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以及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卫生用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进口消毒产品和国产消毒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 27955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5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产品disinfection product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厕所用卫生纸除外)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3.2 消毒剂 disinfection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3.3 消毒器械disinfection apparatus具有消毒或灭菌功能的,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切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的装置或设备,不包括指示器材。
3.4 指示器材indicator包括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的消毒产品。
3.5 生物指示物bilolgical indicator对特定灭菌处理有确定的抗力,可供使用的微生物检验器材。
3.6 化学指示物chemical indicator根据暴露于某种灭菌工艺所产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在一个或多个预定的消毒或灭菌工艺参数上显现变化的指示器材。
(完整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应当
效果的内容,
并符合下列八项要求 :
文字标识基本要求
应采用中文标识
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产品名称标识基本要求
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 最小销售包装标签
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 ——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有杀菌作用
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
——有抑菌作用
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有较强抑菌作用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最小销售 包装标签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 应标注内容
产品名称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 “仅限医疗卫生机构 诊疗用”内容
卫监督发[2005]208号文
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 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
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
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标 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
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
现有法规的缺陷
附: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产品名称] 1、产品商标已
![附: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产品名称] 1、产品商标已](https://img.taocdn.com/s3/m/1c30978a3186bceb18e8bb54.png)
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产品名称]1、产品商标已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产品名称]1、产品商标已注册者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注册者标注“##TM”,其余产品标注“##牌”。
消毒剂的产品名称如:“##?皮肤黏膜消毒液”、“##TM戊二醛消毒液”、“##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
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如:“##?RTP-50型食具消毒柜”、“##TMYKX-2000医院被服消毒机”、“##牌CPF-100二氧化氯发生器”。
卫生用品产品的名称如:“##?隐形眼镜护理液”、“##TM妇女用抗菌洗液”、“##牌妇女用抑菌洗液”等。
多用途或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名称如:“##?(牌)消毒液(粉、片)”或“##?(牌)YKX-2000消毒机(器)”表示。
2、不得标注本规范禁止的内容,如下列名称均不符合本规定:“××药物卫生巾”、“××消毒湿巾”、“××抗菌卫生湿巾”、“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白斑净”、“××灰甲灵”、“××鼻康宁”、“××除菌洗手液”、“全能多功能护理液”、“××全功能保养液”和“××速效杀菌全护理液”、××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等等。
[剂型、型号]消毒剂、抗(抑)菌剂的剂型如:“液体”、“片剂”、“粉剂”等等;禁止标注栓剂、皂剂。
消毒器械的型号如“RTP-50(型)” 等。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1、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组成,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和注册号等信息。
2、标签上应标注消毒产品的功能、建议用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并注意提示不可滥用或用于孕妇、婴儿、老弱病残患者、遗传性疾病
患者,健康受损者及对这些特殊人群没有安全证明的情况。
3、标签上应标明有害成分、有效期限、储藏方法及有关使用说明。
4、标签上应标明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批号等其他有关信息。
5、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见、按相关规定编写。
6、标签上应加盖消毒用品行政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卫生检验报
告或质量检验证书等。
7、标签上应标明消毒产品未满十八岁禁用。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 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 病的治疗效果。
卫法监发[2003]4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 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进行杀菌试验, 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 的杀灭率大于或等于90%的,可在产品 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 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卫监督发[2005]208号文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 围的通知 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 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制剂、口罩和避 孕。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 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 品备案文号等。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 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消毒产品的分类
取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注意: 1、企业的卫生许可仍然要; 2、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功能和质量是对消费者有关的重要问题,因此,合理安全的使用消毒产品必须遵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正确使用消毒产品,预防和化解消毒产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确保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条要求生产、销售企业遵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出厂时,须附有消毒产品标签,其内容应涵盖消毒产品的品名、生产厂家、批号、贮藏期及有效期等。
第二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消毒产品名称及用户标识;2、消毒产品规格型号;3、消毒目的及频率;4、消毒产品含有物及有效成分;5、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消毒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变化;7、存储和贮藏条件;8、保质期及有效期;9、退换货规则;10、生产厂家信息;11、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条生产企业必须把所有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按照标签的技术要求翻译完成,贴上消毒产品的外包装,并做好检查和管理工作,保证消毒产品使用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条销售企业和经销商应保证消毒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拥有完整的标签说明书,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消毒产品的消费者能够看到标签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此保障消费者正确使用消毒产品。
第五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便消费者得到正确的使用指导,使用消费者能够对消毒产品有充分了解,以便正确使用。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是为了引导和管理消毒产品的使用,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消毒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保障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应共同维护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实施,遵守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产品名称标识基本要求
➢ 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 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
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 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有效成分含量等标识基本要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书写要求
消毒剂、抗(抑)菌剂
➢ 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 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
消毒剂、抗(抑)菌剂
➢ 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戊二醛消毒液: “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 “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 45.0%~50.0%” (W/W)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马志鑫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案例1
某市药监和卫监部门陆续接到市民投诉 治疗鼻咽炎的“希银银离子2000+”的 产品,经查该产品自称是治疗鼻咽炎的 首选药品,但这些“药品”只有消毒品 备案号,却没有“国药准字”号,同时 说明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暗示疾病疗 效和大肆宣传“高效清除鼻炎、咽炎” 等疾病治疗效果,又因未能提供有关卫 生许可证被查处。
案例3
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对位于省城长江中路11号的 “甲丽净专业治疗灰指甲专营店合肥服务中心” 进行了依法查处。该醒目的广告牌上强调“甲 丽净专业治疗灰指甲”,并强调甲丽净治疗灰 指甲:一周去除病甲,半月长出新甲。卫生监 督人员对该店所有的消毒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后, 发现该店“世龙牛癣敌”、“肤康净”、甲丽 健、爽爽脚、脚垫消等8种产品分别明示或暗 示了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共证据保存150余份 夸大宣传范围的消毒产品,责令该经营店立即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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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以及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卫生用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进口消毒产品和国产消毒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 27955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5 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厕所用卫生纸除外)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3.2消毒剂 disinfection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3.3消毒器械 disinfection apparatus具有消毒或灭菌功能的,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切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的装置或设备,不包括指示器材。
3.4指示器材 indicator包括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的消毒产品。
3.5生物指示物 bilolgical indicator对特定灭菌处理有确定的抗力,可供使用的微生物检验器材。
3.6化学指示物 chemical indicator根据暴露于某种灭菌工艺所产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在一个或多个预定的消毒或灭菌工艺参数上显现变化的指示器材。
3.7灭菌物品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s for medical devices which are to be sterilized用于包装灭菌物品且带有指示功能的包装材料。
3.8抗菌制剂 antibacterial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三90%或杀灭对数值三1.0的制剂(皂剂、栓剂除外)。
3.9抑菌制剂 bacteriostasis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三50%或抑菌环三7mm的制剂(皂剂、栓剂除外)。
3.10湿巾 wet wipe以无纺布、织物或其它原生纤维为载体、加入生活饮用水、防腐剂或其它辅助成分,用于清洁人体皮肤、粘膜的产品。
3.11卫生湿巾 sanitary wet wipe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三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三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3.12其他卫生用品 other sanitary product纸巾(纸)、纸质餐饮具、化妆棉(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内置棉条)、尿布(垫、纸)、隔尿垫、尿裤、手(指)套。
注1:纸巾(纸)包括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香巾纸、擦手纸、卫生纸(厕所用纸除外)等。
3.13纸质餐饮具 paper tableware以纸质为材质的、与入口食品直接接触的一次性使用的所有餐具、饮具,包括纸质的碗、餐盘、餐盒、餐碟、杯、桶等。
3.14消毒级卫生用品 disinfection sanitary product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压力蒸气或其它有效消毒方法处理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3.15最小销售包装minimum sales packaging生产企业以市场销售为目的,与内装消毒产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
3.16标签 lable粘贴、连接或印在消毒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其它说明的载体。
3.17铭牌 nameplate固定或粘贴在具有消毒或灭菌功能的消毒器械上,需要向使用者提供识别、铭记、使用指导等信息的标牌,包括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其它说明,用以记载生产企业及产品额定工作条件下的有关技术参数。
3.18说明书instruction book应用文字、数字、符号、图案、表格等方式,对某一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具体介绍。
3.19展示面 display surface消毒产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20可视面 visible surface消毒产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3.21净含量 net mass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消毒产品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
3.22产品规格 p roduct s pecification对消毒产品的特定性状的描述,可以重量、数量、大小(包括长度、宽度或高度)等表示。
3.23有效期 valid period消毒产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产品稳定性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
3.24保质期 shelf life在消毒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消毒产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消毒产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25整机使用寿命machine service life消毒器械从正常使用到功能丧失的工作时间,以年为单位。
3.26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main component service life消毒器械的主要元器件从正常使用到主要杀菌因子或主要技术参数降低到额定值下限的累计工作时间,以小时或月、年为单位。
3.27产品责任单位 responsibility unit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时,产品责任单位特指委托方;同一集团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子)公司、同一生产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或生产车间生产时,产品责任单位特指集团、生产企业。
3.28在华责任单位 responsibility unit in china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唯一的责任单位。
3.29规范汉字 normal chinese character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
3.30疾病症状 the symptoms of the disease疾病固有的临床症状,包括临床患者主观感觉到的异常或病态改变。
4基本要求4.1标签、说明书中文标识应为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并符合以下要求:a)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表格和其它说明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不应涂改。
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并应拼写正确,汉语拼音、外文标识的字体应小于相应中文(注册商标除外)。
b)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宜大于1.8mm。
4.2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真实,不应标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的除外)、抗生素名称、激素名称、抗真菌药物名称、药品专用术语的内容。
4.3规格、净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规格应符合产品特性;b)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a)产品名称应标注在最小销售包装的展示面或可示面的显著位置,清晰易辨;应反映消毒产品的真实属性;b)应包括品牌名(或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还应包括产品型号;有多种用途或多种有效成分的消毒剂、抗菌制剂或抑菌制剂,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或商标名)和属性名;c)品牌名应为“xx牌”,商标名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2:品牌名或商标名的中文与英文或拼音含义应相符。
d)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型号应符合GB 27955的要求,臭氧发生器的型号应符合GB 28232的要求,次氯酸钠发生器的型号应符合GB 28233的要求,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的型号应符合GB 28234的要求,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的型号应符合GB 28235的要求,其他消毒器械的型号应能反映其产品名称代号、型式代号、规格代号;注3:产品名称代号应体现其通用名、属性名;规格代号应体现主要性能或主要技术参数。
e)同一个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标注一个产品名称;f)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以下内容: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4.5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a)国产产品应标注实际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号;b)需要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应标注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4.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6.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应与卫生许可证的一致;b)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c)同一集团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子)公司、同一生产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或生产车间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d)联系方式应标注生产企业有效的联系电话。
4.6.2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b)应标注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依法登记注册的一致;c)联系方式应标注在华责任单位有效的联系电话。
4.7消毒产品执行标准应为有效的国家标准、卫生行业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号可不标注年代号。
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8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或主要原料名称及其加入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最小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或主要原料名称及其加入量;b)主要有效成分为化学成分的,应标注规范的化学名称及其含量;其中液体化学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应以(m)g/L或%(W/W或V/V)表示,固体化学消毒剂应以(m)g/片或(m) g/kg 或%( W/W);c)主要有效成分为植物成分的,应标注植物中文学名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加入量;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料的,应标注植物中文学名并注明为提取液;d)主要有效成分为化学和植物复合成分的,应标注规范的化学名称及其含量、植物中文学名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加入量;e)主要有效成分为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活性成分含量应以U/L或(m) g/L表示;f)有效(活性)成分含量应标注其含量的范围;g)消毒器械应标注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h)生物指示物还应标注指示菌的名称及其含菌量;i)需要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应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相符,其他消毒产品应符合该产品执行标准规定;j)卫生湿巾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应符合本标准4.8 a)〜f)的要求;k)卫生湿巾主要原料名称可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标注,未使用的不应标注;k)湿巾、其他卫生用品的主要原料名称应按照附录A进行标注,未使用的不应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