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新闻案例
脑死亡复活案例

脑死亡复活案例脑死亡是指大脑、脑干和脊髓完全丧失功能,是人类最终的生命状态。
一旦发生脑死亡,医学上通常认为这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在医学史上也出现过一些罕见的脑死亡复活案例,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和思考。
最著名的脑死亡复活案例之一就是美国女孩特里·沃克的故事。
特里在1970年代初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导致头部受到严重损伤,医生宣布她脑死亡。
然而,她的家人拒绝放弃,他们找到了一位医生,提出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医生们在她的身体周围建立了一个复杂的支持系统,维持她的生命体征。
经过数年的治疗,特里奇迹般地苏醒了过来,虽然她无法完全康复,但她的案例成为了医学界的奇迹,也给了其他病人和家属希望。
除了特里,还有一些其他的脑死亡复活案例,虽然数量不多,但每一个案例都给人们带来了希望。
这些案例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脑死亡的定义和治疗方法,也促使医学界对脑死亡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
在这些案例中,人们发现,即使大脑和脑干完全丧失功能,其他器官和细胞仍然可能存活一段时间。
这给了医生们一些时间去寻找新的治疗方法,以期挽救病人的生命。
同时,这也引发了人们对脑死亡定义的质疑,是否脑死亡真的是不可逆转的,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尽管这些案例给了人们希望,但是也需要谨慎对待。
首先,这些案例都是极为罕见的,绝大多数脑死亡患者并不能复活。
其次,即使出现了复活的可能,也需要极其复杂和昂贵的治疗手段,对医疗资源和家庭来说都是极大的考验。
因此,对于脑死亡的治疗和定义,还需要更多的医学研究和伦理讨论。
总的来说,脑死亡复活案例给了人们希望,也促使医学界对脑死亡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
然而,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案例并不代表脑死亡是可以逆转的,治疗脑死亡仍然是一个极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和伦理讨论。
希望在未来,医学能够找到更好的方法来处理脑死亡,挽救更多的生命。
媒介批评-小悦悦事件的反思

媒介批评-小悦悦事件的反思“小悦悦事件”背后的故事还记得那个可爱的叫“悦悦”的小女孩吗?还记得当她被车撞了以后,在地上不停挣扎时的样子吗?还记得当一个又一个的路人从她身边经过时,却没有施以援手的残忍景象吗?我相信如果有人看过那段惨不忍睹的视频后,那么你一定很难忘记了。
现在我们就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吧。
2022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
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
而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小悦悦父母竟然会让2岁的女儿一个人大晚上上街。
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随后小悦悦被送到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
19日中午11时43分小悦悦出现心跳骤停,经过医院抢救复苏成功,但随后生命体征十分不稳定。
下午开始出现少尿,说明肾功能开始出现损害,这对脑功能的恢复有着致命的影响。
在患者父母签署同意书后,医院方面目前已开始床边血滤(人工肾)治疗。
2022年10月21日零时32分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在这起事件发生后,传媒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这段视频是在网上被广泛流传,随后引起市民的关注。
腾讯网,新浪网等国内知名媒体也纷纷对此进行了第一时间的报道。
小悦悦在被撞之后,迅速送往医院,在此时各大报纸,网络跟进,做持续的报道,直至小悦悦的离世。
让市民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的进展如何。
而警方也在短短四个小时之后,便将肇事者捉拿归案。
虽然在这其中也发生了很多的曲折,包括假认肇事者,说救人者是为了进行炒作等等,但就总体而言,在这个传媒盛行的时代还是充分发挥了传媒的作用,在第一时间能够带领市民重回现场。
在小悦悦不幸离世后,传媒也并没有放弃对它的关注,而是在网络中开展了“假如我是路人,我会怎么做的”的网络调查活动,也举行了一系列纪念小悦悦的活动。
脑死亡复活案例

脑死亡复活案例脑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医学状况,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逆转的。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罕见的案例,引起了人们对脑死亡和复活的关注和思考。
本文将介绍一些脑死亡复活的案例,探讨这些案例背后的医学奇迹和科学原理。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美国,一名叫做安娜的女性在一次严重车祸中遭受重创,导致脑死亡。
医生们做出了最终判定,宣布她已经死亡。
然而,奇迹出现了,当医生们正准备进行器官捐赠手术时,安娜的心脏突然重新开始跳动,她的大脑也重新展现出活动迹象。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安娜最终康复出院,成为了一个医学奇迹。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中国,一名叫做李明的男性在一次突发心脏病发作中陷入了昏迷,医生们判定他已经脑死亡。
然而,他的家人拒绝放弃,他们找到了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一项实验性的治疗。
经过长达数月的治疗,李明的大脑重新开始活跃,最终恢复了意识和行动能力。
这些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脑死亡和复活的疑问和思考。
究竟是什么让这些患者在被宣布脑死亡后复活呢?科学家们认为,这可能与当前医学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有关。
传统上,医学界认为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的证据表明,一些脑死亡患者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脑部活动,尤其是在接受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后。
另外,一些医学研究也发现,一些脑死亡患者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生理机制,使得他们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重新恢复意识和生命迹象。
这些发现为医学界对脑死亡的认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脑死亡复活并非每一个脑死亡患者都能够经历的奇迹。
大多数情况下,脑死亡仍然是不可逆转的,医学上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有的脑死亡患者都存在复活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脑死亡患者和他们的家人来说,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心理支持仍然是最为重要的。
总的来说,脑死亡复活案例是医学界的一个谜团,它挑战着传统的医学观念,也为医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脑死亡的本质,为更多的脑死亡患者带来希望和可能性。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伤脑细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7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法律案例,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脑死亡”鉴定。
患者张某因脑部严重损伤,经医院诊断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家属拒绝放弃治疗。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张某的治疗。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脑死亡”鉴定和生命伦理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脑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张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坚决反对放弃治疗,认为张某还有生的希望。
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张某的病情并未有所好转,家属仍然坚持治疗。
2. 医院与家属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医院多次与家属沟通,说明张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将是对患者、家属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停止治疗,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治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
3. 医院提起诉讼2017年,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张某的治疗。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脑死亡”鉴定、生命伦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医院)认为,张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是对患者、家属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请求法院判决停止治疗。
被告方(家属)则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治义务,且“脑死亡”鉴定存在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张某已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
同时,法院考虑到家属的意愿,判决医院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但要求家属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三、案件影响1. “脑死亡”鉴定标准受到关注这起案件使得“脑死亡”鉴定标准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至今仍有部分人对该标准提出质疑。
此案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对“脑死亡”鉴定标准的讨论。
2. 生命伦理问题引发争议此案还引发了关于生命伦理问题的争议。
医院惊魂夜:脑死亡患者醒来并提供离奇线索

医院惊魂夜:脑死亡患者醒来并提供离奇线索1.引言在医学界,脑死亡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逆转的状况。
然而,最近发生在一家医院的事件却颠覆了这个看法。
一位被宣布脑死亡的患者竟然神奇地苏醒,并且提供了一些离奇的线索。
这不仅让医学界大吃一惊,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个医院惊魂夜的故事。
2.事件经过据报道,这个医院位于一个偏远的小镇上。
一名年轻女子因车祸受伤被送到该医院急救。
医生们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后,不幸地宣布她已经脑死亡,只能通过维持生命支持系统来保持她的心跳。
然而,在第三天的早晨,当医护人员进入她的病房时,却发现她醒了过来。
3.患者提供的离奇线索当患者苏醒后,她表现出极度的恐惧和焦虑。
她声称自己被困在一个黑暗的地方,感觉到有人在观察她。
她还提供了一些与她车祸前无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一个陌生人的名字和电话号码。
这些线索立即引起了医院工作人员和警方的注意。
4.调查展开警方对这个陌生人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他是一名失踪多年的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曾经接受过一些案件,其中涉及到类似的神秘事件。
他的失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一直没有任何线索。
警方立刻展开对他的调查。
5.侦探的故事在警方找到并带回失踪的私家侦探后,他提供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
他声称自己被卷入了一个神秘组织的阴谋中,该组织试图通过控制脑死亡患者来获取某种秘密信息。
他解释说,这些患者实际上并未完全死亡,而是进入了一个所谓的“黑暗领域”。
6.黑暗领域的解密据私家侦探透露,黑暗领域是一个超自然现象,通过某种未知的方式与脑死亡患者建立联系。
在这个领域里,患者可以感受到陌生人的存在,并获得一些离奇的线索。
然而,这个过程也会给患者带来极度的痛苦和恐惧,因为他们无法逃脱这个黑暗的世界。
7.医学界的反应这个事件引起了医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些医生对私家侦探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
然而,也有一些医生认为,这个事件可能揭示了脑死亡的本质并挑战了目前的医学观念。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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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谁有权宣告“脑死亡”作者:孟广军发布时间: 2010-01-14 16:40:35 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
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
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拔管杀妻”案:谁有权宣告“脑死亡”曾经恩爱的一对夫妻现在不但阴阳相隔,还成了一桩命案的主角。
女的香消玉殒,男的身陷囹圄。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
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2003年我国卫生部关于脑死亡讨论稿中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度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
但没有正式立法。
●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随意认定患者是否死亡的,不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医疗诊断程序,不能随意确认病人“脑死亡”;即使要终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救治,也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实行的。
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拔管杀妻”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文裕章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几度哽咽,声称自己当时“太冲动”,现在“很后悔”,但他妻子胡菁的生命已经永远消逝。
离奇案情妻子昏迷丈夫拔去呼吸管文裕章回忆,2009年2月9日,他和妻子胡菁带着一双儿女到深圳海滨大梅沙公园游玩,归途中妻子告诉他胸闷想吐。
当晚8时许,胡菁在家中忽然昏倒。
文裕章和岳母肖女士等将胡菁送往龙岗区雪象医院急救,次日凌晨,又将胡菁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
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
文裕章每天守在病房里,对深度昏迷的妻子说话,盼望她苏醒过来。
惊人的一幕发生在胡菁昏迷的第7天。
起诉书认定,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
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
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月17日,文裕章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3月4日,深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逮捕。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提起公诉。
被告人想让妻子有尊严地离开由于该案情况特殊,影响广泛,庭审被最高法院作为示范庭,也被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与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合作课题“统一证据规则”实践样本。
不但有医生护士出庭作证,还有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胡菁为什么会突然昏倒?法医经过检查,没有发现外伤,排除了外力导致胡菁昏迷的可能。
法庭上,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医师罗斌、副主任医师刘水平用幻灯片展示了对胡菁大脑解剖检验的全过程。
大屏幕上,大脑切片上清晰地显示出一团黑色的阴影。
两位鉴定人指出,胡菁的小脑与脑桥连接部分有明显的脑血管畸形,该部位破裂出血后,导致大脑基底部、小脑及脑干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淤血及水肿。
这就是导致胡菁昏迷的原因。
同时,他们也指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进而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基本没有救治可能。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文裕章拔掉妻子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的行为。
现年36岁的文裕章是深圳市某公司员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妻子胡菁是他的大学同学,两人结婚十多年,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那么,当胡菁深度昏迷命悬一线时,文裕章为什么要拔掉维系妻子生命的管道呢?他拔管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我没有想杀她。
”文裕章虽然当庭认罪,但是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
他说,医生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说胡菁治疗的希望很渺茫,连植物人的情况都不如。
医生准备给胡菁做切喉手术,但说该手术有可能引起肺部感染,甚至器官衰竭而死亡。
几年前,胡菁的父亲也是突然昏倒,医生做了同样的手术,两天后离开了人世。
“她平时很怕痛,我不忍心看到她浑身插满管子受折磨。
”文裕章抽泣着说,“我当时已经无法控制情绪,我没想过家里人,没想过结果,我就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不过,公诉人提出的一份证据却透露出某些蹊跷。
在案发前3个月,文裕章与一名24岁的未婚女子张某有大量的通话和短信记录,内容相当暧昧。
文裕章坚称,他和这名女子只是同事和朋友关系,联系的内容都和工作有关,“我只是想从她那里得到更多的关于拆迁补偿的信息”。
至于在妻子住院期间,两人通话往往长达两三个小时,文裕章的解释是:“她一直在安慰我。
”对此,胡菁的家人另有看法。
她们认为文裕章另寻新欢是胡菁病发的直接诱因,其拔管的真实原因就是想“弃旧迎新”。
胡菁的母亲肖女士在法庭上怒斥道:“他害怕胡菁醒来之后知道他有第三者,害怕胡菁和他离婚分家产,害怕胡菁变成植物人拖累他,害怕胡菁病得太久得不到保险金赔偿。
”辩护律师胡菁应属于“脑死亡”庭审辩论阶段,文裕章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文裕章拔管之前胡菁已经“死亡”。
因此,文裕章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他面对的对象是一个死亡的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过去医学上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作为死亡标准,但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
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自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常林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常林教授说,我国卫生部关于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度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从胡菁的情况看,她在治疗期间一直深度昏迷,呼吸依靠呼吸机来维持。
尽管她还有心跳,但是呼吸和心跳互为依存,一旦离开呼吸机的辅助则不能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
根据法医的鉴定可知,胡菁的脑中枢损害严重,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可以认为其已经达到脑死亡的标准。
辩护律师还举出了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案例作为例证。
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济医院治疗。
虽经多方救治,毛金生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但心跳还在维持。
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对其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
毛金生的家属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
2月25日,帮助毛金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的呼吸机被撤除,21分钟后其心脏停止跳动。
辩护律师认为,胡菁的情况和毛金生类似。
按照专家的分析,胡菁的“脑死亡”既然不可逆转,那么不论文裕章是否拔管,胡菁都会死亡。
因此,文裕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主观也不是恶意,同时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庭能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公诉人脑死亡标准没有引入临床和司法实践当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张孟东曾获得深圳市“十佳公诉人”称号。
对于辩方的观点,他从医学、法学和伦理学角度,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
张孟东指出,现代医学技术条件,已经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的人得以复活。
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长时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
我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
卫生部2003年的脑死亡标准只是讨论稿,并没有正式立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退一步讲,脑死亡需要经过脑电图、颈颅多普勒超声等确诊,在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
”张孟东认为,在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胡菁当时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
管被拔时胡菁尚有自主心跳,可知其处于存活状态,结合法医鉴定,可以认定被害人由于被拔去气管插管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张孟东进一步分析,从客观方面看,文裕章积极主动地拔掉呼吸管,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积极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然不顾现场多人的阻拦,强行实施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
从因果关系看,胡菁脑损伤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入因素中断,而介入的因素,也就是文裕章的拔管行为,它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文裕章并非家境贫困难以承担医药费而实施该行为,其本人又是法学本科毕业,清楚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但是仍然亲手将妻子置于死地,主观恶性较大。
“生命是可贵的,之所以可贵,是因为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这个人是老人还是小孩,是正常人还是一个濒临死亡的人。
被告人是个懂法的人,作为丈夫、作为亲人,本应竭尽全力抢救自己的妻子,但是却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自己的亲人,使孩子失去了母亲,使老人失去了女儿,使原本和睦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
”公诉人张孟东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案外思考社会何时能接受“脑死亡”标准法庭结束刑事部分审理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审理。
原告人肖女士提出12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被告人表示不能接受。
最后,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
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这起案件,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也许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它给人们留下的思考。
法庭上辩护律师追问,对胡菁的救治还有价值和意义吗?不管是医生,还是专家学者,均表示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事实上,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医疗资源,是普通病人的十倍、甚至百倍,他们的生存希望却十分渺茫。
如果实施脑死亡标准,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节约医疗资源。
而中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将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如果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尚未停止就终止救治,不但病人家属的情感需求难以得到尊重和满足,其会遭到周围人的非议,医院也容易遭受违背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宗旨的指责。
因此,尽管“脑死亡”标准更加科学,但是人们改变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只有当人们能够以更理性、更清醒的态度认识到生与死的客观规律、把握生命的本质时,“脑死亡”的标准才能深入人心,为社会所普遍接受。
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随意认定患者是否死亡的,不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医疗诊断程序,不能随意确认病人“脑死亡”;即使要终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救治,也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