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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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6.09
•【字号】冀建科[2009]327号
•【施行日期】2009.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7号)
各市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四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将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南院学生公寓(B座)等56项工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
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建设局要对前十四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冀建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冀建科〔2013〕1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八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我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我厅决定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实验楼”等 92项工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并注意影像资料积累,施工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对前十八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验收会议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召开。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一般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附件: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冀建房市〔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交通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管理,防范房屋交付后配套设施不完善问题的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就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共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确保交付时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科[2009]3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
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7号)
各市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四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将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南院学生公寓(B座)等56项工
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建设局要对前十四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冀建房[2011]80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冀建房[2011]80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冀建房〔2011〕80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通知》(建住房[1999]98号)、《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号),我厅决定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的意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是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为总目标,通过示范小区引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把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住宅成套技术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住宅技术体系;把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环境质量作为前提,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需求;把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样板,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任务各地要把组织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推进住宅产业成套技术应用的重要抓手,从2012年起,各设区市每年要选择1~2个规划设计水平高、应用住宅产业成套技术、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并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住宅建设项目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同时,对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预审列入实施项目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达标考核验收。

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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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

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新民居建设的需要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三、增减挂钩,实行城乡土地置换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转让。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严格程序,分级审核把关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参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程序办理。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周转用地规模和标有周转用地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报告)、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的,在批准周转用地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

具体参照现行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

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

汇总上报新民居建设用地方面的信息、数据;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旧村址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对旧村址复垦项目进行验收。

并在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将旧村址复垦验收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建立使用周转用地和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台帐。

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要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新民居建设中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的管理。

既要为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对省确定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在新民居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考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委省河北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的有关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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