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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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四年七月)为规范县级土地登记数据汇交的内容、格式,保障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建设,根据国家《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设区市、县(市)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按照《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上报办法)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整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检查上报汇总,为国家、省、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运行提供数据保障,最终国家、省、市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监管、查询以及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基础数据准备。

1、2014年底前完成河北省土地登记存量数据的上报工作。

存量数据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6月31日前的土地登记数据。

数据上报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属性数据和图形矢量数据,格式为《关于上报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函》中要求的上报格式或省厅监管系统规定格式。

2、各市、县地籍登记系统开发单位完成增量数据输出接口的开发。

增量数据输出接口须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新增登记数据进行数据检查、汇总和输出。

二、工作内容(一)存量土地登记数据整理设区市、县(市)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以2014年6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别存量土地登记数据进行整理,并补充完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最新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

最新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导读: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在快速发展得现代社会,某些地区总是存在着为了新建工程建筑而向群众征地的行为。

而有的征地行为是临时性的,临时征地对于土地的改造程度很小,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和普通征地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

下文是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条款,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对临时占地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用全国统一的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临时征地的情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权利义务第五章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五条采取长期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报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0日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察,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实施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新举措、新要求。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努力营造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群众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二)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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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为严格保护耕地,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22日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九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十条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六)勘测定界材料;(七)土地权属材料;(八)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

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第十八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二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建立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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