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园区的正常运营,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是指为工商企业提供规范化的场地和服务,集中发展各类工业、制造业和相关产业的地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扶持和推动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好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是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划定和管理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划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划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各项设施齐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遵守工业园区的规章制度,开展正当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服务和支持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办公、生产、用电、用水等问题。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财务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协助企业解决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问题,提供相关的政府服务。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的展览和交流活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工业园区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环境和生产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如有违法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建设区:包括各类生产企业、车间、仓库等;2. 办公区:包括行政办公楼、会议室、员工宿舍等;3. 公共区:包括园区大门、道路、绿化带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和园区管理者共同责任的结果,企业在工业园区内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3. 综合治理,风险可控;4. 科学管理,不断完善。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等参与组成。

第六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年度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5. 审核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1.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2. 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3.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可以设立安全生产稽查组,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属于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2.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4.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和共享安全生产信息。

工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维护工业园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指通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与统一管理的产业园区,以生产制造、加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工业园区的正常秩序;(三)负责制定工业园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管理工业园区的资金收支、项目建设和维护等工作;(五)负责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政府委派,任期为五年,连任一次。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工业园区企业包括产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等。

产业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实体经营活动的企业;商业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商品买卖、仓储、物流等活动的企业;服务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

第七条工业园区企业在注册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工业园区员工的规定第八条工业园区员工应遵守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工业园区的秩序,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工业园区员工应遵守工业园区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条工业园区员工应注意劳动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乱丢乱倒垃圾。

第五章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应设立安全逃生通道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

第六章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执行。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确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配合。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暂停或撤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立即进行落实并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本管理制度,应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所有。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2)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深粮公明工业园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

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5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5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

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____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规范园区运营秩序,保障园区内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园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园区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二)规划建设部:负责园区规划、建设、环保等工作;(三)安全监管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等工作;(四)招商部: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五)物业管理部: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园区内部行政管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二)规划建设部:负责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环保审批等工作;(三)安全监管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四)招商部:负责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宣传、企业服务等工作;(五)物业管理部: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第三章园区管理制度第七条园区入园管理制度(一)入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园区产业规划;(二)入园企业应签订入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入园企业应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园区管理。

第八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园区内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园区内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九条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园区内企业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园区内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三)园区内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园区内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

二、安全责任2.1 园区管理方责任:园区管理方负责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和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2.2 企业责任: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企业还应及时报告园区管理方和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2.3 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和隐患。

三、安全生产控制3.1 安全生产计划:企业应每年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报园区管理方审核批准。

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等。

3.2 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3 安全设施设备:园区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防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4 安全检查:园区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事故处理和报告4.1 事故报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园区管理方和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4.2 事故调查:园区管理方和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3 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园区管理方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奖惩制度5.1 安全生产奖励:园区管理方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 安全生产惩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园区管理方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案。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管理的规范,保障园区的安全生产,维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由总经理负责,设立园区管理员一名,直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加强对园区安全管理的重视。

第四条制定并执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园区内各项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工业园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在突发火灾等事故中能够及时处置。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六条工业园区周边环境卫生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工业园区内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地面或水体中。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八条工业园区内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对工业园区内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工业园区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七章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建立工业园区管理信息系统,对园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第八章其他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工业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

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入园建设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那我们算不算相拥,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是否看过同样风景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