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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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山西煤钢联正智煤化有限公司临时机械通风期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临时机械通风期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一)建立比较合理的通风系统1、我矿井为基建矿井,现状为自然通风状态,为了科学合理的进行煤矿建设,必须短期内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具体工作是:(1)施工并完善地面临时通风道,保证密实不漏风。

(2)在主井井口设置封口盘,封口盘加工、安设必须密实不漏风。

(3)在主井东侧距井筒中心线10米处、主井西侧距井筒中心线8米处各设置一组临时风门,每组两道,间距不小于5米。

风门制作安设必须标准化,不得漏风。

(4)在车场十一号交叉点以西6米处设置临时板密闭并挂警戒牌。

改造后,通风室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此后通风室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室、技术室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井巷建设工程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中心技术室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3、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

4、通风室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5、对于密闭区的管理:对于长期停工的巷道工程必须及时组织进行临时性封闭,并且经常检查密闭内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以便确定是否有发火、突水等灾害发生,特别是十一号交叉点以西的一采区巷道。

6、通风室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周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矿井内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 设施建设:矿井通风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包括通风系统、风门、风道、风机等设施,并应定期维护和检修。

2. 通风计划:矿井应制定通风计划,明确通风系统的参数和运行模式,确保矿井内空气新鲜,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通风管理人员:矿井应有专门的通风管理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能熟练操作通风设备。

4. 定期检测:矿井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通风系统的各项参数,如风速、风量、风压等,应落实监测和记录。

5. 事故处理与报告:一旦发生通风设施故障或事故,矿井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必要时,应暂停生产,确保人员安全。

6. 人员培训:矿井应定期对通风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7. 其他要求: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还可制定其他管理要求,如矿井通风设施的保养、更新和改造。

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管理矿井通风设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矿井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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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通风规范

煤矿井下通风规范

煤矿井下通风规范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通风是确保矿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良好的通风系统能够保持矿井中的氧气充足,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井下通风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风设备和系统井下通风设备和系统的选择和配置直接关系到通风效果。

通风机、风门、导流板、风井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要符合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工作面的实际需求。

通风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自动监控和调节功能,及时准确地监测井下环境参数,根据实时数据自动调整通风量和风向。

二、气流流动控制煤矿井下的人员和设备分布不均匀,气流流动的合理控制是保持井下环境平衡和稳定的关键。

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工作面布局,确定合理的气流路径和分区。

采用导流板、风门等设备控制气流动向和流速,避免死角和回流现象,保持气流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有害气体控制煤矿井下存在着一些有害气体,如甲烷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具有毒性和爆炸性。

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地监测有害气体的浓度和分布,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通风系统要能够快速有效地排除有害气体,保持井下的气氛清洁。

四、粉尘控制煤矿井下的采掘作业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下会导致矿工职业病。

因此,井下通风系统要能够有效地控制粉尘的产生和扩散,保持矿井空气的清洁。

在采煤作业区域设置合理的排风设备,建立粉尘监测和治理制度,加强矿工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粉尘对健康的影响。

五、应急救援通道煤矿井下的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建立良好的应急救援通道是保障安全和迅速疏散的重要保证。

通风系统要考虑到紧急情况下的通行需求,设置合理的救援出口和疏散通道。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也是井下通风规范的一部分,要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六、通风管理和培训通风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建立完善的分工和责任制。

井下通风设备的巡检和维护要保持定期和有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一、通风系统管理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1)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工区签字。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要作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3)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掘进巷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

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

2、巷道贯通的规定:(1)、掘进巷道贯通前,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 、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通防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编制贯通通风安全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措施要报请技术科、机电科、通防工区、安全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

(2)、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规定制定以确保矿井内通风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产效率为目标。

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包括通风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通风设计和选型】1.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2.通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巷道的特点和作业需求进行,确保通风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条【设备安装和调试】1.通风设施的安装过程应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2.完成设施安装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保养】1.对通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和运行可靠。

2.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堵塞和污染。

3.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七条【设施检修与更新】1.设施检修应按照设备厂家的作业手册和检修要求进行。

2.对于老化或存在故障的通风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第八条【应急准备】1.矿井应建立通风系统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备件,以备突发情况使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细则】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考核应参考以下指标: 1. 通风设施的工作正常率和故障处理及时率。

2. 通风系统的风量、风压和风速等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3. 通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完备,是否按时处置设施故障。

4. 设施更新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5. 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条【考核评定】1.根据考核细则,形成考核评定表,对通风设施的管理和绩效进行评定。

2.考核评定结果作为通风设施管理业绩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矿井最新通风规范标准

矿井最新通风规范标准

矿井最新通风规范标准一、总则1. 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确保矿井内部空气质量满足矿工呼吸需求。

2. 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二、通风系统设计1. 矿井应根据地质条件、生产规模和矿工人数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2. 通风系统应包括主通风道、分支通风道和局部通风设施。

3. 主通风道应设置在矿井的中心或主要生产区域,以保证通风效果。

三、通风设备要求1. 通风设备应选用高效、低噪音、节能型产品。

2. 通风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通风效果监测1. 矿井应建立通风效果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和通风效率。

2. 监测数据应定期记录并存档,以备检查和分析。

五、通风安全措施1. 矿井应设置通风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矿工注意通风情况。

2. 在通风不良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确保矿工安全。

六、应急预案1. 矿井应制定通风故障应急预案,包括通风中断、通风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矿工熟悉应急流程。

七、培训与教育1. 矿井应定期对矿工进行通风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操作、通风故障处理等。

八、监督与检查1. 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九、附则1. 本规范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特殊情况,矿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风规范,但不得低于本规范标准的要求。

以上内容为矿井最新通风规范标准的概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一、前言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煤矿行业亟需制定一套严格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提高矿井通风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针对煤矿行业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矿井通风系统的组成煤矿的通风系统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包括主扇、通风机、风门、气流量巡检设备、风流分析系统、监控设备等。

其中,主扇是整个通风系统的核心,负责提供矿井内的新鲜气流,排出有害气体。

通风机负责辅助主扇,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风门用于调节气流的方向和流量。

气流量巡检设备和风流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和分析气流运行情况。

监控设备则负责对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三、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工的安全,防止矿井突发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维持矿井内的气流稳定,有效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通风管理规定还有助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通风管理规定的内容1. 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煤矿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配备主扇、通风机、风门等必要设备,并且要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气流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 矿井通风系统的气流量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井内的氧气充足,有害气体得到及时排除。

5.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通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能够熟练操作通风系统。

6.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保证通风口和通道畅通无阻,及时清理堵塞物,防止气流受阻。

7.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对通风系统的管理水平,熟悉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六、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执行1.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全面执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通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安全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方案,做好单位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考试更是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您浏览的《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正文如下: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标准主要通风机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间一次不少于2h,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负压传感器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变电所或变电点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采区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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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矿井通风系统规定
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规定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设必须符合规定,矿井风量配备及其分配应有计算依据并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明电作业的建筑物或场所,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与压缩空气站及进风井口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对住宅区、办公区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dB(A),否则要采取消噪措施。

严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室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设备开停传感器等仪表,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每一风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台备用;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主要通风机使用。

根据风机运行工况,从节能出发可分期选择电动机,但要确保通风机能力留有至少10%的余量。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其记录、报告要妥善保存。

3、矿井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制度,每月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行状况、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及防爆门,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建立记录档案,确保能在10min内实现风流反向,主要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风量不小于矿井正常风量的40%。

4、通风机运行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经常观察通风机运行情况,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状态、参数至记录簿,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当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要立即打开防爆门、人行道风门;进行主要通风机反风时,按反风操作系统图及操作规程进行反向运行操作。

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和恢复通风的措施;单个风井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要打开防爆门及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多风井矿井中的某采区停风时,要正确控制相联系统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和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对全矿井系统风量进行1次全面测定。

6、风井井口要安设防爆门及其配重装置,确保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防爆门能够自动打开,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时,防爆门不能人为打开。

风井井口并应有可靠的风井防洪措施。

第二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井巷贯通和采区、采空区封闭等调整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第四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有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风门要安设开关传感器。

第五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供风量和通风系统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生产集中,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瓦斯限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六条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及循环风,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

第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不能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时或采区内采掘工作面之间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各分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专用记录
本及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建立测风台帐。

矿井总进、回风道,一翼进、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及其他各用风地点应设置测风点,其记录牌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前,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各分公司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通风巷道检查维修制度,及时安排对失修的通风巷道进行清理,维修,保证通风畅通。

第十一条全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应包括:
矿井概况(矿井通风概况,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等);矿井进行系统调整原因及目的;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现有通风系统状况及调整后的状况(图、文结合);调整前、后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各巷道风量、风流方向、通风设备设施安设位置、主要通风机各参数等)及通风网络图,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严禁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内和石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内设置调节风窗。

特殊情况下确需设置的,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内、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进回巷道内堆放物料所占巷道断面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其它巷道不得封堵巷道断面的50%,且巷道内风速及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矿井各地点配风量严格按《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规定进行计算配风。

第十五条俯伪斜方式回采工作面应有防止或减少向采空区供风的措施和“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综(机)采工作面通风应尽量采用“两进一回”或“两进两回”或“一进两回”的通风布置方式。

采面设计及施工要坚持斜长不变的设计、施工原则,确保采面在回采期间回采支架不超出至采面回风巷以上。

第十七条掘工作面施工巷道长度过长、瓦斯涌出量过大时,除采用大功率、高风压(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外,应考虑在合适地点掘一条与回风系统相联的回风道,缩短其供风长度;同时要考虑加大抽放瓦斯量措施。

第十八条刮板、皮带运输机巷设置通风设施时,要注意运输机与通风设施之间的漏风处理,应在墙的两面设置挡、控风设施。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开采的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瓦斯抽放泵站等均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机电设备硐室及其他巷道在无瓦斯涌出、巷道长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时,可采用扩散通风。

第二十一条盲巷管理规定:
1、在巷道的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

2、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正规栅栏,揭示明显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3、通风部门要安排巡回瓦斯检查人员经常检查井下是否存在盲巷,一旦发现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予以封闭。

4、各矿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密闭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对密闭进行维护和检查密闭内、外有害气体浓度。

检查人员进入栅栏检查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只能由救护队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检查和设施问题处理。

5、巷道长度超过6m或长度不足6m但不能进行有效扩散通风的巷道(硐室、钻场、密闭前),都必须予以封闭或采取通风措施,防止人为造成盲巷。

6、栅栏应设置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点,栅栏网孔规格小于200×200mm;巷道断面在8m2及以下时,栅栏必须覆盖全断面,巷道断面大于8m2以上时,栅栏必须有效覆盖巷道底板以上2.0m高度的整个范围,栅栏设置必须牢固可靠。

在栅栏中上部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7、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随意打开密闭,启封密闭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批准后,由救护队严格执行。

8、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三角点处支护回收的通风、瓦斯管理。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上、下三角点处支护回收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下尾巷距切顶线不超过2m,上三角不得留尾巷。

巷道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在放煤上山出煤前,必须回收放煤上山以里的上下巷的所有支护,并在放煤眼口以里的上下巷设置密闭。

9、采煤工作面采用排放瓦斯专用尾巷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其原则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且该巷的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正规栅栏,揭示警标。

10、通风部门要加大通风系统简化力度,长时间不用巷道要及时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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