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知识讲解
专题八 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 窝工损失

专题八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窝工损失作者:卢刚张智一、窝工的确认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一)、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二)、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建筑工程窝工人工费怎么索赔

建筑⼯程窝⼯⼈⼯费怎么索赔进⾏⼯程建设时,需要动⽤的资⾦是⾮常巨⼤的,包括⼯⼈⼯资、建筑材料、⼤型⼯程设备的使⽤等,所以⼯程施⼯时间的长短,对成本影响⾮常巨⼤,那么建筑⼯程窝⼯⼈⼯费如何索赔?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建筑⼯程窝⼯⼈⼯费怎么索赔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发包⼈原因造成⼯程窝⼯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窝⼯等损失,包括⼯⼈⼯资、设备承租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三条【发包⼈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第⼋百零四条【因发包⼈原因造成⼯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
⼆、⼯程停⼯索赔条件索赔条件,⼜称⼲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期和费⽤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1、发包⼈违反合同给承包⼈造成时间和费⽤的损失;2、因⼯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提出的⼯程变更,监理⼯程师提出的⼯程变更,以及承包⼈提出并经监理⼯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的损失;3、发包⼈提出提前完成项⽬或缩短⼯期⽽造成承包⼈的费⽤增加;4、发包⼈延期⽀付期限造成承包⼈的损失;5、⾮承包⼈的原因导致⼯程的暂时停⼯;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程窝⼯如果是由于发包⼈原因造成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造成窝⼯损失的,承包⼈可以要求发包⼈赔偿⼯⼈⼯资、设备使⽤费⽤等损失。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清包工窝工条款

清包工窝工条款
清包工窝工条款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对于清包工(即只提供劳动力而不提供材料和设备的承包方式)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工人在工作中停工、等待或者不能按计划进行施工的情况,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清包工窝工条款:
1. 窝工责任:如果由于业主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窝工,承包方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窝工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
2. 窝工赔偿:如果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窝工,承包方需要承担窝工期间的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
3. 窝工期限:一般来说,窝工期限不应该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窝工认定:对于窝工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工人已经到达现场并且开始工作,但是由于业主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停工,可以认定为窝工。
5. 窝工费用:窝工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在签订清包工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清包工窝工条款,以便在发生窝工情况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避免窝工情况的发生。
工程窝工费赔偿标准

工程窝工费赔偿标准停窝工损失费指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窝工期间的停滞费和现场工人在停窝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
施工机械的停窝工损失费: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停滞台班量;工人停窝工损失费:每工单价(25元)*停窝工总工日数,再以停窝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管理费;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可按实结算。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二、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工程质量控制分类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窝工费索赔题目

窝工费索赔题目摘要:窝工费索赔题目1.窝工费索赔的定义和背景2.窝工费索赔的相关法律法规3.窝工费索赔的计算方法和依据4.窝工费索赔的实践案例分析5.窝工费索赔的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窝工费索赔题目窝工费索赔,顾名思义,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从而使得施工工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工人工资及施工企业经济损失的索赔。
窝工费索赔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常见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对于维护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关于窝工费索赔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窝工费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在计算窝工费索赔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人的窝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二是施工企业因窝工而产生的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三是因窝工导致的工程延期所带来的损失。
在计算窝工费时,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成本、企业的实际支出等因素综合考虑。
以下是一个窝工费索赔的实践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个住宅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经过核算,此次窝工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向业主提出了10万元的窝工费索赔。
在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同意支付10万元的窝工费。
在进行窝工费索赔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以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丢失;二是要确保索赔依据充分,如合同约定、工程签证、现场照片等;三是要注重沟通协调,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因诉讼而耗费时间和精力。
总之,窝工费索赔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维护施工企业和工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合同专项知识五——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取得计算及主张

建设工程合同专项知识五——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取得计算及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是指因为工期延误或者停工所导致的额外成本和损失。
为了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必须能够证明停工损失的发生,并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
本文将介绍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取得、计算及主张。
证据取得:1.合同文件: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停工相关事项,包括停工的原因、条件和后果。
根据合同文件,可以确定停工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证明停工窝工损失的合理性。
2.工程记录:工程日志、工程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记录工程进度和停工原因的文件,是证明停工损失的重要证据。
3.相关报告:如施工图、总进度计划、物资进场计划等,可以用来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
4.财务记录:包括停工期间工程投入的成本、工程资金流动情况等,可以证明停工窝工损失的经济损失。
计算方法:1.直接成本: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直接成本,如停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材料损耗费用等。
2.间接成本:停工期间因为工期延误而引发的间接成本,如工地租金、设备租赁费用、管理费用等。
3.利润损失:停工期间因为无法继续施工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预计利润和额外的利润损失。
主张方法:1.书面索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详细说明停工原因、停工期间的损失和计算方法,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协商谈判: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寻求双方的共识,并尽量争取合理的赔偿。
3.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或判决。
总之,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取得、计算及主张需要依据合同文件和工程记录,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损失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索赔。
在索赔过程中,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窝工误工的判定

窝工误工的判定窝工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双方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其适用或合同价款已包含此项内容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双方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
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数据,但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
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即使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存在的事实,但如果承包人未对此进行申报由监理确认,也无法举出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仍无法得到支持。
5、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在有总包、分包关系,因总包的违约导致分包对承包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分包方仍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6、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工程停工既成事实,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发包人应明确是否退场并给予合理赔偿,承包人则不能盲目放任损失的扩大;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进行支持。
误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一、定义1.1 本合同中,“窝工”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设备、人员等资源在施工现场无法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
二、窝工的认定1.2 窝工的认定原则:(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1.3 窝工的证据:(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报告。
如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具体情况。
(2)如发生窝工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照片、视频、停工通知、相关方沟通记录等。
三、窝工的处理2.1 窝工费用的计算:(1)窝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现场管理费等。
(2)窝工费用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窝工天数进行。
(3)窝工费用的计算周期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2 窝工费用的支付:(1)如发生窝工情况,发包人应在确认窝工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窝工费用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窝工费用。
(2)窝工费用的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相同。
2.3 窝工对工期的影响:(1)如发生窝工情况,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
(2)窝工顺延的工期天数应根据窝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工期计算方法确定。
四、窝工的预防与协调3.1 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设计方、施工监理等相关方沟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2 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3.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
3.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协商解决窝工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一、建设工程窝工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1、指令停工: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
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
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四、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1、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在本文中的原因引起窝工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提出窝工索赔请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窝工索赔的许可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致窝工免责或者合同约定不视为窝工的情形外,窝工应当结算窝工损失并以赔偿,这是正常的建设工程通则。
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一般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员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和其它正常的实际损失。
3、实际窝工索赔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的表象和实质正如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如何实际操作实现索赔却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3.1 窝工人员人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必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使用功效,而劳动力使用者的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又必须对所使用的人工支付薪酬,因此,必然产生人员窝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事实。
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窝工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也未区分主体工程和零星工程人员窝工,同时也未区分诸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窝工。
在现有状态下通常的人员窝工索赔和计算是,只要在确认窝工人员和窝工工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单价或者中标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行进行计算和索赔;在诸如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单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工时工资标准对窝工人员窝工工时费用作出准确计算,对此全国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定额站一般都已制定和发布了当地人工费用(即各类人工工资)指导标准。
3.2 机械设备窝工费:总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窝工情况下其投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然全部或者部分闲置,其机械设备使用功效丧失,在机械设备失去效益功能的情况下,还不可避免地产生设备养护、折旧费用,因此,必然产生机械设备窝工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事实。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标准计算台班[台班”是指一台机械设备连续工作一个工作时段(通常为8小时)]费用的,但对于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和数量计算却比较混乱,没有形成可供遵照执行的具有法规性的全国统一标准,许多省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地方标准,只有极少省市就建筑领域的某个特定领域制定有地方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窝工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会面临尴尬局面,困难重重,例如,一台轮胎式叁立方米2型装载机在某水电站进场公路项目窝工24小时,是计算一个台班,还是计算1.5个台班?还是计算0.5个台班?没有具体的窝工计算标准。
在设备窝工闲置不产生功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消耗除养护、折旧外基本停止,可否按正常台班计价计算窝工损失?如何计算窝工损失?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3.3 窝工所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窝工除上述的人员窝工人工费用损失、机械设备窝工台班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指导性的利润率外,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和追索赔偿,没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规范,除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中形成有效约定外,在合同或者中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又实际产生窝工事实时,无论在非诉讼调处、还是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五、窝工索赔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动议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窝工索赔和实现窝工索赔,一般是来源于合同对窝工索赔的约定和建设工程各领域对窝工索赔所形成的“惯例”或行业习惯,更多的是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提出索赔报告,由发包方或其监理单位审核后以文件或批复方式进行索赔处理。
众所周知,窝工索赔如明示在合同中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约办理方可,但是如果以承包商提交窝工索赔报告,业主或其监理审核批复方式处理窝工索赔就面临着如何理解建筑各行业窝工索赔“惯例”或行业习惯的问题了,我们知道,建设工程领域就窝工索赔所形成的贯例或习贯是不成文法,且各建设工程领域又有各自不同的惯例或习惯,无论是非诉讼处理窝工索赔,还是诉讼处理窝工索赔,都面临着实际操作的现实困难,现实困难最根本的是窝工索赔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的不完善和法规缺失。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建设工程领域窝工索赔面临着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的瓶径性障碍,因此,就窝工索赔的制度和规范建设就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此有些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项目”“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星工作项目”窝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似乎仅限于“零星工作项目”,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规范,虽然仅对零星工作项目作出如此规范性规定,但却是建设工程窝工索赔规范建设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设工程窝工索赔具有抛砖引玉之功效。
目前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主体工程项目如何处理窝工索赔似乎还缺失明确的法律规范,更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规范性的法律和规章。
因此,无论在非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中,还是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案件处理面临着窝工索赔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实际问题,以窝工索赔明细化为目的的立法动议和法制建设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