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一、引言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更是让人倍感关切。
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经济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正确判定重大隐患,并明确各方责任分工,是保障煤矿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1. 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文件煤矿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存在或潜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准确定义重大隐患,我们可以首先参考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并结合地方性的标准文件进行判定。
2. 已知重大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过去发生过的重大事故都留下了教训和经验,对于重大隐患的判定也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分析已知的重大事故,可以总结出其中的共性隐患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类似隐患。
这些经验可以作为判定重大隐患的参考依据,帮助加强事故预防意识。
3. 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在进行评估判定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专家通过对煤矿的设备、工艺和作业流程的全面了解,结合煤矿现有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综合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对重大隐患进行科学判定。
三、责任分工1. 煤矿企业的责任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首先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对于已经判定为重大隐患的问题,企业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的隐患排查和评估。
2. 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着对煤矿安全的监督执法责任。
他们应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判定重大隐患。
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的登记、通报和整改制度,确保煤矿重大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却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 个人员工的责任煤矿工人作为生产一线的参与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不安全状态。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设备设施方面。
(1)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2) 设备设施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存在安全隐患;(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操作不当的风险。
2. 人员行为方面。
(1)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2) 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存在违规加班、疲劳驾驶等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管理制度方面。
(1) 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2)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为了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潜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2)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3) 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煤矿重大隐患、主要隐患界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及主要隐患界定标准一、重大隐患(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4.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用双楔梁支护的,5.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6.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7.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8.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9.大倾角工作面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的。
10.大倾角单体支柱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11.工作面两道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或顶板离层出现下沉未采取措施的。
12.用链条和连接环作连接工具与电绞回柱机勾头连接。
(二)掘进、修护专业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用大笆瞒顶(帮)。
2、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未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等恶性隐蔽工程。
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三、四角门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竣工验收记录。
6、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斜巷连续2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
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8、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装置。
9、煤仓(立井)施工上口防止人员坠落的封口盘、井盖门不坚固、不严密的。
(三)火工品专业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炸药、雷管未分开运送。
2、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严重事件,曾经给煤矿行业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教训。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还需要制定一些有关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营。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组成1、煤矿生产环节隐患判定标准(a) 电气安全: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马达、继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的安装、接线、开关是否完好无损,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等电方面的安全。
(b) 机械安全:这是判定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参考。
机械安全判定需要考虑机器是否正常运行,对于容易损坏的部件还应注意是否有损坏或磨损现象,确保机械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
(c) 支架装备:支架装备是煤矿的重要保障设备,必须对其安装、拆卸和维修等操作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支架按照要求正常工作,严防支架安全事故的发生。
(d) 煤矿排风:要考虑煤矿的工作环境,尤其是煤矿下井的通风系统是否良好。
排风系统不好会导致煤尘、瓦斯等危险物质积聚,这种环境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2、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为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还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应该保证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正常工作,对煤矿中一切可能存在危险的物质、器材、设备、通风和各种措施进行科学管理。
(b) 安全设备养护:煤矿企业对于每一种安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养护和保养方法,以确保设备每时每刻保持状态,随时能够应对突发的安全情况。
(c)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从业人员,公司必须将其培训、教育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如何实施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的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得到煤矿企业的认真实施。
为此,煤矿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遏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和完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界定。
1.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违章违法设备、违章违法管理等不安全因素。
1.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瓦斯、煤尘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积聚、矿井通风不畅、作业面支护不到位、安全监测设备缺失等。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矿井地质条件、生产设备状况、作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2.2 判定标准应当突出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对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评估。
2.3 判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煤矿生产实际,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各类安全隐患,为预防和遏制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
3.1 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应当包括隐患排查、隐患评估、隐患整改等环节。
3.2 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3 隐患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的优先顺序。
3.4 隐患整改应当及时有效,对评估出的隐患,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监督管理。
4.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隐患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4.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煤矿是一个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
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1.1 合格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组织专业的评定机构对煤矿进行定期评定,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若评定结果显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2 安全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安全隐患的跟踪督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3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影响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例如煤与瓦斯突出、顶板下沉、矿井透水、通风不畅等。
一旦发现此类隐患,应当及时立案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处罚2.1 行政处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力求通过惩罚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刑事责任追究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涉事煤矿企业的责任人员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警示全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3 经济惩罚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煤矿企业还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以示惩戒和警示。
综上所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判定与处罚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通常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
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重大隐患:这是最严重的级别,一般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隐患。
如坍塌、爆炸、火灾等可能导
致重大事故的因素。
重大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
处理和消除。
2. 较大隐患:这是次于重大隐患的级别,一般指可能造成较大
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隐患。
如通风系统故障、漏电、人员违规行为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较大隐患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
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一般隐患:这是隐患分级中的中等程度,一般指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一般损失的隐患。
如设备故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存
在的问题。
一般隐患需要及时整改,以防止事故发生。
4. 一般隐患:这是最低级别的隐患,一般指可能对人员、财产
或环境造成较小损失的隐患。
如工作场所整洁度不够、设备保养不当
等问题。
一般隐患应及时整改,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这些级别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煤矿的情况和法规要求进行补充和
调整。
各级隐患都需要煤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煤矿企业
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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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
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