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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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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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

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

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

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论文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端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并得以推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建构上,既要体现国际司法准则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在对比较法视野内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刑事证据在获取与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尴尬:物证鉴定等鉴定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然而,即便是在获取言辞证据时,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如在无罪推定这一刑事司法原则的要求下,公安、检察机关传统的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

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这与规范司法是相去甚远的。

所以,在有效打击犯罪与刑事司法法治的双重要求下,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作出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一、污点证人豁免概述所谓污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具有某种犯罪嫌疑,经司法机关指定,赋予其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而被强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证人,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

而污点证人豁免则是指为了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而放弃对其追诉或在对污点证人追诉的诉讼中放弃对其提供的证言的使用的制度。

从性质上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应当是定罪上的豁免而非量刑上的折扣,①是一种实体认定上的豁免,具体包括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情况。

当前,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英国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发源地,与此相适应,为实现刑罚权而限制上述特权的证人豁免制度亦最早发端于英国。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出现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雏形案例,即1806年英国上议院弹劾海军司库麦威尔(melville)勋爵一案。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问题研究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问题研究

从 世界范 围的法律规 定和 司法实践来看 , 作证豁 免一般 都分 为四种类 型 : 1 罪行豁 免。这 是指不 得对 被豁免 的证人在 其提 ()
() 因为贿 赂犯罪 行为发 生在行 贿人 、 贿人之 间 , 多是 私下秘 密 供 的证 言中涉 及的 任何犯罪 事 实进行起 诉的 豁免形式 : 2 证据 受 且
进 行, 具有 很强的隐 蔽性 , 了内部人员 外, 除 外界很 难完全掌握 犯 使 用豁 免。这 是指 被豁免 的证 人提 供的证 言或任 何根 据该证 言 罪 事实 。 行贿人 作为重 要的知 情人 , 其证 言对 于受 贿案件 的侦破 而获得 的信息 不得 在随后 进行 的任何 刑事 诉讼 中用作 不利于 该 () 和 定罪起 到了关键 作用 , 由于行 贿人本 身涉 及行贿 犯罪 , 但 其在 证人 的证据 的豁 免形式 : 3 非正式 豁免 。这是指 不采 用法律规 面对侦 查机关 的审讯时 , 会首先考 虑到 自己所交代的犯 罪行为 定 的豁 免 而 由检 察官 作出不起 诉 决定 以换取 证人提 供证 言的豁 也 () 和犯 罪事 实是否 会对 自己带 来不利 , 因而大 多数行贿人 出于 自身 免形式 :4 证言 使用豁 免 。这 是指被 豁免 的证人 提供 的证言不
利益 的考 虑 , 很可 能会 隐去很 多 尚未被侦 查机关掌 握的 内幕 , 不 得 用作不 利于 证人 的证据 的豁免 形式 。
愿 作 为证 人指证 犯罪 , 就进 一步加 大 了揭 露受贿 犯罪 、 治腐 这 惩
二 、 国“ 我 污点证 人” 免制度 的现状 豁
败 的难度 。 污 点证人 ” “ 豁免制 度可 以打破 行贿人 、 受贿人 的利益 共 同体格 局, 通过对 行贿 人罪行 的豁 免来打 消其顾虑 , 励其积 鼓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的作用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中的作用内容摘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

当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已处于高发阶段,但由于和社会犯罪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证据、关键证据异常困难那。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保证能够打击黑社会组织中主要犯罪分子的同时放弃一些轻微犯罪分子的追诉,来换取他们充当污点证人和控方进行合作出庭作证,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同时又避免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极大的保障了人权。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保护措施黑社会犯罪往往由于其犯罪的残忍性,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搜查证据特别是一些核心的、关键性证据异常困难,况且我国当前的侦查条件和技术设备都不够理想,这一切都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国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和社会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作用显著。

当然在引进该项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该项制度如何和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法律文化,国民认可度相协调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在付出最小程度法治磨合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污点证人这个概念是从香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其最早产生于英国的《证据法》和相关的一些司法判例中。

在德国,污点证人被称为“王冠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

由于对于污点证人概念的不同界定,所以学界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资源作为控诉方的证人,从而可以免收刑事的追究或者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因此获得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种观点是:“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与已被控诉的犯罪行为具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某种交易,达到回避对方对自己的控诉和指证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由法官签发豁免令后,控方以免追究该证人的罪行为条件,获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律方 面的 限制 , 如在 无罪 推定 这 刑 事 司法原 则 的要 求 下, 公安 、 检察机 关传 统 的取证手 段受 到 了一些 限制 。 j - . 对越 来越 多 的 是面 有组织 犯罪 、 赂 犯罪的 复杂 形势 , { 贿 H 于破 案、 指控 的急 切心理 , 侦 查、 检控 机关 刑讯逼 供 、 力 取证也 在一 定程度 上滋 长 , 与规 范 暴 这 司法足 相去 甚远 的。所 以 , 有效 打击犯 罪与刑 事 司法法 治的双 在 重要 求 下, 刑事 诉讼立 法有 必要作 出一些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以缓解 两者 之 间的矛盾 。 污点证 人豁 免概述 所 谓污 点证 人是 指 了解 案件 情况 并具 有某种 犯罪 嫌疑 ,经司 法 机关 指定 , 赋予其 作证 的刑事 责任豁 免 , 而被强 制作 为公共 利益 代 表 的证人 ,提供 证据证 明犯 罪事 实 的人 。而 污 点证人豁 免 则足 指 为 了获 得污 点证人 的证 言而放 弃对其 追 诉或 在对 污点 证人追 诉 的 诉讼 中放弃 对其 提供 的证言 的使 用的制 度 。从性 质 上分析 ,污 点 证人豁 免应 当是定 罪上 的豁 免 而非 量 刑上 的折扣 , 是一 种实 ① 体 认定上 的豁 免 , 体包括 罪行 豁免和 证据 使用 豁免 两种 情况 。 具 当前 ,法治发 达 国家普遍 对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 国是 反对强 迫 自证其罪 特权 的发源 地 , 英 与此 相适 应 , 实现 为 刑 罚权 而 限制上述 特权 的证 人豁免 制度 亦最 早发 端于 英 。早在 1 9世纪 初 , 国就 出现 _ 人作 证豁 免制度 雏形 案例 , 10 英 『 证 即 86年 英 围上 议院 弹劾海 军司 库麦威 尔 ( ll ) 爵 案 。② 2 世 纪 Me ie 勋 vl O 后期 , 国 出现 r限制 沉默权 的呼 声 , 英 一些 成文 法规 定检拧 方可 以 通过 强制 的方 法获得 证词 , 为 了抵 消该种 强制 给沉 默权 带来 的 但 冲击 , 同时 又规定 , 因强制 方法 获得 的证词 在随 后的刑 事诉讼 中 得 作 为不利 于陈述 人 的证 , ‘ 定实 质上 即为证 人豁免 制度 。 这一 规 美 国是 污 点证人豁 免制 度发 展得 最为完 备 的围家 ,该制度 频 繁适 用 于贿 赂犯 罪 。美 国联 邦立 法在证 人豁 免 问题上 ,经历 了从绝 对 的 反对强 迫 证人 作 出归罪性 证 言剑 以免 受起 诉来换 取被 迫的证 言 ( 行豁免 ) 最后 到现 行 的可 以强 迫证人 作证 . 罪 , 但是 仪承 诺在 以后 的起 诉 中 使用 该 证言来 反对 该 证人 ( 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免 ) 使 的过 程 。 拿 大 加 是唯 …将 作证豁 免制 度上 升到 宪法 的同家 。加拿 人 l8 年 《 9 2 权利 与 自f宪章》 l 条规 定: 任何 程序 中作证 的证人 , l = I I 第 3 ” 在 有权 使任 何 有 罪证据 不 在任 何其他 程序 中被用 作证 明其 犯罪 的证据 ,凶作伪 证而 受到指控 或提 供相 互矛 盾 的证据 时除外 。” 9 5 《 】 8 年 证据 法》 第 5 第 2 规定 ,如果证 人被 强迫 嘲答 问题 ,其 川答亦 不得 在 条 款 ” 此后 的任 何刑 事审判 或其他 刑事程 序 巾波使 用或采 纳为 于其 不利 的证据 , 非他被 控 在此作 证 中犯 有伪 证罪 ” 除 。可见 , 拿 大实 行 加 的是 典型 的证据使 用豁 免 。 为在英 美法 系 凼家 的一项 普通 制度 , 作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却并 来被广 泛接 受,德 国大概 是火 陆法 系 唯 一住 立 法上 明确 规定 了作证 豁免 制度 的 困家 。此 外 , 人 陆法 系的德 在 国, 同样对 该 制度作 了相应 的规 定 , 是通过 榆察 官的 起诉来 豁 其 免 罪行 的” 正式 豁免 ” 非 制度 。 污点 证人豁 免制度 在 世界范 用 内的普遮 确 有 着深 刻 的理 沦 基础 , 要表现 在 以下J 个方面 : 主 L 1 法前提 : . 立 不被 强 迫 自 其 罪 证 污 点证 人豁 免制度 存 的前提 不受强 迫 白汪其罪 的 立法 规定 , 若无 此司法原 则或规 定. 便 存在所 谓 的污 点证人豁 免制度 。 不 受强 迫 自证 其罪权 是指任 何 人都享 仃 被 强迫提 供证 据证 明 自 己有 罪 的权利 。 一 这 权利 起源 于英 国, 目前 已经 被绝 大 多数 崮家 的 刑事法 律甚 至宪法 所确定 , 为 州际社会所 公认 的被近 诉者 的一项 成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观全面 , 另一 方 面 , 由于污 点证 人的作 证行 为是 获得 司法豁
基本武器 , 当面临刑讯 逼供时 , 只要供述 出 自己的证 言 , 则其 不 可避免 的将会进 入 司法程序 , 这 样一来 , 在今后 的司 法实
践 中, 司法部门极有可能采取这种简单快捷 的获得证词 的方
式, 从而会对证人 的权 利造 成侵 害 , 也 会让公 众对 司法 机关 的公信力产生怀 疑。这样来看 , 我们就失去 了构建污点 证人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概述
点证人 的豁免是利益相互博弈 的结果 , 为 了能保 护更加重要
的社会 利益 , 牺牲 了相对较 小的 利益 , 也 即为了侦破 大 案要 案 而牺牲对某些犯 罪嫌疑人刑 事责任的追究 , 这是一种 打击 犯 罪与保障人权 之间的平衡点 , 这个平衡 点也体现 出司法的
( 二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理论基础 1 . 思想基础 即利益权衡
在刑事诉讼法 中 , 所谓 的利益权 衡是指 当司法 国家机 关
面临两种相互 冲突的价值利益 , 且这 两种价值利 益无法兼 得 的情况下 , 出于一定 的考量 , 对 相互 冲突 的利 益采取 一定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7
抢 劫的小偷在抢劫 的过 程 中 目击 了另一 犯罪 嫌疑 人对女 主
人的强奸行为而 出庭作证时 , 入室抢劫 的犯 罪嫌疑人就 是典 型的污点证人 , 其 本身 由于实施 了犯罪行 为而背 负“ 污点 ” ,
且 参 与 到 对 另 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明 活 动 中 。 再
公 正 和 效 率 原则 。
( 一) “ 污点证人” 概 念 解 析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内涵(一)污点证人的定义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①究其本质,就是犯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但未受刑罚处罚的犯罪活动参与者,为了取得刑罚的豁免而与控方合作的人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规定污点证人这一概念。

在香港地区,根据香港律政司检控指南及常规中的有关规定,“边缘被告人”就是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检控罪行远较主犯轻微的边缘疑犯。

”根据公共利益,对于“边缘被告人”是可以不提出检控的;②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窝里反证人”;③污点证人在德国被称为“主要证人”或“王冠证人”,即因揭发同党,而自己却免罪之犯人。

④(二)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定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控方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顺利追诉,与共同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达成协议,以让其作为控方证人提供证据指证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条件,减免其刑罚。

由于同案犯不能相互作证,因此为使污点证人,必须要使其脱离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故减免其刑法甚至对其罪行予以豁免,以使其能够①杨文:《试论污点证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②樊崇义:《香港检控署检控政策及常规(2002年)》,《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③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④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作为控方证人进行指证。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一种司法交易,但又不同于所谓的辩诉交易,换句话说就是司法主体为了顺利实现对犯罪的追诉活动,而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为条件以获得其提供有关重要证据的司法交易。

这种司法交易,就是司法主体为了实现其惩罚犯罪的目的,从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刑罚权,并以此取得严重犯罪的关键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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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是越来越隐蔽,这给我们的侦查起诉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如何去改善这样的局面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污点证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到底是如何去认识这样的制度呢?如何构建我国的污点作证豁免制度呢?本文就小议一下,谈谈个人观点。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被认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实现程序公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

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证据,追诉方不得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提供证据,不能采取强制方法强迫其自认其罪。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如果其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公诉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危险,因此国家公诉机关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沉默权以来,警官、检察官倍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有关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造成许多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和共犯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

19世纪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

为了摆脱困境,侦查与控诉机关的首选策略是提高侦查技术、增加侦查措施,但该策略在以保障人权为主流思潮的今天显然已无多少施展的余地。

于是,侦控方不得不寻求其他策略。

如果能以法律上的“恩惠”换得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合作,这不仅将大大改观控诉效果,而且不会在名分上戴上侵犯人权的帽子。

检警机关不但面临无法维持社会治安的责难,而且顶着巨大的压力来工作,因此,他们强烈呼吁法律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此种状况。

但国会无法绕开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而再次赋予侦控机关强制取证的权力,它们只得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既有利打击犯罪又不会侵犯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于是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了。

所谓的污点证人,也是证人的一种,但是这与普通的证人不同,普通的证人是指经公诉机关要求或者自愿出庭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证人本身与本案没有犯罪牵连,形象的说是“很干净的人”,他是该案中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为在刑法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是该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机会而与公诉机关合作,通过“交易”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者的犯罪事实的人。

从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污点证人主要是有两种情形:一是污点证人本身是犯罪分子;二为本身是侦查人员,但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卧底”污点证人,因此污点证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人,证人本身不再是“干净”的人。

在这里我就探究关于第一种情况。

在现实中,污点证人作证行为也常常被我们称为“变数交易”行为。

污点证人与一般的证人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点: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

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正是这些特点让污点证人制度得以存在。

污点证人与其他的证人相比,有其优越性。

在当今社会,犯罪的手段是越来越隐蔽,有很多的案件是高智能犯罪,这样我们的侦查人员在案发之后是不知道从何开始入手,很难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即使在找到了案件的线索,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往往是由于证据不足,使得侦查人员和公诉机关在嫌疑人面前丢尽了脸,更加让人气氛的是我们一方面是见到被害人在那里伤心得死去活来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却是在那里逍遥法外啊,这就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心里的不平衡态。

这不平衡就是另外的一个案件的一个“基发点”,在当今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是在设想我们都是平等的,一旦不平衡出现了,人们就会在想方设发的去把这种移位扭过来,但是在现实之中,让人们认为“最权威的、最值得人们信赖”的法律他们受伤的时候却显得那么的苍白和无力,他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

人在极度绝望、无助的时候,他唯一能想到的办法就是要实行最原始的报复方式—同等复仇,那就会产生新的刑事案件,这就会造成恶性循环,从而法律在现实中就是一纸空文,社会的秩序是越来越差。

但是污点证人制度的产生却能有效的实现平衡。

因为一旦有了污点证人,他是案件的参与者,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这样我们的侦查机关就可以顺藤摸瓜,找到有力的证据,顺利的起诉。

实现既经济又实惠,使得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心灵也得到抚慰,也起到对人的惩戒的作用。

正是这样,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对污点证人制度中做了很多的规定。

最早的污点证人可以追诉到英国的“提供保证取代起诉”的制度,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称之为“豁免权”。

1989年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e规定的“以行动自责时不起诉制度”,就是罪责豁免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

在美国,检察官与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联邦检察官使用污点证人可以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e项中找到依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作下列事项: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的刑罚……;或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联邦量刑改革法》、《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都有授权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取被告人真实的证言的相关规定。

1998年,鼓励参与或者曾经参与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机关侦查和取证的信息,并为主管机关提供可能有助于剥夺罪犯的犯罪所得并追回这种所得的实际具体帮助;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被告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就适当情况下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作出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打击黑社会势力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也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关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的,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

在实践中,也有用污点证人来指证其他被告人的。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的,污点证人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对侦查、起诉、制裁犯罪分子起到了其他制度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污点证人也有它自己的弊端:第一、我们一旦实行了污点证人制度,我们就要以不起诉为代价,这样就会使得我们放弃了那些本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的追究,就使得我们的法律没有起到完全的作用,这样我们在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的时候就不得不慎重的考虑。

正是这样,很多的国家对与这些对污点证人制度做了很严格的规定。

根据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适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一般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对适用的案件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一般限于危害性强、隐蔽性强的犯罪案件,比如,菲律宾限于贿赂犯罪、澳大利亚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与证券领域的犯罪,德国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组织犯罪。

是实施的必需性,即污点证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其他信息是成功追诉犯罪所必需的。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法典》第6003条的规定,在得到首席检察官或其代表人、副首席检察官或其他任何指定的首席检察官助理、副助理的同意,任何一个检察官都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向法官申请强制作证的令状:法官审查检察官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即颁发令状,这时,该被告人必须作证。

第二、关于污点证人的安全问题。

污点证人在我们现实中就是所谓的“内奸”,一旦他们出来作证,在犯罪团伙中就有很多的人很恨那些污点证人,他们为了阻止该污点证人出庭作证就千方百计的去阻止,尤其是在黑社会的犯罪团伙中,组织的头目就是要不惜一切代价的去阻止,甚至是把污点证人杀死,或者是扬言要杀死证人的全家。

这种行为在现实之中也是很常见的,所以有很多的人想出来作证,但是想倒这样就不敢出来。

这都是他们的人身及家人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的原因。

在我国这样的国家里,人与人之间是“重感情、碍面子”的,所以就是正常的、一般的证人都是很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更不用说是扛着内奸的帽子来出庭了。

当今,我们的司法机关存在这样的现实,司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及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证人的现实保护操作不强的国家里,如果运用不适当,那么就会造成司法权利的滥用,这样就不如不实行,为此,我国没有明确的把污点证人制度写进我们的法律之中,而是规定了“立功表现”。

虽然立功制度在现实之中起到了很打的作用,但是她本身还是有其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不及之处。

在现实之中,对有些犯罪分子可以实行“变数交易”,有些可以实行立功制度,究竟是如何构建我们的关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呢?在这里笔者认为:污点证人必须满足的总条件:、证人必须是满足一下几个方面:1.必须不是主犯,也就是说,证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因为如果是证人是犯罪团伙的骨干分子,那么我们交易是亏本的,我们就是抓了大头放了小头的,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

2.可以提供非常重要的证据,以证明犯罪集团或其首脑有罪,这种定罪最终可以达到检方希望达到的目的。

因为在现实之中,我们要交易的案件是非常的难于侦破的,我们很难的找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起诉。

3.这种所谓以承认有罪来交换不起诉的"交易",必须是在证人的律师和检察官之间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达成,并在司法部门备案.。

在现实中,无论是我们的公诉机关还是我们的污点证人在有些时候是很不讲信用的,一旦两者中的一方还是两方反悔,那我们的程序就必须是要重来,这样就会惹来很多的麻烦。

所以我们就达成协议平且要进行备案。

、作证豁免的适用范围。

我国可将作证豁免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严重共同犯罪案件。

、作证豁免的适用条件。

我国作证豁免的适用条件可限定为:其一,污点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或其他证据;其二,欲追诉的犯罪非常严重,污点证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成功追诉犯罪所必需的;其三,对污点证人的豁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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