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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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
01
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检验设备与人员
02
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合格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确保产品出厂前的
质量检验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不合格品控制
03
评估企业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追溯能力,确保问题产品得到及
时处理和有效控制。
产品标准与检验
产品标准符合性
核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 量的合规性。
监督与复查机制
定期监督
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 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 求。
不定期抽查
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以发 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
复查机制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复 查,督促企业整改并重新 申请核查。
07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机械制造企业
核查机构应对核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准确和高效。
06
核查结果处理和监督
核查结果判定与公示
判定标准
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对企业是否符合 生产许可证要求进行判定,包括生产 条件、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等 方面。
公示方式
将核查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途 径进行公示,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 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跟踪整改情况
反馈核查结果
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 得到有效解决。
将核查结果向企业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 意见和建议,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水 平。
05
核查人员和组织
核查人员资质与培训
01
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 和工作经验,并经过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细则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说明
1. 对 设 备 的 检 定 或校准周期进行
1.检验、 计量设备 的管理制度内容 不全。
1.需强检的出厂检验 设备无有效检定证 书。 2、50%以上在用仪器 设备未检定/校准 ,或 1. 核查要点 2 检定 / 校准证书不在 只针对化学试 有效期内。 3.使用“标准气”的 气体产品(如氩、纯 氮、丙烯等)无标准 气。 剂企业
1.设备维护完好, 求 对 设 备 工 装 进 有保养计划, 并且 行维护保养, 或个 有 检修 / 维 护 / 保 别 设 备 实 施 记 录 养实施记录。 不完善。 2. 有 仪 器 检 定 规 2. 有 仪 器 检 定 规 定, 所有生产控制 定, 个别仪表未检 用 仪 器 仪 表 都 在 定/校准或精度未 有效期内。 满足要求。 3. 生 产 设 备 和 工 艺装备保养不良, 但能正常运转。
2.2
设备 工装
录在生产设备核查表中; 1*. 企业必须具有 应核查其购销合同、 发 查设备档案等有关技术资料, 结合现 实施细则 5.2 中 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场验证: 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配置是 规定的 (或企业工 2. 非典型生产工艺或 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与工艺 艺设计文件中规 分装企业的生产设备 条件一致; 全部满足核查要 定的) 必备生产设 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 现场观察并记录: 生产设备是否能正 求 备和工艺装备, 其 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常运转。 性能和精度应能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 关注点: 满足生产合格产 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1. 是否具有细则或设计文件中规定 品的要求。 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 2.主要在用设备是否完好, 设备工艺 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 参数、防爆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适应。 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 设 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考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考题

一、判断题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对象是生产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核准”系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

(√)4.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目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包括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技术专家和观察员。

(×)6.核查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7.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盖有国家质检总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审查员。

(√)9.审查的企业生产线必须是企业正在生产的生产线。

(√)10.审查组应与企业的主要领导进行正式沟通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若企业领导对不合格项和实地核查结论提出异议,审查组应撤消该不合格项。

(×)11.审查组应在现场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12.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13.观察员应为质监部门的在职行政人员,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具体审查内容,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14.获证企业由于产品特点在裸装产品上难以标注,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5.审查时多处发现同一种类型的不符合事实,可以合并判一项不符合。

(√)二、单项选择题1.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由C审批。

A、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B、国家质检总局C、国务院D、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审查员申请换证应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A、8B、15C、16D、203.企业申证材料及其附件所用的企业名称以B为准。

A、企业公章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C、企业法人代码证书D、企业商标注册证书4.产品抽样与检验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4
【实施日期】2011.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第四条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生产许可证实地检查细则与分工

生产许可证实地检查细则与分工

应规定各有 关部门、人 1.2 管理职责 员的质量职 责、权限和 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 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 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是否明确了与质 量有关的管理部门及其对应的 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等)的 职责进行全面规;各部门职责 权限是否清晰,相互关系是否 明确
1、是否熟悉自己 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相关 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 质量管理知识
查文件:查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的相关文件要求 交谈并记录:与3名技术人员 交谈,了解其是否熟悉岗位职 责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 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关注点:关注其对技术问题的 解决能力,关注其对技术、工 艺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
查文件,按产品抽查设计文件 和工艺文件等,看其技术要求 和数据能否满足产品标准、强 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设 计规范、设计要求等对性能、 指标的要求,并审查技术文件 的审批、更改是否符合有关文 件控制规定。 关注点:1、技术文件如工序 操作卡中工艺指标的正确性 2、标准更新时,设计文件、 工艺、检验等技术文件中是否 进行相应变更 3、对换证企业,工艺重大变 化企业关注工艺文件变更的规 范性
查文件、交谈记录1、查检验 人员岗位职责的相关文件要求 是否明确 2与检验人员提问、交谈,了 解其对岗位职责、产品标准和 检验要求的熟悉情况 3查看所有出厂检验人员的资 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现场考核:抽取1-2个代表性 项目,查看其检验过程,评价 检验人员的操作、数据处理、 结果判定和分析能力 关注点:1、检验人员是否为 本企业人员 2、检验原始记录签署人员的 能力考核 3、检验人员是否具备配制与 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能力 查文件:查工人岗位职责的相 关文件要求, 现场询问:抽取3-5名进行提 问,了解其是否熟悉岗位职 责,是否能看懂相关工艺文件 现场查看并记录:工人是否能 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熟练的进 行生产操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渝质监发[2008]5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17【实施日期】2008.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发〔2008〕55号2008年4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培训、申请注册、使用、考核、继续教育、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核查人员施行统一的资格管理制度。

审查员经注册后,方可持证上岗。

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必须经市质监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核查员教师应按规定取得核查人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核查人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普通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二)取得普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三)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四)具有中等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五年的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和销售一定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的合法凭证,在中国工业产品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为了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企业的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制度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保障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加工业等各类工业企业。

3. 主要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登记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所有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 信息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存储、传递、更新等环节的管理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 信息披露企业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披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确保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 管理责任-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高管应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全面有效执行管理制度。

- 部门负责人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职责,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更新。

三、执行与监督1. 执行企业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落实责任到人。

2. 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四、总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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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第四条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对申请人组织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试。

考试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及时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6);(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一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二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件8);(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六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晋级,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

第十七条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0);(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1)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除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三)精通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可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3)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五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颁发技术专家胸卡。

第二十六条参加审查员教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质量工作满五年;(三)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资质。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4);(二)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九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包括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的审查员培训班、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实施细则宣贯会和培训学习班);(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教师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6);(二)审查员教师证书;(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十三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教师证书。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审查员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按本规定取得技术专家资质后,方可为审查组提供技术咨询。

审查员教师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审查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第三十五条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

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七条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审查员不得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

第四十条审查员教师应当严格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无故不服从培训单位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选派授课,不得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制度。

第四十三条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织单位对审查组成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见附件18)。

第四十四条审查组织单位不是该审查员推荐注册单位时,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抄报审查员注册推荐单位,注册推荐单位为每名审查员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9)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于每年一月底将其推荐注册审查员的上一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审查员年度考核机制。

各单位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见附件20)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补充本单位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一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见附件21),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对核查人员和审查员教师进行补充培训。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四十九条未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期满换证材料报送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不得按换证程序办理,需重新培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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