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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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14.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推进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

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每15-17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课程详细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一)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简称课程成绩)小于60分,课程绩点记为零。

(二)课程成绩大于等于60分,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三)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四)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选读辅修专业,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选课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才能进行课程修读。

第六条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和环节。

学生应当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限选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方向,分设若干组模块课程,学生应当修读其中一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任选课:任选课包括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和基础等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七条学生选课一般分为预选、正选和退(补、改)选三个阶段。

(一)通过预选初步确定上课学生。

对于限选课、任选课,1门课程预选人数不足25人,该课程本学期不开出,由教学部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在正选阶段改选其它课程。

(二)正选是课表排定后学生选定修读课程。

学生提交正选申请后,由学院审批,审批结果报教学部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1. 学籍管理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 学籍管理内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

三、学籍管理制度1. 学生入学(1)学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准考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2)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2. 学生注册(1)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注册时,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学生休学、复学(1)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转学、转专业(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5. 学生退学(1)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6. 学生毕业、学位授予(1)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学校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予以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学校应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信网,确保学籍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可查询。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五、监督与处罚1.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 学校对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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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7.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部备案。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指自然日,下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其行为后果与学校无关,但将作为申请入学的考核依据。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前向学校学工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

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开学后10日内,由各学院统一到教学部办理注册备案。

(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1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相关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并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

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

请病假者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相关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四)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逾期,均按旷课处理。

除批准请假的学生外,开学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参考《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早操出勤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批准,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相应课程合格。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推进考核评价方式多元化改革。

考核评价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课程综合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以及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5%,或正常办理请假等手续但请假期内缺课及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30%,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和补考资格,课程综合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只能通过重修方式取得。

高水平运动员和校级体育代表队学生的成绩认定按《重庆文理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代表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开设当学期期末考核,允许在办理手续后缓考。

(一)因患病住院、突发意外事件等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出示相应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教学办在教务网络系统中处理、存档后,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组织的缓考;(二)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并报学校教学部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补考、缓考和重修制度,补考仅适用于初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如不及格直接进入重修);补考成绩不合格者,须进行相应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不设补考,如考核不合格,应再次重修。

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合格成绩,但对此不满意而力争优秀成绩者,也可进行重修。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因补考不合格、违纪等原因进行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里标注为“重修”,因力争优秀成绩进行的重修,在学籍档案里标注为“争优重修”。

(一)凡初修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或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或缓考。

补考只记卷面成绩;缓考应计入平时成绩等过程性考核环节成绩。

重修课程成绩评定方式与初修相同;(二)各类重修均应在重修前填写《重修申请表》,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为有效;(三)课程重修原则上应以跟班修读形式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和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备案后,可采取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进行;(四)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记载并出具,成绩认定按最高成绩记载;(五)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学校将按照《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习年限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弹性修读制,各类型学生的学习年限分别为:(一)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3~7年;(二)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一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但又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可延长学业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一)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以内的学生可申请结业离校延期修读;(二)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尚差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须在校跟班延期修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结业学生参加课程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时间,均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学籍,不再补修补作,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有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确认,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可优先考虑;(六)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一)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对口招生的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二)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不能转专业;(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转专业;(五)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能再次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程序和转专业后的管理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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