,承担自己的责任,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即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需作出裁判的情况下,依法推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一)由谁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行为责任,亦称主观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应当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举证的行为责任是一种主观责任,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当然要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即举证的后果责任,亦称客观的举证责任。
举证的后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也是举证的责任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历来为理论界和司法界所重视。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与复杂,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二、举证责任的性质事物的性质就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进一步说就是指该事物以何种方式区别于其它事物而存在。
举证责任与其它事物一样有其特有的属性,在学理界对此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等。
而笔者认为,举证责任首先是一法律上的责任,即法律责任,其次它是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完整表述为: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提出证据之义务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引发的原因1、责任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1)、责任指份内应做的事,即份内之事。
如“制止违法犯罪是我们公安干警的责任”,又如“我们应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这里责任的含义与义务的含义相同,表达义务的意思。
(2)、责任指导致未能做好份内之事的过错或过失。
如“对这件事的发生,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又如“不掩饰责任是一个党员的基本素质”。
这里责任的含义是过错。
(3)、责任指因未能做好份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如“他违了法犯了罪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又如“如果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意义”。
这里责任的含义是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责任的一种,它指法律之上的责任,但它的含义也离不开汉语的基础含义。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说:“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
德国法学家A.考夫曼、N.麦考富克更是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法律离不开语言,没有语言就没有法律。
确定法律责任一词的含义不能脱离汉语语义而凭空想象,只能源于汉语语义,因而就其含义的确定只能在前述关于责任的三种语意中去发现。
法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不同,在责任之前加上限定词法律,就使这一责任特定化,法律责任就成为了法律的专业术语,而作为法律专业术语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词义的单一性,不管立法、司法、执法等各处均要求它的含义一致,因而汉语中的三个意思,不可能在法律责任的含义中并存,只能选择其一。
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选择了前述三种语意中的第三种作为它的含义,即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许多法律都设有“法律责任”一章,很显然这不是指的法律上的义务或过错,而是直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如《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分别规定了违反合同的后果,侵权的后果及承担后果的方式;又如《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就是规定违约后将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如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等;再如《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其法十四条者将被处没收、罚款等处罚。
此几项处罚均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非当事人应遵守之义务,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才是义务,违反了十四条之义务才产生了四十条的责任(不利后果)。
可见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或称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引发法律责任的原因法律责任既然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那么它就带有强制性,靠国家强制力支持和保障,当事人承担它就需要有原因,因为不利后果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减损,国家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的利益予以减损,必定要有原因,如剥夺自由判刑去坐牢,肯定是有违了刑法,否则若没有原因就判人以刑只会造成随意出入人罪。
笔者认为引发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义务是责任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可见引发责任的原因是违反义务,而这些义务规定于各个民事法律之中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反这些民事义务,将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刑法上虽未有此明确表述,但实际也表述了违反刑事义务是引发刑事责任的原因之意思,如《刑法》对盗窃、抢劫等犯罪的规定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对义务作出的规定,而对渎职等犯罪的规定又是以作为的方式对义务作出的规定,只要做到相应不作为或作为就是履行了义务,就不会承担规定的责任(徒刑、拘役等),这就是刑法设定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就不会引发刑事责任。
从上可知,义务构成了责任的前提,违反了义务才承担责任,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我国学者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权利说。
持权利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应享有举证的权利。
再者,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这里当然也包含了举证的权利。
义务说。
持此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伴随诉讼中的事实而生的义务。
当事人有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同时相应地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败诉风险说。
该说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败诉风险责任,是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以及案件事实客观上难以查明时引起的法律责任。
负担说。
持此说者认为,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既非权利亦非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不得不承担的一种责任。
若从反面观之,则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不得不负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并非单一的权利说或义务说,它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义务而引发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权利说之所以不可取,理由有以下几点:(1)、诉讼权利是诉讼利益的法律化、定型化,是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权利人放弃权利,并不会给他带来除不能享受该权利以外的不利后果。
(2)、权利是相对义务而言的,作为一种权利,应有相应的义务人,而举证责任性质的权利说无法说明与权利主体对应的义务主体。
(3)、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作为权利说的根据,因为民事诉讼上的处分权不是对于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