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9证明责任

《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 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
A将8万元现金借给B,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 月,6个月后B以经济上困难为由,要求延 长还款期限,A不同意,3个月后,A再次要 求还款,B答复已经通过C还款,A主张自己 没有收到此款,并认为是B想赖帐,便向法 院起诉,要求B还款。起诉状中,A主张B没 有还款。而B在其答辩状中称已经还款。诉 讼中,法院要求A对于没有还款的事实加以 证明,A无法证明,法院又作证,A质疑C的证人资格,法庭要求A加以 证明,A不能证明,法庭认为A的主张不能 成立。C的证人资格没有问题,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特征、性 质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特点 (三)证明责任的性质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有时又被称为“举证责任”,是 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 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 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的责任。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burden 除了有“责任”的意思,还有“负担”,所 以有些人称为“举证责任”为“举证负担”。 称“证明责任”为“证明负担”。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谁主张谁证明——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 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162条 审理终结时(三)证据不足,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相结合。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司法的一项诉讼原则,是由l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里亚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提出了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已为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从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尽管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其本质涵义都是一样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提出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怀疑某人犯罪而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被认为是我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或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两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因此,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定、充分的证据,并派员出庭支持其公诉。
(二)明确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准确理解和恰当应用,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深化对其理论内涵及实践操作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内涵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则无需自证其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首先,控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包括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的证明。
其次,当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部分证明责任给被告人。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责任的调整。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操作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控诉方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法庭上,控诉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论证。
最后,法院应当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如何平衡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如何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完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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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法律规定了法官收集证据的义务。法官除居中裁判外还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危害:
1、既可以作为居中裁判者,也可以为控诉方代言,同时还可以为被告人辩护。这样一来,法官便具有操控整个诉讼的能力,不利于司法公平的实现;
在我国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具体而言,说服责任是指控诉方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所述的事实真实存在,进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即判定被告人被控罪名成立,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否则,法官将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确立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分配
提供证据的责任:
1、被告人基于推定而提供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即要求控诉方应对其主张被告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在法庭上不能完成其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法官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考虑因素:
1、被告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1)人力、物力和财力薄弱造成取证的难易、深度和广度方面;
(2)检察院作为控诉方与法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样造成了被告人与控诉方在诉讼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2、具体个案中,法官对于由谁承担某项证明责任找不到相应的依据,进而出现类似情形,不同的个案结果;
3、控诉方怠于履行证明责任。
(三)不够重视被告人证明责任分配
表现:过分强调控诉人的证明责任,而忽视了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
危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而与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的恰恰是被告人,有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别人无法知晓,由于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有时对于于己有利的证据也疏于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积极保护自身的权益,造成对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损害。
我国在诉讼模式方面,虽然有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影响,在控方先行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后被告方又提出的辩护事由,只能算是一种线索,对此仍需由控方进行进一步的证明,法官也仅是提醒控方要注意这些事由,并不就是积极协同证明。因此,相对而言,我国控方对犯罪成立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公诉人应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当公诉人无法完成证明责任,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应当不支持公诉人的主张,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判决。
(二)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三)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没有义务使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况且“法律认定被告无罪的”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之时,法官应当作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而非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利判决。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
通说观点:证明责任应包括三个层面:(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应然要求: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举证并承担证明不能的相应后果。
其形成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独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即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也称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定犯罪成立),包括未成年、精神病、正当防卫免责等积极性辩护理由,如果行为人有这些辩护理由,就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其中,前者体现为控方权力,后者体现辩方权利。
2、造成法官证据上的责任与控诉方、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的界限不清,使得法官难以界定自己在诉讼中的职责范围,进而无法正确履行其该履行的职责。
解决措施
(一)加强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
1、设明示性专门条款
根据需要设明示性专门条款,可以明确证明责任分配之时应考虑之各要素,保障具体个案正义的实现。
具体做法:(有争议)
2、被告人举证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受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诉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法官必须对控诉方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析和求证;(不参与收取)
2、当法官未能很好地完成其所负之证据上的责任,其必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承担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基于对其未能正确裁判的一种否定评价。
(1)法律推定,主要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由被告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Eg: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2)事实推定:
1)身体精神健全之推定:推定控诉方起诉每一个被告人的身体精神是健全正常的;
2)否定自杀的推定:推定任何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都不是被杀;
3)因果关系的推定:如共同加害案件中,多名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1)制定统一的民事刑事行政证据法;
(2)完善各自的诉讼法,分别将民事、刑事、行政证据法律制度尽可能全面的地规定进去;
(3)单独制定刑事、民事、行政证据法。
2、细化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细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可以使得控诉方和被告人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在诉讼中所应承担何种之证明责任,进而正确地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实现诉讼之目的。
总体上来说,在两大法系国家,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在证明范围上,职权主义模式国家明显小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所应考虑的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且在诉讼中被告人首先被认为是清白的,即推定为无罪。
2、即便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较为粗略的,未加细化参与者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证明责任,往往需通过一定的推导。
危害:
1、缺乏明示专门条款的规定,会导致具体个案中,在考虑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时,出现“无法可依”之情形;
2、规定较为粗略,使得控诉方和被告人无法正确地认识自身的证明责任,造成诉讼双方无法正确地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2、被告人主张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而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1)受到强制的行为;
(2)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
(3)执行命令行为或正当职务行为;
(4)有合法授权或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3、被告人主张存在有利于己的影响量刑的事实
4、被告人主张存在于己有利的程序事实
说服责任:
范围:部分说服责任;标准:优势证明
(四)明为两层内容:一是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辩方
没有这种责任;二是控方的有罪证明,应当是完全的证明。
两大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然分析
英美法系:
控方先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基于本体成立要件的推定机能,其无需对被告人可能的辩护事由一一排除,而由被告人对辩护理由承担证明责任。
3、法官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控诉方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
表现:
1、控诉方自身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此种“一岗两责”;
2、控诉方与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往往只存在原则性,无具体划分;
3、控诉方未履行证明责任时的责任不明确。
危害:
1、控诉方在法庭上履行证明责任时,处于一种高高在上之地位,使得原本就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大陆法系: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就具有了违法性、有责性,控方一般只就构成要件符合性承担证明责任。但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获得普遍承认。根据这一原则,当控诉证据不足以使法官对被告人有罪产生“内心确信”时,法官必须判决被告人无罪,同时,由于职权调查原则的作用,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那么重要。
(二)进一步明确控诉方证明责任分配
1、明确提供证据的责任
(1)使得控诉方只是仅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
(2)明确划分控诉方与被告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3)明确控诉方未履行职责的责任,敦促控诉方更好地履行其控诉职能,以利于案件事实查清的角度出发。
2、明确说服责任
整个案件的说服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
(四)法官不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并无自己的主张,也无须承担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判决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过于简略
表现:
1、在我国刑法领域,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都缺乏对于证明责任承担的明示专门条款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般的法理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