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上)

合集下载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

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

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

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强制或干涉。
诚信履行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滥用权利或违反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领域
自愿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包括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其他民事活动
除了合同领域,自愿原则还适用于其他民事活动 ,如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
特殊情况除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益 等领域,法律可能对自愿原则进行限制或调整。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 人利益。
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02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保持真实、守信,不得虚假陈述、隐瞒
真相或欺骗他人。
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
0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诚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为民事主体提供 行为准则。
司法适用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 防止不公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约定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或利用 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在侵权责任中,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平衡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 意愿,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

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一)民法总论1.民法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如: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

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 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

“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

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

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一一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

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

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谈谈你的看法。

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乙向某小学捐税D违章死机丙被交警罚款 3.宣告死亡制度(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成立要件条件: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起算: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民法大全》的原则

《民法大全》的原则

《民法大全》的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之中,要求法律面对所有公民平等地应用,不因个人的性别、国籍、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而产生差别对待。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阶级,没有任何歧视的存在。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规定,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任何行为都应当建立在个人真实的意愿之上,没有被迫或欺骗的情况。

在合同签订、财产转让等民事行为中,人们的意愿应当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三、保护原则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包括多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另一方面也包括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制定和适用民法时,要始终考虑到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合法原则要求个人在民事行为中必须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合法原则也要求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

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要求公正公平,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裁决和判决。

在民事行为中也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和协商具备公平的基础,不得有恶意占便宜、强迫办法等不道德行为。

以上是《民法大全》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指导着民法在具体领域的制定和适用。

这些原则体现了法治、公正、平等、保护的价值追求,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根本。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关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民事立法的推理)(二)约束功能(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三)补充功能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

(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司法考试民法之监护司法考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I-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一宪法价值一宪法原则一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I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I-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民法第一编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

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尊重对方利益)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

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上)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去年公告发布时间,安徽中公教育预计今年公告将在8月下旬发布,届时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也将出炉。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详细可以参考2015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安徽中公教育为大家提供了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真题、模拟题以及热点类文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第二,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第三,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受到相同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
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遗嘱自由等)、婚姻法中(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

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
原则。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等价有偿,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用主观等值原则,即当
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法律制度中,显失公平制度、侵权法中公平归责原则均体现了民法
的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
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及时关注安徽中个公教育网,以防错过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
更多备考类题目点击查看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资料
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与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