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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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 [定稿]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 [定稿]

前言
为提高我省卫生执法水平,确保卫生执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建设高素质卫生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按照2006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办法。

对各市工作采取日常督导检查和年终专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定。

本考核办法总分400分,其中:综合管理100分,食品卫生监督60分,医疗与传染病防治监督80分,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55分,稽查工作40分,场所卫生监督30分,许可审批35分。

每项得分不超过标准分值,不倒扣分。

简化考核内容:现场考核本标准中的序号1、3、4(2)、5、6(2)、7、914(2)、15(2)、
16、17、1921、23(1)、31
说明:4(24中的第2
卫生厅和我局给。

与卫生部专整评估方案进行了对照,将食品整治内容已经调整一致;化妆品整治卫
生部只提出的是染发类,分配给我省的任务是美白类,增加了这方面内容也与卫生部一致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鲁卫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鲁卫发〔2019〕1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执法监察局:为做好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以下简称市级涉水产品)。

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生产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审核可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011食品法规提纲

2011食品法规提纲

一、名词解释1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之为管理标准。

2国际食品法典:指由CAC制定的为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卫生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4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

5食品卫生强制措施:食品卫生强制措施是许多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授予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别职权,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近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

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7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说明的特有品质。

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8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食品法规,根据立法原意对食品法律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9食品法典: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的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10过程方法:是“系统的识别和管理组织所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简答题1简述食品标准中的可证实性原则?指食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论产品标准的目的如何,只应列入那些能被证实或可检验的技术要求。

并使用明确的数值来表示。

规范性要求的数值应与只供参考的数值明确区分。

在产品标准中企业的保证条件不应列入产品标准的范围之内。

2食品流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答:一、包装材料与容器标准1、纸制品的卫生标准2、金属容器的卫生标准3、陶瓷与搪瓷制品的卫生标准4、玻璃制品的卫生标准5、塑料制品的卫生标准6、橡胶制品的卫生标准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术语2、基本要求3、表示内容三、运输和贮藏标准3简述质量管理中“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组织与供方是相互储存的,互利的关系可以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7]2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1.28【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年11月28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7]291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五、子项:1.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2.食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3.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4.1 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000131104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000131104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000131104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省级权限)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7.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8.审批层级:省级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省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标准与法规D

食品标准与法规D

一单项选择题1. 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

标准同其他规范一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但标准调整的重点是()的关系,它规范人们的行为,其目的是要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

A人与人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C食品相关的自然规律D人与自然规律2.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普遍使用,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规定了各种标准中最基本的共同的要求。

A企业标准B通用基础标准C技术标准D产品标准3.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

A行政限权行为B行政确认行为C行政裁决行为D行政赋权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

A行政处理B行政监督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执行2.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并限期改进B责令停业改进C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D责令追回并销毁违法食品3. 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有()。

A食品行政法规B食品规章C地方性食品法规D食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4. 标准的功能包括()方面。

A确保产品的兼容性B实现规模生产C促进技术创新D保证产品质量5.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有()。

A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B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C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D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包括以下()情况。

A含有致病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B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物质(如河豚鱼、毒磨菇)C“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

D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如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鱼类产生组织胺)7.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卫监督发〔2010〕2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二○一○年三月四日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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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一)
餐饮业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行业建筑规范》
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6、《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8、《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生部指导性意见)
二、经营范围
中餐、西餐、日韩餐
三、工作标准
(一)、选址原则:(依据2003年8月4日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关于“食品制售业远离污染源标准”问题的请示报告)
1、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餐饮业、生产加工、制造、网吧、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依据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遇此情况环评前置。

2、餐饮业500米内不能有畜禽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粪场等污染源。

周边25米内不得有露天厕所、垃圾楼(或垃圾站)、污水池(沟、坑)、无专业负责清理、无上下水设施的公共厕所、私人自建厕所等污染源。

3、有专人负责清理、上下水健全的公共厕所、垃圾楼(分类垃圾桶)、免冲厕所应距餐饮业10米以外。

(二)餐饮业图纸初审(参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标准》)
4、小吃城
由同一单位提供用餐面积及管理,并由多家餐饮单位供餐的餐饮形式。

注:1、图纸上注明水池、冰箱、各种柜子、架子、灶眼等设施及门、窗位置。

2、不需要初加工工序的餐厅加工间比例可以缩小。

(三)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1、加工间墙壁表面全部使用白瓷砖或其它浅色、防水、防潮、方便清洗的硬质材料。

2、加工间的地面由硬质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和地漏等排水设施,并设低位墩布池。

3、加工间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

4、粗加工间(区域)分别设置畜禽食品、水产食品和蔬菜食品清洗池各一个。

西餐、日韩餐肉类清洗和菜类清洗池不得相连。

5、冷荤(凉菜)制作有专用能密闭的房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线灯、冷藏箱、操作台和三个水池等专用设施,冷荤间内制作刺身区域与水果、冷荤区域分开。

6、餐饮具清洗消毒要设专用区域,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配置三个有足够容积的水池;采用消毒柜等物理性消毒的应设两个水池;水池不得小于40*60厘米2,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

有密闭的垃圾容器。

7、加工间内有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

8、食品库房要通风良好,设置货架,货架底层距地面20厘米以上,不得用于生活起居。

9、餐厅、加工间、库房要设置纱窗、门帘,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10、设有顾客使用的洗手池。

11、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12、使用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餐饮业,只能从事煎、炸、烙、烧、烤、蒸煮、涮等单一和简单制作方法的品种。

13、面点间至少有一个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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