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冀政办字〔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7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是指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燕山—太行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内搬迁农户的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标调剂的产生、使用、流转协议的签订,土地复垦和质量等级补改结合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工作。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3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1-04【生效日期】1993-0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交纳的合同改约补偿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发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土地增值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3.土地使用金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还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各地、市可根据情况自己确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省厅制定了《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五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为支持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推进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现就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从速从快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结合城市拆迁改造规划,对三年大变样工作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利人以及土地数量、边界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部门。
对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等原因没有土地登记手续的,在没有争议的前提下简化环节,从速从快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不留隐患。
已规划、建设为城市绿地或其他用途的土地,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简化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审批手续。
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除项目建设用地地块坐标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需在1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不再报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
符合规定的,由市、县政府书面向省政府写出批准征收用地的请示。
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
三、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努力保障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对拆迁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要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设市区、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得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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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
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九条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评审文件。
第三章分批次报批
第十条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设区市或扩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