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法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原则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指导,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推动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
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依法治国原则的坚持,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职业等各种身份特征。
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就业、教育、卫生保健、法律实施等。
法律要求公民和组织应当平等地享有和履行各种权利和义务,保障人民的平等待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必须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和制裁。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同样的制裁;对于同样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同样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公正的法治社会,树立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意识。
四、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据这一原则,任何人不得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对他人施加任意惩罚,不得以法律之外的标准确定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必须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公民被指控犯罪时,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和诉讼程序。
五、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法律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公正权益,确保裁决的公平合理。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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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论刑法包容评价精神下的包容犯之独特性

论刑法包容评价精神下的包容犯之独特性⼀、包容犯的概念及其蕴含的包容评价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包容犯是由刑法分则明⽂规定出来的,⾏为⼈在实施某⼀犯罪⾏为(本罪)时,若同时触犯到另⼀罪名(被包容罪)时,触犯到另⼀罪名的犯罪⾏为被包容进本罪,只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不作为数个罪名进⾏数罪并罚。
包容犯中蕴含的是刑法中体现着主客观相统⼀的包容评价精神,将⼀罪包容另⼀罪,使主观与客观相⼀致、罪刑相适应,以弥补先前刑罚制度的弊端。
⼆、与其他罪数形态相⽐较分析包容犯之独特性 (⼀)包容犯本质上是⼀种犯罪形态 笔者认为,包容犯在本质上与法条竞合是区分开来的。
法条竞合是逻辑上的静态从属关系,具有必然性、关联性和从属性,体现为⼀罪的外延必然包含于另⼀罪名。
刑法分则规定的绑架罪中,故意伤害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另定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包容犯,但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者不存在刑法条⽂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
可见,包容犯的本罪与被包容罪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外延包含关系,包容犯从本质上具有其独特性。
(⼆)包容犯构成要件分析 从构成要件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为⼈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为,触及两个罪名;第⼆,这两个犯罪⾏为具有⼿段和⽬的上的牵连性或结合关系;第三,两个犯罪⾏为的主观层⾯都是故意。
结果加重犯是⼀个犯罪⾏为触及⼀项罪名,想象竞合是只实施了⼀个⾏为,在第⼀个构成要件上,包容犯即区别于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
吸收犯的两个犯罪⾏为的犯罪构成之间是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不存在⼿段和⽬的的牵连性,其中的⼀个⾏为不具有独⽴性。
在第⼆个构成要件上,包容犯区别于吸收犯。
在第三个构成要件上,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且⼤多数如此,只有少数限于过失,这⼀点也与包容犯相区别。
同时在定罪⽅⾯,包容犯是在⼀个罪名⾥按照法定加重处罚进⾏恒定性的定罪,符合“本罪+被包容罪=本罪(加重处罚)”的公式;牵连犯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从重定罪,具有任意性和选择性,是“⼀罪+牵连罪=从重罪”的公式;结合犯则是结合为⼀种新的与两个犯罪⾏为触犯到的罪名完全不同的罪名,可以⽤“A罪+B罪=AB罪”的公式表达,法律拟制情况之⼀,属于法条特殊规定 可见,包容犯与牵连犯、结合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都有明显不同,更体现其在刑法罪数形态上的独特性。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刑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是指明犯罪的标准和设定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学科B.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C.刑法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与民事法无关D.刑法只针对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答案:A2.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犯罪法定、罪刑相适应B.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罚当其罪、责任适用原则D.法无授权不可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3.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B.刑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C.刑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官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法律效力D.刑法解释是由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查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答案:B4. 刑法中的“罪”是指:A.犯罪行为B.犯罪人的心理状态C.违背社会道德引起的法律后果D.社会危害性行为答案:C5.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A.预防犯罪B.惩罚犯罪C.保护人权D.维护社会秩序答案:B二、判断题1. 刑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不涉及社会学因素。
答案:错误2.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答案:正确3. 刑法是法律规范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答案:正确4. 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和作为,都适用刑法的规范。
答案:正确5. 中国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以情节适用原则为核心,根据犯罪主体的恶性程度对刑罚进行调整。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功能。
刑法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通过规定法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对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刑法有保护人权的功能。
《刑法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
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刑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刑法基本原则则是刑法制度的核心,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被定为犯罪。
根据法治原则,只有国家的法律才能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这一原则的体现在于,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刑责承担等方面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法定原则的应用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也要求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和刑罚为依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必须明文确定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或随意决定。
同时,也要求刑罚的适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条件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应当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在实践中,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刑罚的确定,必须根据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的认定,不能凭主观判断或偏见。
同时,也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犯罪偏重原则犯罪偏重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刑罚的确定,应当以对社会危害大、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优先追究和量刑。
根据犯罪偏重原则,对于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轻罪处罚措施,以减轻对犯罪者的惩罚和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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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罪犯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文明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罪当其罪。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1.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综合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6.属地原则,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的刑法。
而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保护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8.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仅揭示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所谓犯罪,简而言之,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3.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
3.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根据具体犯罪行为侵害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的直接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亦称单一客体,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6.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以及刑法保护的状况,复杂客体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次要客体亦称辅助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2.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又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3.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4.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在理论上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侠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害状态。
5.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限制责任能力又称减轻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划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6.以是否要求主体具备特定的身份,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仅要求达到法定的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而不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了要求达到的法定的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外,还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7.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2.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5.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理论上通常将这种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而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侵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特殊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殊防卫属正当防卫的一种形式,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条件地放宽。
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行为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不同,犯罪阶段表现的是犯罪行为的时间顺序,而犯罪停止形态体现的是犯罪行为停止在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包括手段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且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