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追索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票据是指借记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一种由借记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出具人,即欠款人。
2. 收款人:票据的收取人,即债权人。
3. 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即由谁支付票据款项。
4. 受款人:票据的收款人,即谁将收到票据的款项。
5. 金额:票据所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6. 期限:票据所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规定在期限内由指定的支付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或者银行间的结算。
2. 支票支票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一种支付凭证。
开户人通过填写支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指定收款人进行收款。
收款人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或者转账。
3. 本票本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一般只有出票人签字,不需要指定特定的付款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本票的方式进行兑现。
4. 贴现票据贴现票据是指借记人将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现金。
贴现票据可以帮助借记人提前获取资金,适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情况。
5. 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写明收款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自由转让,持有人凭票据可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
无记名票据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相对较为灵活。
6. 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标明收款人姓名的票据,只能由指定的收款人进行兑现。
记名票据一般适用于特定的收款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总结:在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提示: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关键词:执照、批文、证明。
强调: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三、专用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由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2.可存不取: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可申请开立。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只取不存)六、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票据行为【考点四】票据权利、追索和补救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五.doc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五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只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2)被追索人的确定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A.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C.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选项B);(2)支票(选项C);(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选项A不能选);(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D)。
银行卡的分类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须交存备用金)。
3.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4.银行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
6.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银行卡交易(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也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①持卡人通过ATM机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每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种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以及现金充值业务的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
③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的出票人是指:A. 收款人B. 付款人C. 持票人D. 出票银行答案:D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3. 票据背书是指:A. 出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B. 付款人对票据的确认C. 持票人对票据的确认D. 银行对票据的承兑答案:A4. 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日期B. 出票金额C. 出票人签字D. 付款期限答案:D5. 汇票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对汇票的接受B. 出票人对汇票的确认C. 银行对汇票的背书D. 持票人对汇票的背书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债券答案:A, B, C7.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A. 时效抗辩B. 金额抗辩C. 背书抗辩D. 签名抗辩答案:A, C8. 票据的追索权可以由以下哪些人行使:A. 出票人B. 持票人C. 背书人D. 付款人答案:B, C9. 票据的拒付可以基于以下哪些理由:A. 票据过期B. 票据金额不足C. 票据背书不连续D. 票据伪造答案:A, C, D10. 票据的丧失可以采取以下哪些补救措施:A. 挂失止付B. 公示催告C. 申请法院判决D. 重新发行答案:A, B, C三、判断题11.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答案:正确12.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答案:正确13. 所有票据都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例如,某些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不能转让)14. 票据的拒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答案:正确15. 支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答案:错误(支票是一种支付命令,而非无条件承诺)结束语:以上试题涵盖了经济法基础中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要素、抗辩权、追索权、拒付理由以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考点15: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多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15讲_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2)、非票据结算方式(1)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考点03:票据权利的补救(★★★)(P78)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A.民事仲裁B.挂失止付C.公示催告D.普通诉讼【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CD【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A.票据收款地法院B.票据支付地法院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答案】B考点04:票据抗辩(★★★)(P82)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初级会计职称票据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票据总结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会计从业人员必经之路,其中票据业务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详细解释和实际应用三个方面,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的票据进行总结。
一、背景介绍票据是会计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一种业务,主要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种形式。
支票是最常用的票据之一,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结算,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或转账;本票是银行开具的票据,可以用于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融资;汇票也是银行开具的票据,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远期结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主要涉及支票和汇票的相关知识。
二、详细解释1、支票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指定付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其中现金支票可以直接到银行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则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转账。
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支票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签发、使用和兑现等方面的内容。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其中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可以用于企业或个人的异地结算;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远期结算。
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汇票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签发、使用和贴现等方面的内容。
三、实际应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的票据业务主要是为了帮助考生了解和掌握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票据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对各种票据进行正确的处理和操作,以确保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安全和及时结算。
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票据类型和结算方式,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
总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票据业务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通过深入了解各种票据的背景、使用范围、计算方法、意义等方面,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票据业务的相关知识,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追索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追索在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中,票据的追索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初会基础精讲第14讲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经济法基础(2021)考试辅导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例题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2016 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例题 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 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4.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 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 制度或者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 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 9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 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 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 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例题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 )。(2014 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例题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20 年) A.公示催告的期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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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追索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多项选择题
◎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并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已在汇票上加以记载并签章)。
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
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被追索人的范围。
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