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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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明责任浅析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明责任浅析
转 自诉 ” 的案件 。根 据《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 自诉案件 的开庭条件 人 , 法律上 只规定 了当事人 的权利但并未规定 责任 , 有权 利无责 是“ 犯罪事 实清楚 , 有足够证 据” 。而对缺乏罪证 的 自诉案件 , 如 任会 导致 权力滥用也会导致权利 形同虚设 。又 由于上述第一个 果 自诉 人提不 出补充证据 , 人 民法 院应当说服 自诉 人撤 回 自诉 , 原因, 被害人只好放弃 自己的权利 , 使之形同虚设 。 或者裁定驳 回。可见 , 自诉案件 中作为 自诉人 的被害人承担证 明 因此 , 笔者认 为 , 应 当根 据被害人 的处境适 当增 加被害人 的 责任在法律规范上是 明确 的。也就是说 , 自诉人要承担举证 的责 证 明责任 , 使被 害人 承担一定 的义务 , 一方 面促使被 害人行使 自
摘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 被 害人根据不同程序性质承担不 同的权利 义务 , 在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原告, 承担证明案件 事实的责 任, 而 在公 诉 案 件 中, 作 为 当事人 的被 害人 是 否 也应 承 担 _定 的证 明 责任 , 这 是 值得 探 讨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 。


任 玉 洁 ( 河 南 方 城县 公 安局 河 南 南 阳
_ — j 蠢
4 7 3 0 0 0 ) 刑 事 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 证 明 责 任 浅 析
中图 分 类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5 5 一 - 0 2


犯罪进行 陈述 以及经审判长许 可向被告人发 问的权 利 ;申请新 的证人 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的权利等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聚焦被告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聚焦被告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作者: 金志鑫
作者机构: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010021
出版物刊名: 前沿
页码: 100-102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
摘要: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考虑到刑事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具体运作可能出现的证明困难等因素,以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分析借鉴英美证明责任中的“分层理论”。

围绕被告人与控诉方之间证明责任如何理性的分配,进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控诉方承担主要证明责任的前提下,肯定被告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构成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背叛。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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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分 配的规定 明确许多 。 二、 被告人的证据责任问题事 被告 人是否承 关于被告人 的证据责任问题, 理论界素有争议 。 一般认 为, 事诉 讼 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刑 被告方没有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义务 。“ 被告 有无举证 责任 , 应依被 告是否受 无罪推定而
明显 , 这一条 是关于举 证责任后 果 的规 定 , 或者说是 关于 客观举证 责任 的规定 , 但看不 出 由谁来 举证 , 即谁 承担举
证责任。 以 , 12 所 第 6 条不是完整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定 , 分 析我 国刑事 诉讼 法举 证责 任规则 须结 合 其他 条文进 行 。 《 刑事诉讼法》 8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 已经立案的刑事 第 9 “ 案件 , 当进行 侦查 、 应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 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 了公安机关全面
无罪推定原则 的要求. 但是被告方仍要承担提 出证据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 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这 一 问 题展开论述, 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 规定, 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2 . 9 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m 28 (0 9 - 06 0 2 59 2 0)1- 0 9- 2 0 5-



收集证据的责任。 19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第 2 条“ 应 当做到犯 罪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 并且 写 出起诉 意见 书, 连同案卷 材料 、 证据一 起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规 定 。 也是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 , 10 ” 第 4 条也是 关 于公 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 的规定 。而第 1 1 人 民检 4 条“ 察 院认 为犯 罪嫌疑 人的犯罪 事实 已经 查清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法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 按照审 判 管辖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则是包含 了检察 院举证 , 责任 的规定 。 10 、 17 第 5 条 第 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9第 10 3 、 4 条等也都包含有公诉人举证责任的 内容。 关于 自 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 》 11 第 7 条第一 款规定得 比较 明确 , “ 缺乏罪证的 自诉人撤 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 既规定 “ 自 诉人 ” 举证 , 还规定举证不能 的后果 , 较公诉关 于举证 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On Dit i i n o r e fPe s so n Bur n o s rbuto fBu d n o r ua i n a d de f Pr du i i nc n Cr m i l o e d n o c ngEv de ei i na Pr c e i g
义 都包括 两个层 次 : 行为意义上 的与结果意义上 的 责任 。“ 总而言之 , 法律预先规定 当某一事实真伪不 明时 , 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负担( adcp 就 hn i ) a 是证 明责任 。 在上述两层含义 中 , ” 行为责任是证 明
21 0 0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 ou n l of Hu e Un ve s t f Po i e i r i o lc y
Ma 2 0 y. 01
NO. S r NO. 4 3 e. 1 lLeabharlann 第 3期总 第 14期 1
论刑事诉讼 中证 明责任 与举证 责任 的分配
t n b ttt lh ud e efc d nte rbe w e e e u g o l dr k e ep n ii f ud no p r i , u is ls o l r t o l o i bp eeo hp m h t rh jd e h u u e a e h s o s l o b r e f e- h t s dn t t r bi y t
担 举证 责任 与 证 明责任 上 仍应 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举证责任 ; 主体 ; 责任 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9 6 D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1 )3 0 4 — 5 17 —29 (0 0 0 — 0 5 0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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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虽然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证明责任。

在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为证明自己无罪,还应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被告人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被告人来说,在不负有罪证明责任这一点上是绝对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应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明责任。

还有的学者对于被告人是否承担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要探讨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首先要明确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学者对证明责任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概念相同,可以相互替用;1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包容了举证责任。

2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其实相差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证责任的意思。

3在本文中,笔者统一采用证明责任的概念。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主观的证明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假不明时,在法律的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叫做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负责证实事实的责任,使当事人希望审理某种事实时提出一定证据的责任,也叫形式的举证责任。

4在德国诉讼法中,在德国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因要件事实未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

5英美法系关于证明责任的解释为:“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以使案件教与陪审团评议的证据的行为责任;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与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成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

”6结合两大法系对证明责任的定义,我们可以把证明责任的含义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二是说服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原则上由公诉方负担,不能转移给被告人,而且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则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随着诉讼的发展,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对被告而言,其对事实的证明标准达到合理性即可。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除实体法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既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包括说服责任。

被告人在仅否认有罪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对欲证明自己无罪提出的积极抗辩,则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某些情况下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刑事政策的需要
针对贪污、受贿、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应当由实体法做出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而介于这些犯罪取证方面的特殊性,在实体法中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更有利于惩治官员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危害较大的犯罪。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文件中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就做了明确规定。

(二)公平合理的需要
对于某些犯罪而言,被告人在证据信息的掌握上明显占有优势,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合理公平。

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法律只要求其诉方证明被告人占有超过其合理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指控即可成立。

法律不要求其诉方提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证据。

其理由是:检察官只要了解并证明每一笔巨额收入的合法性,工作难度太大,难以完成,而被告人只要能够证明他的巨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就可以证明自己无罪。

因此,法律规定将此种犯罪的证明责任置于被告人。

因此,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合理。

(三)实现立法目的的需要
证明责任是一个兼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两栖”问题。

7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亦关系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立法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这两者应当平衡,不能顾此失彼,所以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要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任是分配证明责任的“黄金原则”,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更加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
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中世纪就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

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2、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定罪;3、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

8根据无罪推定原责任,当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对于被告人犯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达不到法律的要求,法院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这项原则从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但是任何一项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方承担,至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证明责任,则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

这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中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也会从公诉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

9在实体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该负完全意义的证明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方不是完全没有证明责任,而是仅仅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就完成了证明责任,然后就由被告人来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三、国外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立法考察
下面通过对英、美、德、日国家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考察,来进一步论述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

尽管各国的法文化和法传统有所不同,对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在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出于各种考虑,各国在立法上和判例上都认为被告人在例外情况下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至于仅仅是提出证据的责任还是包括说服责任在内的完整的证明责任,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的个案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完整责任。

这里包括几种情况:1、谋杀案件。

根据英国1957年《谋杀法》的规定,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并举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关系时,被告人如果否认谋杀,辩称意外事件所致或征得对方同意,则必须承担提出如此主张的举证责任;2、持有凶器犯罪。

按照英国1953年《犯罪预防法》的规定,任何人在一个公开场合,未有法律批准或合理理由而携带犯罪凶器均是非法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和合理的责任,否则将以犯罪论处;3、受贿。

按照英国1906年的《贿赂防范法》或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法实施法典》的规定,由某一特定人支付、给予的现金、礼物或其他实物,除非接受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这些现金、礼物等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将视为受贿所得;4、精神错乱。

精神错乱可以作为被告人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理由。

但按照1964年英国《刑事审判法》的规定,当辩护方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处于精神错乱或有其他免责的疾病作为辩护理由时,辩护方必须就精神错乱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辩护方的辩护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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