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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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类建筑平面设计规范条文汇编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6.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1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1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1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1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

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

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第,(,(,条 ,,,座及,,,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食堂餐厨比宜为,?,;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

第,(,(,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第,(,(,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1 总则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饮食建筑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餐厅、饮食服务场所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该标准共分
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建筑设计规定、室内环境设计规定、卫生设施和
设备规定、安全规定以及附录。

总则部分主要对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进行
了明确。

建筑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餐厅建筑的基本要求,如平面布局、空间布置、功能分区和交通通道等。

室内环境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室
内环境的照明、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声和空气质量等要求。

卫生
设施和设备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厕所、洗手间、厨房、垃圾处理场所以及
供水、排水、通风、排烟等设备的要求。

安全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火灾防护、应急疏散、电气安全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实施对于餐饮业的发展和消
费者的满意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标准规范了建筑设计、环境布
置和设备配置,有助于提升餐厅的舒适度和运营效率。

另一方面,该标准
强调了卫生、安全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为餐饮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
环境。

总之,《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餐饮
业正在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和高品质的方向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
餐厅的品牌形象、增强竞争力和促进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也将得到更好的用餐环境和服务体验。

商业综合体餐饮建筑用电指标 厨房用电量预留功率指标数据

商业综合体餐饮建筑用电指标 厨房用电量预留功率指标数据

商业综合体餐饮建筑用电指标厨房用电量预留功率指标数据0 前言商业综合体集办公、商业、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于一身,业态复杂多样。

为便于合理地进行供配电系统设计,在规划设计阶段针对不同的功能分类,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就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尝试对商业综合体项目餐饮区域的用电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梳理,抛砖引玉,为各位同行在进行此类项目的设计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餐饮区域的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单位面积用电量相对于商业、办公等区域较大,且招商过程的滞后性质必会带来规划设计阶段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后期修改。

而一旦修改设计,可能涉及配电干线、配电电缆及末端配电(箱)柜乃至区域低压配电系统,故合理地选取用电指标,贴近使用需求、满足建设方的招商需求,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本文将针对建筑特点、适用规范标准、回访数据的整理及分析等几方面展开探讨。

1 餐饮业态的特点(1)餐饮服务一般分为五类: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本文重点讨论餐馆和快餐店。

(2)餐饮业态一般相对集中设置,可以在某一楼层集中设置,也可以在某一区域的部分楼层集中设置,这样既方便人流组织,也便于土建、机电设计与施工。

(3)商业综合体一般位于城市繁华地段,市政配套比较充分。

在考虑餐饮用电负荷时,一般按有天然气接入考虑。

(4)部分快餐厅,如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必胜客等,一般使用电炊具,其用电负荷相对较大。

(5)不同餐饮由于风味、形式不同,餐厅与厨房的面积比(餐厨比)各不相同。

摘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版要求如表1所示。

2 餐饮建设规范、标准与建造标准(1)现行标准、规范主要有:JGJ64-2017《饮食建筑设计标准》(2018执行)和《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

(2)为便于后期招商,地产开发商一般对餐饮业态用电均有基本的建造标准。

现摘录部分要求如表2所示。

3 餐饮业态实际调研笔者近期对一些在用项目进行了调研,基本数据汇总如表3~5。

部分建筑物内厕所设计规范

部分建筑物内厕所设计规范
部分建筑物内厕所设计规范
一、《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之厕所部分 4 前厅和休息厅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 厕所厕位数比率为 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 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4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 0.60m 长小便槽, 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应按每 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其坑位数。
5.7.2.2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 5.7.2.3 每个厕所及盥洗间均应设一个污水池。 5.7.2.4 厕所及盥洗间宜设挂钩和搁板,特大型、大型站的盥洗间宜设面镜。 5.7.2.5 盥洗水龙头应采用节水、卫生开关。 5.7.3 软席候车室卫生间的男用大、小便器及女用大便器数量均不应少于 2 个,其中各有 1 个坐式大便器。 5.7.4 特大型、大型站站房内应设残疾人专用厕所,内设男、女大便器及洗 手盆各 1 个。 5.7.5 站前广场应设站前厕所,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5.7.5.1 站房内无厕所时,站前厕所使用人数按最高聚集人数 125%计算。 5.7.5.2 站房内有厕所时,站前厕所使用人数按最高聚集人数 25%计算。 5.7.5.3 站前厕所的便器数量按表 5.7.2 规定计算。 六、《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之厕所部分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 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
四、《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5.7 其他用房 5.7.7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 5.7.7 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2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公共建筑类型较多,且在建筑设计中有些建筑类别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不能够在规范上找到明确的依据,或无法明确套用哪个规范,现根据个人分析及参阅相关文献总结几种常见建筑类型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

(将根据个人经历,添加相关建筑类型的计算方法以供参考及讨论)一、商店对大型商店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以及地方文件要求。

《建规》条文如下:(具体条文可参见下一节“餐饮”)5.3.17.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注:营业厅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建规》5.3.17.5条的条文说明,“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在建筑设计中,往往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商店的平面布置,因此不能准确的得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可参照《商规》进行估算。

《商规》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第3.4.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的比例数可按第3 1-2条的规定。

第3.4.2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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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

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

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m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

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采暖、空调和通风第4.2.1条采暖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空调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2.3条通风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条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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