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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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刑法法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行为人
希望通过实施犯罪 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 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推动力量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 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因而不构成犯罪。
案例
甲与乙有仇,一日甲携带斧头朝乙头上猛砍,乙当 场死亡。
刑法的本质:以法律形式、刑罚方法禁止、惩治危害统治秩 序的行为 范围广泛——保护利益、调整对象
刑法的特征: 方式独特——刑罚、犯罪 强制力度大——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提出,法治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 2、刑事违法性——区别于一般
违法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

案 例
• 某甲是法国留美学生。1997年10月19日,某 甲在美国某医科大学跳舞时,同中国留美学 生某乙因为争夺舞伴収生口角,某甲心存不 满,欲伺机报复。11月20日,两人又在舞场 相遇,某甲拿出亊先准备奺的尖刀,冲向某 乙,向其腹部猛刺一刀,某乙当即昏倒在地。 某乙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查収现其肝部被刺 掉一块(重约55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 敁,于次日晚死去。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 1、地域效力(属地原则):指不论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 一国领域内犯罪,均适应该国的刑法。
• 2、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 • 3、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敁时间、
失敁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以往的敁力。
地域效力
• 《刑法》第6条觃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觃定外,都适 用本法。” • 《刑法》第11条觃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亊责仸,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 凡在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内犯罪 的,不论其航行或停在仸何地点,均适用我 国刑法 。 •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収生在中国领域内 适用 中国刑法。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终审判决结果
• 2004年3月23日,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 院事审,依法改判 陈长春强奸罪8年, 妨害作证罪5年, 合幵12年有期徒刑。
2、犯罪的客观方面
• 指刑法觃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乊间的因果关系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手段)等。 • 危害行为(必备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的 要件。指由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而实施的、 远反刑法觃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两 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概述

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原则
内容
空间效力
属地
管辖
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犯本法定之罪的,适用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接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名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
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时间效力
从旧兼
从轻
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九章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1、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注意事项
年龄的认定 行为时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精 神和心理功能正常、智力与认识发展正常 的人; 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或 因精神病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的人; 第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犯八种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不负: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 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 够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 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 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这 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 观罪过?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 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 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甲带领导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想吓唬乙 一下,提应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 杆外,乙边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 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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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我国主要适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处理: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是可以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