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攻克之生命权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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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3、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
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3)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4)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干涉。
B.盗用。
C.假冒。
5、名誉权(1)概念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A.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a、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b、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历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二)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历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二)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辅导简章面试不过全退/bkzt/2013zfgjms/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html/2013/09/4682.html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243848210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历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二)4.人身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主要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1)了解: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5.继承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以直接考查法条内容为主。
本章主要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6.民事责任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章主要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建议考生应当做到:阜阳中公教育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网址:(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历年政法干警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一)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历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汇总(一)——来源:安徽中公教育(/)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历年民法学的考点频次较高的部分考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1.民法总论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当做到:(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在考试中所占比例不小,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当做到:(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2013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备考专题:/zg/2013ahzfgjzt/index.html。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考专题:考试报名时间 招考公告 职位表 考试大纲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考专题:考试报名时间招考公告职位表考试大纲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考专题:考试报名时间招考公告职位表考试大纲【招考公告】【职位简章】【报考须知】【照片调整】【笔试课程】【报名入口】【考试大纲】【体能标准】【政策解答】【YY公开课】◆重点推荐QQ交流群:82084101·>>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课程(网校)·>>欢迎购买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辅导教材·>>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备考网络公开课(7月份)·>>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在线模拟考试●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信息汇总(持续更新……)·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招考公告(待更新)·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待更新)·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信息汇总· 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笔试考点地图分布·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报名人数分析·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 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网上报名问题解答·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有关政策解答·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招录司法行政系统部分职位调整的公告·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 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 2012年政法干警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间安排·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11188人·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解读·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解读●安徽政法干警笔试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真题·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真题答案·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真题·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参考答案(全)·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真题答案解析(本硕)·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真题(本硕)·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真题答案解析(专科)·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真题(专科)·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答案解析(本硕)·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真题(本硕)·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答案解析(专科)·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真题(专科)·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真题·2011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真题参考答案(行测部分)·2010年安徽政法干警《行测》部分真题·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试卷真题·2010年9月17日安徽省政法干警面试真题解析·2010年9月16日安徽省政法干警面试真题答案解析·2010年9月15日安徽政法干警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2009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行测》部分真题·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1考试真题·2009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2考试真题·2009年安徽省政法干警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的力量。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1.生命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法律敎育网(2010-3-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答案解析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答案解析——来源:安徽中公教育(/)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课程体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成绩查询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专题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QQ群:243848210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
自愿原则2.【答案】D。
延缓条件3.【答案】C。
无限连带责任4.【答案】B。
北京大学5.【答案】D。
结婚6.【答案】B。
1年7.【答案】C。
无权代理8.【答案】A。
有效9.【答案】C。
林木10.【答案】B。
1月10日11.【答案】A。
宅基地使用权12.【答案】B。
合同生效之时13.【答案】D。
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零50元14.【答案】A。
无因管理15.【答案】A。
6个月16.【答案】C。
免除17.【答案】B。
要约邀请18.【答案】B。
有权解除,并主张违约责任19.【答案】A。
周某承担20.【答案】C。
行使留置权21.【答案】B。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2【答案】C。
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3.【答案】A。
三代直系血亲24.【答案】B。
重婚25.【答案】D。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6.【答案】C。
收养关系登记时27.【答案】A。
兄弟28.【答案】B。
无效29.【答案】A。
接受继承30.【答案】A。
名誉权31.【答案】B。
共同危险责任32.【答案】D。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3.【答案】B。
乙医院34.【答案】C。
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35.【答案】D。
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二、简单题36.【参考答案】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
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
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
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辅导简章面试不过全退/bkzt/2013zfgjms/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html/2013/09/4682.html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243848210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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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为保障我们的生命有哪些权利是可以主张和维护的呢?中公教育专家在此给予重点讲解。
(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
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例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2)生命权的内容
①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
②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③自主支配生命利益的权利。
④请求司法保护生命权的权利。
生命权的重要内容,是司法保护权。
该种权利包括两项具体内容,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二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救济生命侵害。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杀人罪及民法上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中公教育专家针对生命权做出的法理解释,希望考生们能够记忆并且理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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