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修改建议——从证明责任的视角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修改建议——从证明责任的视
角
夏良田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一审法官不能轻易按照证明责任规则进行判决,对一些有疑问的案件采取疑罪从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影响"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得不到落实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夏良田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依靠群众"与"依靠人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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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幽灵抗辩”与我国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之完善——以台湾地区相关案例为视角4.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之管见——以二十余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为视角5."规范说"视角下一般条款的证明责任分配——以我国不当得利诉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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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1 O - 8 1 2 0 )3-0 o 0 O 88 8 (o 6 0 - o -2 - 0 ̄
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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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一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30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3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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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罪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B.⾃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承担说服责任
D.⾮法持有枪⽀案中,被告⼈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在例外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持有枪⽀、弹药案等,犯罪嫌疑⼈、被告⼈也负有⼀定的证明责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反两 个方 面 , 是其 基本 内容是 一致 的。 但 英美 法系 刑事 诉讼 法 中的证 明标准 主要 规定在 证据 法 中 。
三 、 国刑事诉讼 中的证 明标 准 我
目前我 国奉行 的是“ 证据 确实 、 充分 ” 准 , 标 其强调 诉讼 的客
这里 , 明标 准不 仅包 括法 院认 定被 告人 有罪 的标准 , 且包 括 观 性 , 也会使人 担心 主观 因素 的影响 , 案件 的审判 者会 导致 证 而 但 如 笔者认 为 , 案件 判断 者 的职 业规 范和 惩戒措 施可 检察 机构起 诉的标 准 , 还包 括侦 查机关采取 重大侦 查行为应 当遵 案 件判 决不 公 , 司法 经验 的正常 运用 。 案件 处理 循 的标准 和 被告方 在例 外情 形下 承担 举证 责任时 应 当遵 循 的标 以保证 案件 处理者 的法律 知识 、 优 事 准, 可见 , 英美法 系刑事诉 讼 中, 在 在不 同的诉讼阶段 适用 不同 的 者 的高 素质 , 良的保 障机制 对于 案件 结果 的影 响大大 强于 “ 证 , 证 明标准 , 对不 同的 诉讼主 体适 用不 同的证 明标准 , 明标准 体 实清楚 , 据确凿 ” 而且 对其 的保 障作用应 该大 力强调程序 的公 证 这 现 出可 能性或 确定性 程 度方面 的变 化 。 中 , 被告 人作有 罪判 正性所 体现的 实际的正义 性 , 方面英美 法系 国家所采用 的非法 其 对
一
文章 编 :090 9(000.7. 10.5 22 1)820叭
关于 证 明标准 之概 念分 析 第 2 规定 : 款 在检 察院起 诉之 后 , 由对案 件审 判 向有 管辖权 的 则 证 明标准 , 是指 判断案 件事 实的证 明能否达到法 律所规 定的 法 院裁 判是 否开始 审判程 序或暂 时停 止程序 。此 时, “ 须 认为 被 证明 力的一 种尺度 。 在刑 事诉讼 中 , 证明标 准在刑 事证 明 中是 以 诉 人有足 够的犯罪 行为嫌 疑”根据 该法典 第 23 规定 , , 0条 方可 裁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
司法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公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二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进展司法活动,应当充分表达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弹劾式诉讼:也叫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
纠问式诉讼:也叫审问式诉讼,是指审判机关针对犯罪案件,根据其职权主动进展追究和审判。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陪审制度: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修改建议——从证明责任的视角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 关党校 学报
2o . 064
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 19条的修改 建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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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 明责任 的视 角
夏 良田
( 四川省社会科 学院 , 四川 成都
6(7) 1 2 1 0
摘 要: 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 , 证明责任的实质和 目的在于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法官如何下判的
再次, 从现实实践状况看 , 会环境 的复杂化 社
也为一些刑事案件的侦破带来 了一定的困难 , 导致 了产生真伪不明存在的可能性 。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 出, 从认识 的相对论角度 看, 由于对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要受到人们认 识能力的制约, 要受到时间、 人力 、 财力、 物力及社
作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 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 限 人 地思维着的个人 的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 限 的前进过程中, 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 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来 说, 人的思维是至上的 , 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 它的认 识能力是无限的, 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 、
完全被证实的可能。其次, 除了直接发生在法官眼 皮底下的案件以外 , 由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发 生在过 去 , “ 原 历 史 ” 在 还 的过 程 中 受到 效率 、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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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 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 而这样 的要求 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如强 制措施的司法令状原则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等等 ,
角度看 , 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与此 同时 , 人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还受 到人力条件 、 财政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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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 委省级机 关党校学报
侦查技术条件和装 备条件等多种客观因条件因素 的限制。因此 , 从手段上来看, 刑事案件也有不能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量刑情节
[ 图分类 号 ]D 73 [ 献标 识码 ]A [ 中 F 1 文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10 06 0 50 2 1 )3— 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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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4卷
案 件与普 通 的刑事 案件 区分 开来 对待 。对 于死 刑这
样严 厉 、 残忍 不具 有 纠错 和弥补 可能性 的刑罚处 罚 ,
主 张 , 以 由控 辩双 方分 别提 出并 予 以证 明。 可 刑事 量刑 的证 明责任 是 指 当事 人 向法庭 提供 足 够 的量刑证 据 , 以使 案 件 交 付 裁 判者 进 行 事 实 认 定 的责 任 。按照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原 则 , 方 应 当 控 就其所 提 出 的量 刑 情 节 事 实提 供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对 于从 重或 者加重 处 罚 的量刑 证 据 只能 由控 方 提供 。 被告人 有权 提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量 刑 情 节 资料 , 告 被 人应就 其 提 出的有利 于 自己的从轻 、 轻 、 除处 罚 减 免 的事 实提供 证据 予 以 证 明 , 官 不 能 因为 被 告 人 没 法 有提供 相应 的量 刑情 节资 料 而予 以加重 处罚 。公 诉 案件 中 , 由于检察 官 的工作 性 质所规 定 , 提供 与量 刑 情 节有 关 资料 , 该 既提供 对 被告人 不利 的证 据 , 应 也 应 该提 供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证 据 。不论 是 有利 于被 告 人 的证 据还 是不 利 于 被告 人 的证 据 , 察 官 都 有 义 检 务提 出证据 予 以证 明 , 则其 所 提 出罪 重 或 罪 轻 的 否 主张将 不被 采纳 。 如 此分 配证 明责 任 的理 由是 : 1 诉 讼 双 方 对 () 各 自提 供 的量刑 事 实 予 以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 , 以 可 促 使控 辩双 方审 慎 的 提 出量 刑 主 张 , 极 地 收 集提 积 供 有利 于 自 己的 证 据 , 免 出现 不 利 的诉 讼 结 果 。 避 () 2 从量 刑 事 实 与 诉 讼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样 的证 明 这 责任分 配 , 以使 公 诉 机关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的诉 讼 能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