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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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 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的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的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已于201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的划定、发布、实施、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风险勘查区,是指具有一定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一定找矿前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难度较大、找矿风险较高的区域。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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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二)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六)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九)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矿业权人应在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重要资源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经济损失。

(三)建设项目全部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

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评估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目录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 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 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二、山东省优势矿产 1.石墨2.石膏3.膨润土4.水泥用灰岩三、山东省紧缺矿产1.钛附件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填报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项目选址拐点座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结果矿区(井田)简况压覆范围拐点座标名称矿种矿床规模有无矿权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建设项目所在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附件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一、报告的名称、扉页(一)报告名称山东省市(县)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二)扉页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提交日期;提交单位、提交时间二、正文目录第一章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简述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说明评估区范围的确定。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矿业权设置情况及矿产地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矿产地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地质矿产概况一、区域地质概况二、评估区地质矿产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第四章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一、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二、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三、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四、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五、压覆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矿区、矿体(层)、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本次储量估算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五章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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