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食堂的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 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中国吃网温馨提示: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免费下载】厨房建筑设计规范JGJ64 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某食堂建筑内部完整电气设计施工图

食堂设计规范

食堂设计规范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中国吃网温馨提示: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食堂-电气初设说明

第六章电气篇6.1 设计依据6.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6.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4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6.1.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6.1.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6.1.7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6.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6.1.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6.1.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6.1.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6.1.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6.1.1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 65-836.1.1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6.1.1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6.1.1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106-19996.1.17《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6.1.1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6.1.19 土建、给排水、空调通风专业提供的技术条件及甲方要求6.2 设计范围6.2.1 强电:变、配电系统;动力、照明配电;防雷与接地系统。
6.2.2 弱电: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含网络与电话);校园公共广播系统(有线广播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一卡通系统。
6.3 工程概况本工程是集食堂、学生活动、食堂员工宿舍为一体的综合型建筑,共三层。
平面南北两部分用中庭隔开,形成分区。
北部一二层为食堂,三层为学生活动大厅及排练厅。
南部首层为后勤用房及储藏,二三层为食堂员工宿舍。
厨房暖通装修电气设计及规范

厨房暖通装修电气设计及规范本文主要参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不明之处可详细查阅以上文件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国家规范。
1.通风1.1一般规定一、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 4.2.3条通风○1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2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 ,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 条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 条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二、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的规定4.2.2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带有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器的排气罩,有条件时宜设自动清洗式除油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应安置在隔开的小房间内,并在其上部设带有机械排风的排气罩。
4.2.3排气罩的平面尺寸应比炉灶边尺寸大100mm,排气罩的下沿距炉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m,排气罩的深度不宜小于600mm。
4.2.4洗碗间排气罩断面吸风速度不宜小于0.2m/s。
一般食堂洗碗间的排风量为500m3/h。
计算补风量时,考虑到洗碗间不连续工作,可按排风量的30%计算。
4.2.5厨房排风量宜根据设备散热量和送排风温差,按热平衡计算出。
厨房排风量应大于补风量,补风量为排风量的80%~90%,使厨房保持一定的负压。
4.2.6厨房排风系统宜专用,整个厨房不宜只设一个排风系统,补风系统根据排风系统做相应设置。
4.2.7有条件时,宜对夏季补风做冷却处理,可设置局部或全面冷却装置;北方地区应对冬季补风做加热处理。
4.2.8当不具备准确计算条件时,厨房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进行估算:中餐厨房:40~50次/h;西餐厨房:30~40次/h;职工餐厅厨房:25~35次/h。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 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餐饮管理)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类别等级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餐馆餐厅饮食店餐厅食堂餐厅一 1.30 1.30 1.10二 1.10 1.10 0.85三 1.00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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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篇一:厨房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1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2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3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4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卫生器具设置数量洗手间中洗手盆洗手水龙头洗碗水龙头厕所中大小便器餐馆一、二级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100座时每100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三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饮食店一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二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食堂一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二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5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6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篇二:关于规范食堂用电关于食堂用电、消防安全的通知各厂食堂: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用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触电、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现就保障食堂用电、消防安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食堂内用电开关、插座等应统一设置配电箱。
配电箱内必须安装保护器。
配电箱的电源进线留有一定负荷余量,应大于现有设备的负荷电流,并留有一定数量的插座及备用回路,以备以后增加新的或更换大的用电设施。
平时配电箱要上锁,钥匙由专人或定点保管。
控制刀闸更换为空气开关。
二、总、分开关、刀闸、插排、导线等都不准超负荷用电。
使用的各种电器总电流不准超过电能表和电源线的最大额定电流,以免过载烧毁。
要防止电器元件过流,尤其对于耗电较大的电器,应使用单独的电源插座。
不准将大功率电器随便接在小功率用电插座上,防止过流烧毁。
三、所有的进线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在用电设备漏电、人身触电时自动跳闸切断电源,从而保护人身和用电设7备的安全。
四、使用三孔插头的电器设备的外壳要可靠接地。
一定要配三孔插座,并接好地线,以防外壳带电发生触电危险。
五、食堂的用电设备要有防潮措施。
所有的开关、导线、插排等要离地面1m以上,防止受潮。
在潮湿的地方,不准安装插座、插排等用电设施。
六、严禁使用代用品。
不准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准用信号传输线代替电源线;不准用医用胶布代替绝缘胶布。
七、维护电器要采用正确的方法。
不准用湿手、湿布触摸和操作电器用具,不准把电线缠绕在铁钉和其他金属物上。
八、养成良好的习惯。
做到人走断电,停电关开关,触摸壳体用手背,拔插插头握绝缘,维护检查要断电。
九、发现异常应立即断电。
发现电压异常升高和设备异常,应先断电源再进行检查和灭火抢救。
如遇有人触电,应先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带电体,切不可直接用手去拉救。
十、食堂内液化气瓶应每一年检测一次,液化气瓶与炉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打火、熄火;按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摆放在操作间显眼、方便的取用位置。
8十一、食堂值班人员每天检查确认并记录。
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对记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希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对食堂用电、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自查,设备配备不足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消防、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马上落实整改。
同时,各食堂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用电常识、灭火器使用培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规范、安全用电,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各单位自检查完成以后,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检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限等),并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生产部公司生产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篇三:西苑新建食堂电气方案说明电气设计方案(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海淀西苑,为新建食堂工程,占地42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要求小于5950平方米,层高小于9米。
(二)设计依据: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2、建筑、暖通空调和给排水专业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9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主要标准及法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电气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三)强弱电系统的内容:本工程拟设置如下建筑电气系统: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门禁及防盗系统、火灾报警广播兼正常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网络和通讯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收费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
(四)配电系统设置:1、本工程消防设备用电、安防用电、通讯、应急照明为二级负荷,其它负荷用电为三级负荷。
电气用电估算容量:300KW 。
2、拟由小区引入380V电源两路电源,一路为建筑照明和动力供电,另一路为空调配电,并作为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如果只能引入一路电源,采用EPS和UPS作为二级负10荷的备用电源。
3、建筑物进户处设置总配电柜,各层设置分配电箱,厨房操作间单设配电柜,二级负荷双电源处设自投箱或EPS和UPS电源柜,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为:45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