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燃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能源公司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能源公司采购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能源公司采购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采购合同的管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风险,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2. 采购合同管理流程2.1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和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选定合适的供应商。
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协商达成一致后,将签订标准采购合同。
2.2 合同执行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将合同副本交付给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供应商按时供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2.3 合同变更如需对采购合同进行变更,采购部门需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变更内容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和其他相关部门。
2.4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包括正常履行结束、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违约和解除等情况。
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 合同管理责任3.1 采购部门责任采购部门应负责制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谈判和签订合同。
同时,采购部门还负责合同的执行监督和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
3.2 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在接到采购合同副本后,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身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
责任部门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包括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3.3 监督部门责任公司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各个环节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解决。
3.4 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履行合同的执行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4. 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 标准采购合同模板:用于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基本格式。
- 合同变更申请表:用于采购部门申请合同变更的表格,包括变更内容、原因等必要信息。
能源采购管理办法

原料部能源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能源采购,实现优质保供,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倡节能减排、节能降耗,实现降本增效,制定能源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能源采购计划的制定及考核办法1、根据公司的月度生产计划,结合现有的库存情况,生产部申报月度采购计划表,由原料部制定每月的能源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一旦确定,由燃料科根据市场情况对公司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分解,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3、购销合同一旦签订,对方必须按月完成合同数量,在未经我司同意调整的数量上,不得少于合同量的90%,也不得大于合同量的110%,若小于90%或大于110%的当月所有到货数量,将视情况作降价处理。
第三条能源采购的品种及质量要求一、能源采购的品种:焦炭,焦粉,无烟洗精煤,块煤。
二、根据国家对冶金燃料的标准,结合实际生产的需要,由原料部制定相关品种采购的合同指标要求。
1、焦炭的质量要求:固定碳>83.8%,灰份<13.5%,挥发份<1.9%,硫份<0.8%,抗碎强度>88.1%,耐磨强度<8.5%,反应性≤35%,反应后强度≥50%,发热值>6800大卡,焦末<6%,水份<6%,规格:25-80mm。
2、焦粉的质量要求:固定碳>81.5%,灰份<15.0%,挥发份<2.5%,硫份<1.0%,发热值>6800大卡,水份<12%,规格:0-10mm。
3、无烟洗精煤的质量要求:固定碳>78.5%,灰份<11.0%,挥发份<10.0%,硫份<0.5%,水份<9%,哈氏可磨系数>50,发热值>6000大卡,规格:0-10mm。
4、块煤的质量要求:固定碳>51.0%,灰份<13.0%,26.0%<挥发份<35.0%,硫份<1.0%,水份<10%,发热值>5000大卡,规格:30-80mm。
第四条能源采购的质量控制:燃料科严格按照各项合同指标要求进行能源的采购,对于采购的能源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要求的做相应的扣罚处理。
一、焦炭的质量控制:1、以灰份=13.5%为基准,每升0.1%,降价2元/吨,灰份>14.0%,以灰份=13.5%为基准,每升0.1%,降价12元/吨;以挥发份=1.9%为基准,每升0.1%,降价2元/吨;以硫份=0.8%为基准,每升0.01%,降价2元/吨。
华电燃料管理制度

华电燃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料管理工作,提高燃料利用效率,保障燃料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石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电各燃料管理工作,包括煤炭、天然气、油品等燃料的采购、储存、配送、利用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燃料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供应安全,实施绿色环保。
第四条公司各级组织、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燃料管理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燃料采购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燃料采购规定,通过招标、议价、竞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燃料采购。
第六条公司在进行燃料采购时,应当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选择优质的燃料供应商。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料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程序,确保燃料采购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采购的燃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做好燃料采购台账,做到清楚记录每次采购的燃料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燃料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燃料储存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料储存管理制度,规范燃料储存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燃料储存场所进行定期巡检,确保储存设施完好无损,防止燃料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燃料进行分类储存,保证不同种类的燃料互不混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燃料的防潮、防尘、防火等措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料库存台账,做到及时记录库存量、库存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燃料配送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燃料配送计划,确保按时向各单位配送所需的燃料。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料配送管理制度,规范配送程序,确保燃料配送安全、及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配送的燃料进行验收,确保燃料质量符合要求。
燃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9: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燃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料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完善合同管理内容,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合同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燃料采购合同的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
规定了燃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执行等管理内容和相关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办事处)燃料的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四条燃料供应事业部(一)负责燃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起草、修订和完善;(二)负责对分公司(办事处)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三)负责协助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公司为主供应区域的年度电煤订货合同的衔接、汇总、审核;(四)负责合同文本的规范工作,及燃料采购合同的统一归档管理工作;(五)负责洽谈签订神华、中煤等年度重点合同,根据需要签订计划外合同;(六)负责指导并参与新增资源的落实,以及组织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七)负责督促重点、计划外合同的落实,并对合同的履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考核;(八)负责组织代理、代发协议的审核;(九)负责健全合同管理和价格分析等管理台账。
第五条分公司(办事处)(一)负责牵头组织所辖区域内订货资源的落实及年度订货合同的洽谈、签订;(二)负责与区域公司、电厂共同协商确定燃料采购合同价格,并与供煤单位洽谈签订计划外合同。
根据市场价格及时进行调整,签订补充协议;(三)负责及时准确录入、审批电子合同,并将合同文本及时报送有关单位及燃料供应事业部;(四)负责对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对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和上报;(五)负责审查供煤单位资信情况,建立资信档案;(六)负责与区域公司、电厂共同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商务纠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存档备查;(七)负责建立健全燃料采购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审批过程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八)负责与区域公司、电厂共同协商提出代理商使用申请;(九)负责建立健全合同价格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运输费用管理等基础管理台账,定期报送燃料供应事业部备案。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按照“计划统领、两级集中、三级采购、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实行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采购),二级单位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采购)和基层企业采购。
第五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阳光采购,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和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四)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部作为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物资采购相关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二)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三)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四)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五)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六)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采购工作;(七)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深化应用;(八)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公司系统内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九)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公司能源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能源采购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能源采购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能源采购相关的部门和员工。
能源采购流程1. 需求确认:各部门向能源采购部门提供能源需求,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需求确认:各部门向能源采购部门提供能源需求,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 供应商选择:能源采购部门根据需求,与供应商联系并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方面,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选择:能源采购部门根据需求,与供应商联系并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方面,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 合同签订: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签订: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4. 订单执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确保供应商按时交货。
订单执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确保供应商按时交货。
5. 验收与支付:接收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产品经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验收与支付:接收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产品经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6. 跟踪与评估:定期对承供商的供货情况和质量进行跟踪与评估,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
跟踪与评估:定期对承供商的供货情况和质量进行跟踪与评估,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
权责分配- 能源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能源采购流程,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谈判。
- 各部门负责提供准确的能源需求信息,并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协助供应商交货和验收。
违约与纠纷处理如发生供应商违约或产生纠纷,应立即通知能源采购部门。
能源采购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和供应商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附则本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有关修改应经公司高层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细则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市场煤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市场煤炭供应商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煤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机制,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除签订年度长协合同以外的市场煤供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公司”)所属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是电煤供应商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
(一)负责内蒙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指导电厂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
(二)负责对电厂供应商管理评价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电厂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电厂成立供应商评价委员会,电厂领导、各部门主任、计划、合同、调运人员参加。
(一)负责电厂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商的准入、评价、退出机制。
(三)负责本单位供应商的评价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一节供应商的选择第六条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应优先选用实力强、信誉好、煤源稳定的煤矿或贸易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四证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年检合格。
(二)与燃煤发电单位无利益关联关系。
第七条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电厂填写《供应商审查表》(附件一),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合格供应商条件的,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上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八条电厂每月对在库供应商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确保优质供应商及时纳入,不合格供应商及时剔除。
第九条合格供应商方可参与区域市场煤供应报价。
第二节供应商分级评价第十条电厂根据供应商月度供应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内蒙公司安生部。
第十一条供应商评价采取优胜劣汰机制,有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
(一)合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故意掺杂使假的。
(三)经常出现煤质纠纷的。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燃料商务纠纷处理办法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燃料商务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公司”)燃料商务纠纷处理工作,合理合法的维护燃煤发电企业的利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内蒙公司区域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燃料商务纠纷处理管理体系,规定了燃料商务纠纷的提出、调查、处理程序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燃料均为发电、供热用燃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公司燃料商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燃料商务纠纷是指供应商或电厂在燃料供应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燃料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合同条款发生的争执和分歧。
第三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六条建立内蒙公司—电厂二级燃料商务纠纷处理管理体系。
(一)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商务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处理结果的备案。
(二)电厂是燃料商务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1、负责受理由供应商提出的燃料商务纠纷事件。
2、负责调查和组织处理燃料商务纠纷,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
3、负责将燃料商务纠纷事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4、负责做好商务纠纷处理的记录。
(三)燃料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参与、协助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协调处理燃料的商务纠纷。
第四章燃料商务纠纷处理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均属商务纠纷处理范围:(一)燃料数量、质量检测结果超出合同规定,且供方提出异议的。
(二)供方对煤炭验收过程执行标准和具体操作提出异议的。
(三)供方对该批煤样的真实性或代表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复验或仲裁的。
(四)对验收方在现场提出的拒收意见有异议的。
(五)供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的。
(六)其他原因引发纠纷的。
第八条时效和要求(一)现场计量或验收中提出异议的当日提起;收到验收数据后三日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
(二)出具的材料应列举详实的数据或有效证据(如当批煤的运单、煤质化验单、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燃料商务纠纷的提出在燃料供应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及电厂均可就燃料供应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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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有限公司
燃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公司”)燃料采购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合同管理程序,完善合同管理容,提高燃料采购合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料采购合同包括为采购发电、供热用煤与煤炭供应商、销售用户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附属于煤炭买卖业务的运输、仓储、装卸等相关业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蒙公司、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蒙公司所管辖的各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燃料公司负责组织召开“采购”工作,电厂负责根据蒙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采购”供应商预入围和采购价格,与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蒙公司安全生产部
(一)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负责与燃料公司、电厂共同参与区域重点订货合同的商谈工作。
(二)负责审核电厂与供应商签订的电煤采购合同。
(三)负责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四)负责审核由电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合同时上
报的会签单是否符合“采购”流程要求。
(五)负责对电厂的供应商评价备案。
(六)负责对电厂合同文本备案。
第六条燃料公司
(一)负责调研煤炭市场情况,根据安全生产部下达的电厂煤炭需求计划,按月度组织召开煤炭“采购会”。
(二)负责及时准确的收集蒙区域煤炭生产情况、坑口价格、运输市场变化等信息,在蒙公司月度燃料采购协调会上提出下月的煤炭采购合同价格建议。
第七条电厂
(一)负责按照集团和蒙公司关于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
(二)负责根据蒙公司煤炭“采购会”预入围与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合同。
(三)负责对特殊需求、铁路运力限制、供应商生产情况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供应商、采购合同条款时,以会签单形式上报蒙公司安全生产部,经审核同意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
(四)负责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汇总、整理合同文本,在燃料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电子合同,按照ERP进行合同的审批流程。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燃料合同的落实工作,以及催交
催运工作。
(六)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汇总、整理和审查供煤单位资质信誉情况,对供应商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进行动态跟踪,作为优化采购案、分配数量的依据。
于每月5日前上报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七)负责本单位合同商务纠纷的处理工作,如有超出100万元的纠纷,需上报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
第三章合同签订的原则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燃料采购合同签订的原则
(一)合同必须格遵守《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法规,书面签订。
如需委托第三汽车、火车运输,必须另行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二)代理人必须经合同签订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在授权围签订合同。
(三)签订合同前,须对合同的法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以及签订手续等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
合同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如果各种资料是复印件,则应加盖合同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将复印件存档。
(四)合同条款要符合公司计划、价格、结算等管理规定。
(五)在签订煤炭合同时,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要件必须完备、谨。
基本要求如下:
1.合同供应(出卖人)名称要为全称,且必须与合同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销合同必须注明出卖人、买受人、托运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发到站信息、煤矿名称等容。
2.合同应明确煤炭数量(如果合同执行期长于一个月,应注明各月供应量)、煤质要求(包括煤种、品种以及主要煤质指标)、价格形式、计价法、拒收条款、运输式(包括交货地点,发站、到站)、交货地点、数量质量确定法、结算与付款式、违约责任、商务纠纷处理办法、执行期限、不可抗力等条款。
3.合同计价式应统一使用热值计价;可根据需要增加硫分、挥发分、灰分调整价格,水分超标扣吨,单批次超标扣款等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拒收的质量标准。
4.合同应以维护公司经营安全和正当权益为前提,由电厂、供应商双协商确定数量、质量验收式,原则上以电厂的到厂验收数量、质量为准。
5.合同应约定商务纠纷由电厂、供应商双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电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6.各种运输合同按、地价格管理部门文件并结合市场情况执行。
第九条经合同双协商认可并签字盖章的有关协议、文
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资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双签字盖章认可的任函件,均无法律效力。
第十条所有煤炭采购合同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具体编码规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所有煤炭采购合同文本必须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程序
(一)年度订货合同由蒙公司安全生产部、燃料公司、电厂共同洽谈,确定合同条款,上报蒙公司电煤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电厂签订合同。
(二)月度合同由电厂提出需求计划,报安全生产部审核后下达燃料公司,燃料公司组织召开煤炭“采购会”,根据采购会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数量及价格结果,由电厂签订合同。
(三)当电厂因有特殊需求或铁路运力限制等特殊原因需在蒙公司煤炭“采购会”围外另行采购时,由电厂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煤炭需求指标,经电厂分管燃料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上报燃料公司,燃料公司根据当前煤炭市场形势,提出采购价格及意见,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根据机组运行、检修情况给出意见后上报蒙公司燃料采购领导小组,蒙公司燃料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电厂签订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蒙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电厂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电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蒙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燃料采购合同编码规则
燃料采购合同编码规则
3船运(江
51、东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