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干货应收账款类ABS解析及全套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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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应链ABS项目最全解析及操作重点!

中国供应链ABS项目最全解析及操作重点!

中国供应链ABS项目最全解析及操作重点!供应链ABS项目最全解析及操作重点●产品特点●1、以反向保理为主。

反向保理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反方向,向与核心企业(含下属公司,下同)有长期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通常采取“1+N”模式,“1”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N”即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

而正向保理通常由债权人主导,沿着贸易链的正方向,即货物流动的方向。

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保理商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了解选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进行融资,能够降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及其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2、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级别,具有类信用债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通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特定房地产项目的综合开发管理。

因此,应收账款多数为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的往来款,即直接债务人为项目公司,但是鉴于项目公司本身信用等级较低,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将其自身信用嵌入产品之中,从而使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能够体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

供应链金融ABS的项目组织方或者最终付款方均为核心企业,本质上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

3、平层结构为主,通常不设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房企供应链金融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核心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而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除少数项目(主要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项目)设置了小比例的次级证券之外,绝大多数采用了平层结构。

此外,对核心企业信用的严重依赖也决定了保证担保、差额补足等外部增信措施并不会起到增信的作用。

4、多数采用储架发行机制。

储架发行,即“一次申报、分期发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三)》,资产证券化项目“一次申报、分期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基础资产具备较高同质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相同类型,且风险特征不存在较大差异;②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使用相同的交易结构和增信安排,设置相同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合格标准包括相对清晰明确的基础资产质量控制条款,比如资产池分散度、债务人影子评级分布等;③原始权益人能够持续产生与分期发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④原始权益人或专项计划增信主体资质良好,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⑤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计划管理人和相关参与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目录一、供应链ABS及其常见业务模式概述二、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解析1、核心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应收账款ABS模式2、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反向保理ABS模式3、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保理债权ABS模式三、供应链ABS业务模式中的法律要点1、基础资产尽职调查的业务指引及要求2、应收账款确权是供应链ABS的前提及难点3、基础资产核查的其他关注点一、供应链ABS及其常见业务模式概述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兴的企业融资模式,发展势头非常迅猛。

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突出特点为,核心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和特定交易关系为前提,能够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与服务。

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催生出了供应链ABS产品。

供应链ABS产品以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交易为基础,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保证,出售未来的现金流收益获取现时融资。

供应链ABS正好满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迫切需求:缩短账期、降低融资门槛。

因此,自2015年以来,供应链ABS产品的发行单数与发行规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占企业类ABS产品的份额也逐渐扩大。

根据资产证券化分析网(https:///)平台统计数据,在2015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仅为114.41亿元,而在2019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已达到2809.22亿元,占企业类ABS产品的25.38%。

目前国内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应收账款ABS模式。

基础资产为核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对供应链下游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始权益人为核心企业,一般是大型央企或者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

第二种是反向保理ABS模式。

基础资产为核心企业向其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应付账款。

反向保理意指由核心企业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申请保理业务,并经上游供应商同意后,由上游供应商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以获得融资。

基础资产ABS案例全解析干货资料(30类案例)

基础资产ABS案例全解析干货资料(30类案例)

基础资产ABS案例全解析干货资料(30类案例)
资产证券化(ABS),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金融衍生品,一直以来是各
大金融机构的香饽饽,而在2023年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恰恰是导致
危机的罪魁祸首。

资产证券化(ABS)的厉害之处在于实现了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分离,使得中小机构只要拥有优质的资产,也可以通过ABS获得低成本融资,为中小机构打开了低成本融资的大门。

但是目前ABS融资模式“资产信息不透明,尽职调查难度大”等痛点。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构成太复杂了,容易鱼龙混杂,很难做
到像贷款一样仔细审查具体的资信情况。

基础权益人有可能为了让基础资产看上去很美而有所隐瞒。

例如漫画
中的小白能实现一个月三万的销售额,但这个销售额受客源的影响较大,
不具备稳定性。

这些信息上的不对称,也可能导致基础资产实际质量低于
预期。

了解ABS,特别是了解ABS潜在的风险,需要我们更加细致的去了解ABS发行所依赖的基础资产,以及产品的发行结构。

本次为大家挑选了30例基础资产ABS案例,帮助大家更详尽的了解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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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的做强做大,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和经济效益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央企业“两金”规模也在持续增长,其中:中央建筑企业的“两金”占全部中央企业“两金”总量的四分之一,由于不能及时收回项目应收账款,导致企业大量资金被占用,降低了资产回报率,资金成本逐步增加,严重影响企业经济运行发展质量。

如何更好地提升中央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盘活低效无效资产,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切实推动企业提升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促进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中央建筑企业的“两金”压控,特别是应收账款的压控,已成为中央建筑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的资产,但该资产具有可预期的收入、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通过借助内外部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以此为偿付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指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以其未来现金流为偿付基础,设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归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打包形成资产包,整体转移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现应收账款与原始债权人法人层面的风险隔离,通过结构分层设计及外部信用增级,提高债券评级,实现应收账款的卖断出表。

2 应收账款管理现状及实施资产证券化意义2.1 应收账款现状分析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资金短缺,建设单位对建筑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上要求更加苛刻,以及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致使企业计价确权和回款不及时,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低,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利用效率偏低,项目垫资不断增加,现金流持续为负,项目创效能力不足,导致债务风险累积,危及企业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文选取了2017年度A股市场年报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以上的八家代表性建筑企业,对其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张,建筑企业应收账款也在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

一文教你轻松读懂ABS计划说明书

一文教你轻松读懂ABS计划说明书

一文教你轻松读懂ABS计划说明书本文节选法询微课堂《深度剖析企业ABS计划说明书》,用以帮助理解ABS交易中的诸多基本概念。

本文将以ABS计划说明书为线索,串联一些重要概念串起来,并剖析企业ABS计划说明书的细节。

《深度剖析企业ABS计划说明书》系列课程主要在产品设计层面上对企业ABS进行深度剖析,分析讲解概念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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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一、计划说明书概述(一)从交易主体角度(二)交易文件角度(三)法律性质角度(四)计划说明书目录的逻辑二、原始权益人(一)原始权益人和特定权益人(二)原始权益人的需求(三)原始权益人:真正的卖方/过桥方(四)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要求三、基础资产(一)大类基础资产(二)合格基础资产(三)循环购买一计划说明书概述计划说明书是整个企业ABS交易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文件。

下面我们从三个角度来理解计划说明书是什么。

(一)从交易主体角度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写的,集管理人自身尽调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为一体的交易文件。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都是融资型的。

一个企业融资,有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间接融资,如找银行和信托贷款;第二种是直接融资,比如IPO,发债;第三种是将资产变现,比如卖出某个业务的未来现金流获取现金。

比如,一个企业拥有一个可以获取稳定物业费用的写字楼,就可以将其未来现金流卖出。

这种模式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但是这个业务必须找市场上专业的中介机构去做。

应该找谁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有资产管理牌照的证券公司个基金管理子公司都可以作为管理人发行ABS。

所以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就是企业找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子公司将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企业资产打包卖出的过程,就是企业ABS的发行过程。

管理人承接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以后,可以把某几项专业的工作分配给更专业的机构。

PPPABS的操作流程及模式详解(最新最全整理!含多个干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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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ABS的操作流程及模式详解(最新最全整理!含多个干货案例!)中国投行俱乐部【全球投行CEO大本营】微信号:ibankclub欢迎全球投行、VC、PE、并购、基金、券商、信托、银行、保险、租赁、投资等金融大咖关注中国投行第一品牌-中国投行俱乐部,寻找优质项目、资金及获得全球顶级金融圈层请联系:秘书长(135****0355【同微信】,添加微信请注明:地区-企业-职位-姓名)分享:各行大咖请分享文章到朋友圈;关注:关注后查看更多,历史消息更加精彩,关注“中国投行俱乐部”或查找微信号“ibankclub”,关注后可回复您关注的方向(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发布重量级文章)。

要成为初级会员,必须分享三篇以上文章到朋友圈才有资格申请加入,初级会员坚持每天分享文章,可有资格成为高级会员!PPP+ABS的基本条件1对原始权益人的基本要求(1)原始权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

(2)原始权益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人民银行企业信息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对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1)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以特定化。

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若以存量项目(或已建成开始运营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则还要求基础资产运营已有一定期限(比如1年以上),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数据容易获得。

(2)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解除基础资产的抵质押等权利负担:①与贷款银行(或提供融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协商替换担保措施,将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释放出来;②用部分募集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③发行前寻找过桥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

供应链ABS最强详解

供应链ABS最强详解

供应链ABS最强详解2016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平安和万科创新推出市场首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开拓出一条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径。

经过两年多的业务实践,供应链金融ABS注册金额和发行金额已经跃居非金融企业ABS/ABN的第一位,已然成为资本市场一类重要产品,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供应链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从行业分布来看,供应链ABS中发行规模较大的是房地产行业,另外一些新兴经济也开始以供应链ABS的方式进行融资,比如京东、蚂蚁金服等。

本文将从产品特点、主体准入、基础资产准入、交易结构、增信措施、风险自留安排、现金流归集与划转、对核心企业债务水平的影响、核心企业和供应商的发行动机等十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产品特点1.以反向保理为主。

反向保理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反方向,向与核心企业(含下属公司,下同)有长期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通常采取“1+N”模式,“1”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N”即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

而正向保理通常由债权人主导,沿着贸易链的正方向,即货物流动的方向。

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保理商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了解选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进行融资,能够降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及其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征信穿透,信用传导)2.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级别,具有类信用债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通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特定房地产项目的综合开发管理,因此,应收账款多数为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的往来款,即直接债务人为项目公司,但是鉴于项目公司本身信用等级较低,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将其自身信用嵌入产品之中,从而使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能够体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

供应链金融ABS的项目组织方或者最终付款方均为核心企业,本质上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

干货全面解析ABS实际操作要点(收藏)

干货全面解析ABS实际操作要点(收藏)

干货全面解析ABS实际操作要点(收藏)文章来源:债市研究ABS实际操作要点研究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证券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的管理等环节,具体的流程如下:以资产证券化为例;(1)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要求,资产情况和市场条件(包括证券需求、定价和其他融资选择等),对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和规模进行规划。

根据一定的资产入池条件,发起人要对己有的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资产池,有时候发起人还会根据需要向第三方购买资产来补充和完善资产池。

必要时,发起人还会雇佣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审核。

(2)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和入池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破产隔离)。

SPV的经济行为明确简单,资本化程度很低,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扮演的是通道角色。

SPV通过发行证券获得资金,并以此来购买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

(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添加微信476353122)(3)构架和信用增级:根据市场条件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对资产池及其现金流进行预测分析和结构重组,以实现最优化的分割和证券设计。

在这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利用信用增级措施来强化目标证券的现金流和信用保障,实现证券的目标信用评级和发行的最大经济效益。

(4)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对交易发行的证券进行分析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和定价的依据。

这一步和第(3)步之间往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用评级机构一般会从交易一开始或计划阶段就参与进来,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设计和发行过程提供意见和反馈,而且一般会在证券发行后一直跟踪观察交易的表现。

发起人有时还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的资产信息,建模结果和交易文件的披露进行审核以保证交易信息的质量。

(5)证券发售:由承销商通过公开发售或私募的形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特殊目的实体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偿付购买基础资产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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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干货!应收账款类ABS解析及全套操作手册(建议收藏!)根据目前交易所市场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类型,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类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类如下表所示:下文将集中探讨探讨上述几类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第一部分:第一类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征1、应收账款期限较短由于应收账款期限较短,一般在半年以内。

为了支持长期证券通常采取循环的交易模式。

循环期内,SPV回收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在支付完投资者利息后,不会支付给证券的本金,而是去购买新的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规模。

在证券的整个存续期内包含两个子期间:循环期和本金摊还期。

在循环期内,只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而不偿还本金,循环期通常持续18至48个月。

在本金摊还期,新的现金流不再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是向投资者偿还本金。

2、应收账款无利息收入应收账款一般采用赊销形式,是企业给予客户还款期的宽限,因此只要在约定的日期之前客户完成对销售企业的支付即可,无需支付利息。

而证券化产品则在收款期间需要支付优先费用和利息支出,这部分利息及税费的支出通常由应收账款的本金进行支付,证券采用超额抵押的方式发行。

用应收账款本金来支付证券利息及税费,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因此,一般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设立一个费用和利息支出的准备金账户去覆盖交易合同约定的各时点的费用和利息支出。

3、应收账款可能存在价值摊薄应收账款价值摊薄是指任何因非信用事件导致的应收账款的减少。

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出具的贷项通知单(因清单错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而对债务人开具的用于抵减应收账款),对客户提供的折扣等,会对应收账款的价值产生很大影响。

摊薄风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控制:一是来自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二是附加的信用增级方式,如超额抵押、现金抵押、准备金账户等。

现金抵押与现金储备不同,现金储备是用来为证券费用和利息的支付提供保障,若应收账款的损失并不会影响证券费用和利息的支付,则不会动用现金储备,现金抵押同超额抵押的做法基本相同,但由于现金流的信用质量和稳定性高于还没有变现的应收账款,因此现金抵押提供相同信用增级量的所需金额低于支持同样组合的超额抵押资产的所需金额。

4、应收账款通常没有抵质押物担保应收账款一般是销售企业基于客户的信誉为促进经营获得而提供的赊销,因此一般不需要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担保。

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因信用事件导致的损失后,资金回收只能来源于应收账款自身的回收率,受债务人的级别限制,证券的偿付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因此,一般需要外部担保或超额抵押等方式来为证券损失后的回收额提供保障。

5、不同类型的应收账款之间同质性不高应收账款的形成与业务类型密切相关,比如大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通常金额较大,而大企业对下游众多小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的金额通常不大,因此业务类型的不同造成应收账款之间的同质性不高。

鉴于此,在选择入池基础资产时要严格限制入池标准。

在选择入池应收账款的标准方面,一是要求历史数据充分,国外通常选择过去4-5年的应收账款偿还、违约和减值等数据,可用来预测拟证券化资产池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指标,以便对资产池未来表现的预测提供基础;二是降低资产集中度,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有一定的分散性,降低集中违约风险,尤其是在循环结构中,应收账款需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使得应收账款的预期表现符合一定的规律。

6、入池资产数量比较灵活入池资产数量方面,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灵活选择入,例如,公共企业(如水、电、煤气等)金额较小的应收账款入池时,入池资产笔数会比较多,而选择大型企业间的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入池,则相应的入池资产笔数则会缩小。

交易结构与交易流程1.专项计划设立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买受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3.基础资产服务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担任)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监管账户。

4.现金流监管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督资产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5.基础资产的循环购买由于应收账款的账期通常短于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故专项计划一般会采用循环购买的机制,以维持资产池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规模。

在循环购买期内,管理人有权于循环购买日向原始权益人持续买入符合合格标准的新增基础资产。

循环购买期届满后或发生提前结束循环购买期事件后,管理人不再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新的基础资产。

6.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今,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法律框架及实务研究1、应收账款形成阶段如果买受人基于《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及第68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等三种抗辩权,对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款的请求权提出抗辩的,会影响专项计划项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回款的持续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则不满足《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因此,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通常会要求纳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项下买受人不存在要求减少应收账款或者换货等抗辩权,出卖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基础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并要求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承诺基础资产符合入池资产标准,对于不合格基础资产负有赎回义务。

注: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可通过查阅销售合同条款有无关于退货等限制性条款及核查了解历史退货情况和应收账款冲销情况等手段核查有无上述抗辩权。

2、应收账款归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实务中,如果应收账款由集团下多家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形成或者关联公司均作为出卖人与相应的债务人之间存在产品供销关系,拥有应收账款债权,可考虑由集团内其中一家公司与该等供应商之间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内部归集,再由该受让方将其享有及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因此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3、应收账款转让阶段(1)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4条规定,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如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则不满足“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的规定。

因此,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通常会要求纳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如存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在该等基础资产人池前就需要取得买受人关于基础资产转让的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法作为合格的基础资产人池。

注: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可通过查阅销售合同条款有无约定不得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以核查基础市场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2)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并不参与债权让与,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前,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让与的情况,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有效地清偿以消灭债权,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实践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数量可能较多、地域分布可能较广,在基础资产入池前或循环购买过程中逐一通知债务人存在操作上的难度,成本也较高。

一般不会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而是约定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发出权利完善通知。

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债权人,即原始权益人,为避免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原始权益人不履行《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出于对专项计划利益的保护,在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会要求原始权益人对管理人作出授权,授权管理人以转让人的名义,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且转让人不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时,代为履行该等通知义务,并抄送给原始权益人。

4、应收账款回款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出于对专项计划利益的保护,在《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原始权益人偿付的任何一笔款项,除根据买受人的汇款附言或其他书面文件可明确判断为对原始权益人或管理人享有的某一笔的应收账款债权的还款处,应优先偿还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专项计划的债权。

操作关注点解析1、基础资产的选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企业应收账款,选取什么样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

(1)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2)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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