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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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整理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整理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整理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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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
(—一)民法总论1.民法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如: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

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
“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 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

“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

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

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一一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

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

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谈谈你的看法。

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税D违章死机丙被交警罚款 3.宣告死亡制度(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成立要件
条件: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起算: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
人,不告不理。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公告期:普通:1年;特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

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一定的实时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其中1年诉讼时效的是: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Q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除斥期间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二)物权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财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的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为交付。

⑵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预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⑶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⑷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

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善意取得条件: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B以合理价格转让;C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Q占有人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

对此
(B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三)债权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如:2002年2月1日,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万
元,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很快放贷,后先达公司因经营不善,偿还贷款,
银行很多次向先达公司催款未果,先达公司告知银行,某装修公司欠其货款50万
元,但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追讨。

根据《合同法》,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何种操作方式?为什么?
(1)以先达建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

(2)银行还可以以装修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偿还30万元贷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赠与人的撤销权⑴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A.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30
无力
B.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A.法定撤销权的含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B.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合同可以附有负担,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如:甲赠与乙一部手机,一个月后,乙将甲之子打成重伤,则(A)
A.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无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D.甲有权解除赠与合同
(四)民事责任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B)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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