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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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中的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中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

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

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

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

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

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它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是指:国有企业,矿藏、水流,除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除法定属于集体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它具有三个特点:①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②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允许请少量的帮工和带学徒;③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之宪法学习技巧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之宪法学习技巧

宪法的学习一定要根据考试具体情况来确定,宪法的考查往往注重精确性,对于法条的精确记忆要求比较高,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第一个板块是理论板块。

理论学习是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史及其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理论部分分值较低,所以,复习这个板块,要抓住大纲的要求。

记忆的过程要注意先理解其逻辑、后串联其体系。

第二个板块是法条板块。

这是宪法的主力军,宪法法条考察的特点是:1.极高的精确度要求,毫厘之差就会全盘皆输,针对性的复习方法就是:提高法条掌握的精确度。

要提高精确度,首先就要对法条的含义有准确的理解,找准考点,要从纷繁复杂的文字中找出有效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给法条瘦身。

什么叫可考性?就是不能简单得太通俗易懂,也不能难到谁都不懂,判断可考性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历年真题。

同时,由于知识点往往分散在数个法条之中,我们需要将条文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编排,简化记忆的难度。

第三个是尽量口诀化。

宪法法条以内容多、数字多而著称,化繁为简的捷径就是尽量口诀化。

口诀化的妙用在于,一个字可以记住一个知识点,一个口诀有多少字,就能记住多少个知识点,如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可以口诀化为“两高三主席”。

还要进行对比记忆。

宪法中很多制度往往有微妙的差异,不细心就容易掉入出题人的陷阱,这就需要经常对比、总结不同制度的异同,做到有条不紊。

第四个是考场上的技巧。

考场上做题时要对自己有自信。

有的考生可能由于性格的原因,对自己不太自信,在考场上把答案改来改去,最后往往改错。

这就提醒考生,宪法题由于对精确度要求非常高,干扰项必然很具有迷惑性,我们必须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做题的第一感,大量事例证明,思考的第一感往往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人大脑的记忆库对外界刺激的最本能最真实的反应。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现在距离政法干警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考生可以认真地学习一下宪法,一定可以取得好成绩。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哪个部门组织起草?(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2、根据现行宪法,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A.监督关系 B.指导关系 C.领导关系 D.协调关系3、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的主要包括以下内涵:()A、必要性B、适当性C、最小侵害性D、以上三项都是4、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下列哪一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党章C党代会的决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5、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以何种比例通过? ( )A2/3多数 B 过半数 C3/4多数 D一致6、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A、每年B、每两年C、每半年D、每三年7、下列哪个国家机关可以制定基本法律?( )A国务院 B最高法院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8、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法律规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C、国务院D、中共中央办公厅9、下列哪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人民民主专政 B党的领导 C社会主义制度 D 马克思主义10、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举行()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A、3日B、5 日C、7日D、10日1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A、法制机构B、人事机构C、监察机构D、执法机构12、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1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有56个民族2个特别行政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相信很多考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还是有待提高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

特别行政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相同点:二者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享有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3题)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正确答案:A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据此,A选项正确,当选。

同法第7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据此,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而不是2/3。

故B 选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据此,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只是《基本法》对其人数比例有所限制。

故C选项错误。

同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据此,廉政公署不对立法会负责,只对行政长官负责。

故D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国家的基本制度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5题)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正确答案:A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014政法干警考试用书资料 专业综合I+II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 硕士类 试题含答案解析

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专业综合Ⅰ+Ⅱ【硕士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75⁃6Ⅰ.①专...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30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三河市祥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348千字印张:14.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75⁃6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仅适用一次。

2.我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该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答案】B【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题中,《××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故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虽然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所以同样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在该省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

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领导力量一致。

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

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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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
中的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中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

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

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

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

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

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

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

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
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

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

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

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

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有梦想,就必须继续不断地去做,又必须随时改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这样你才会成功。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祝考生们备考顺利!
文章摘自福建政法干警考试:/html/zhengfag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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