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e91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3.png)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11.08施行日期1995.11.08文号沪建房[1995]第0966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1995年11月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上海阳台赠送规则

上海阳台赠送规则摘要:1.上海阳台赠送规则的背景和概述2.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3.阳台赠送规则的具体条款4.开发商和购房者应注意事项5.总结和建议正文: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使得购房者对于赠送面积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阳台赠送的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阳台赠送规则的各个方面。
1.上海阳台赠送规则的背景和概述上海阳台赠送规则是为了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而制定的。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赠送规则以及开发商和购房者应注意的事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a.阳台面积的计算:阳台面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且不超过阳台所在楼层面积的20%。
b.赠送面积的计算:赠送面积为阳台面积的50%。
3.阳台赠送规则的具体条款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阳台赠送有以下具体条款:a.赠送面积不得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0%。
b.开发商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值。
c.购房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阳台赠送,但若接受赠送,则不得反悔。
4.开发商和购房者应注意事项开发商应注意:a.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计算阳台赠送面积,确保购房者权益。
b.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告知购房者阳台赠送的相关事项,避免纠纷。
购房者应注意:a.在购房过程中,详细了解阳台赠送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值,确保自己的权益。
b.若选择接受阳台赠送,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5.总结和建议总之,上海阳台赠送规则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应在购房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政府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2月17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dcd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9.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
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
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
(三)不是朝北向的阳台。
对设计进深超过1.80米的阳台及在住宅分户门、房屋结构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单体在设计时应将阳台设计为封闭阳台,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和住户实际使用的需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统一竣工验收。
五、在建项目原设计为敞开式阳台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将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
其中:已取得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施工图审图但尚未开工和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应补充设计,在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件下,将阳台改为封闭阳台,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确保与住宅单体同时施工,竣工时同时办理规划测量、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六、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时,阳台建筑面积应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的规定计算。
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且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表;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不封闭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代业主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七、保障性住房在首次销售时,应将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作为建筑面积计入总房价。
八、阳台的封闭设计应从住宅单体的整体立面效果出发,注意整体色彩和谐及立面虚实对比,避免由于阳台的封闭致使建筑单体外立面呆板、单调。
应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考虑整个小区与周边社区建筑空间的统一和谐与标识性。
九、改建封闭阳台应保留阳台的使用功能,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住宅设计各使用空间布局和结构,不影响小区总体布局和住宅单体的原有节能计算参数。
十、封闭阳台原则上宜采用有框型式,框料材性应与单体建筑外窗材性一致,断面、壁厚应根据阳台的具体形式来确定,并保证框体结构的使用安全性和耐久性,满足外围护结构相关物理要求;阳台窗宜选用推拉窗;单扇玻璃面积较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选用安全玻璃。
十一、阳台封闭应满足住户使用需求和日后维护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满足相应的气密性和水密性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十二、封闭阳台应设置能开启的阳台窗,阳台窗的开启面积至少应保证阳台最长边窗面积的一半,满足通风要求。
十三、封闭阳台的使用年限应符合住宅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注意材料性能的选择与施工中不同(或新旧)材料的衔接工艺,避免墙体窗框渗水。
十四、新建保障性住房统一设置安装空调室外设备的座板,并不得放置在阳台内;已建保障性住房空调室外设备置于生活阳台内的,阳台封闭时应单独隔离出室外空调机位,保证室外空调机的通风和正常工作。
十五、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阳台封闭应由原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建设、施工单位编制改建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阳台封闭设计方案(附立面效果图),材料名称、规格、标准,改建预算以及施工形式、进度、节点等,报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十六、阳台封闭所增加的建设费用可按实计入建造成本,造价参照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中由上海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建筑门窗分中心按季发布的彩板窗、塑钢窗、铝合金窗规格、综合单价(包括五金配件、玻璃费用及安装费用)计算。
十七、在阳台实施封闭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八、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封闭阳台为生活阳台,无论朝向,均应封闭;工作辅助阳台,无论朝向,可不予封闭。
十九、大型居住社区基地范围内的农民动迁回搬房项目,应参照《意见》与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