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保险法与2002年保险法对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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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作业——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保险法》修改历程回顾·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法。

·2002 年10 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 年10 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

2005 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 年12 月04 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 年2月25 日至28 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经三次审议,并在此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订的,2002年进行了首次修订,02修订主要是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所以对《保险法》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保险业法展开的,没有触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

保险合同法存在很多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善的地方,现实中保险纠纷主要都是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发的。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准备工作,历时4年余,几易其稿,该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次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保险法的修订“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既照顾弱势群体,又兼顾公平原则;既力促发展,又确保稳定。

” 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还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我就将两次修改的内容和目的做简单梳理。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反映公司面临的问 题和困难,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
03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与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意识的提升
强化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 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完善内部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 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符合 新《保险法》的要求。
监管改进:新《保险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 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例如,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合规意识。
02
新旧《保险法》差异分析
保险人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保险人义务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保险合同的义务等都进 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保险人权利
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保 险人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有权解除合同等。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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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新《保险法》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 诚信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增强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保险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国 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优秀人才进入中国市场。
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与转型
01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

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

新增保险事故不及时通知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旧 第二十二条 新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 以往各家公司都是在保险合同中加上对不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处理方式, 不标准也不统一,某些公司过于严格甚至苛刻的执行这一条款,加重了 理赔难的社会舆论。新法希望从法律角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2. 同时,新法对保险公司已经或应到知道保险事故,而不作为,导致无法 确定保险损失的行为加以约束。
投保单需附格式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要明确说明
旧 第十八条 新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款不产生效力。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理赔材料
旧 第二十三条 新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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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七、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新《保险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次,针 对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 或期限的做法,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比如人身保险 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财产保险条款 中一般不约定生效时间,而是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生 效日期,或者在团体保险的承保协议中约定自交付保 险费后次日起生效。这些做法的效力如何在旧《保险 法》下是有争议的,有了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 今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就受到法律的 保护。
二、《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 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2004 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新《保险法》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中将原条
文的“公平互利”修改为“遵循公平原则”。因为, 《保险法》律关系,就其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 保费与“危险团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基本一致的, 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体到每一份保险合同,是 否发生保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 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强调“互利”易引起误导。

《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

《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

《 险法 》 已严重 滞后 ,保 险 行业 内外 都对 再 次 系统 保 修 改 和完 善 《 险法 》 提 出 了殷 切 希望 。特 别 是 由 保
是 《 险 法 》颁 布 实施 以来 的第 一 次 修 订 ,对 深 化 保
的形 势 ,原 《 险法 》 的一 部 分 内 容 已不 再 适 应形 保
保 险体 制改 革 、加强 和 改 善保 险监 管 、推 进 保 险 市 场化 进 程 、加 快 中国保 险 业 与 国际 接 轨 的步 伐 产 生
2 1 43期 ) 0 ( 0年 第 9期 总第 5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J u n f  ̄o M ia cM Ree rh o rMo Re n Fn n i sac
NO . 2 0 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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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
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
王伊 琳 程 光 伟
60 7 ) 10 4
( 西南 财经 大学保 险学 院 ,中水利 成勘 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 :20 年 1 月 1日,新 ( 09 0 保险法》 正式开始施行。我国 ( 险法 自 19 年颁布实施 以来共进 ( 保 》 95 行 了两次修 改。虽然 两 次修 改各 有侧 重 ,但都 不 约而 同的 强化 了保 险监 管 的职责 。 ( 险法》 的修 改不 断 的 ( 保 给保 险监 管工作 提 出新 的要求 ,带来 新 的挑 战 。 关 键词 :保 险法 ;保 险监 管
改提 上议 事 日程 。2 0 0 2年 l 0月 2 8日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通 过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 的决 定 》 ,对 1 9 9 5年 “ 险法 ”予 以修 保 改 。修 改后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 ( 以下 称 20 0 3年 《 险法 》 保 )于 2 0 0 3年 1月 1日起施 行 。这

金融保险-新旧保险法对比 精品

金融保险-新旧保险法对比 精品

保险合同: ·条··有···修新改保,险不法可几胜乎数条 投 , 致 除 险 位投投保保及告实是投,的保投,, 的保保保免同(所(((在险变原或投保被险保求投 向保保有通保 定 投 合 保 合确, (((补保保险险其知告否保保险对保险险险除时二,五九十人更保者保险保合险保险险关知保 保保保 应 、 法 的 不险说同险 保 保 险 同有四八十保 充人人利标有义知同险险金保险金事合条应)以))一险经保险附人事险同事险事人的投险 人人人保交除约除约险投意,向 凭证经以等人明当 得人 自 律 以,合 险 人 付 人 ,的的)))险 提对对益的关务义意人事的险事的故同款当投及保保)合协险单贴、故人保故人人故依证保人 、故因险付本定本定害保保证中投采投承(((有订的金遵 强和 愿 、 外同,法保保是是利的务承对故责事故责是中的向保人保险保险违订同商合或批被发是障发赔提的照明人人 供对 被意过合保法外法外并同 权 是 保 是 并人险,载保取保保三七六关,立社间议责第第的保险险指律指益,,保于,任故,任指规,投人身险期险金约立有同同者单保生指,生偿供性保和、于 保有 有不失可不同险另,另,循 制保 订 行 ,提合并明人前人,第和)))该变的按是利指险指承开形第会险二二有标标险投上作或或足或保不,的不,保定保保、保责间费赔责合效意的其,险后其享后或其质险资被权 关保 险履 未以 得成 费 有 保 有保任出同在当和款签并益 十 住 间条保保更证保公他险立政保始式照投义与费与担。。人十十的的合保承为者者以者险承并发承但险有险人被险任和以偿任同期,,他或人,财有,者所、合料保关险 人解 的行履解解立;规险规险十公保成保事保规发就。八所;款险险的明险的第第第承第订平人。人的法险。应不同人认保人因影提合担不生担合关人明保的和保及或和的内可应保者二或应产保三依给能原同不险内除 证合 或如可行后保定合除定除合保保务保义投赔险立险人险定保合不标金书和条;价一共十十十担十容立保当具无对的险的过响高同赔退有赔同于在确险受责险支者争年,以当险由条者当或险条照付提因的完人容同 者保 明实以如,险或同保或保同互订订原规公要。单双人以险同产的额面资值险人关险务保偿四五六保三。保条利具有效保利对寿失保保解偿还严偿约保订说人益任责付给议、变由凭投受及者金保保供、约整或。险 和解 受告实退投投人者成险者险成险求保或方协外单的生;;协料;利立立则规司险条条条条险合与系人的人或有保。险益象命未险险除或保重或定险立明名人免任办付处月更保证保益时人请险险的损定的者除 益合 资知告还保保按保立合保合立益,险者约商的或条效议。公责合、保保,定和保险标。的和履人费前者险影者的人保,称的除开法办理、保险上人人通身求合金与失,,受同 料前 人义知保人人照险后同险同后同保的订人订者经人其定同其者款力。。任同险利的财身行决率发给费响给保责险未和名;始;法;日险人批和知知受权同时确程认应益发 应。 。司务义险和按约合,。合。,协险险不必其保应他的意他其达。负险协立。立给。。利益具产体如定的生付。的付险任合明住称时;。合在注保道保保的请,认度为当人生 当的务费保照定同投同保。险当保合,书他成商合合得须他有人议保保付约的另保另险人及险同也面保协一同同损保单定时有人有人支约。险险保同时凭内可协险议修与增部修增加改增加分改加 人,责投任保范人围可内以的为事被故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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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 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 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分析:新条文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规经营和从业的处罚力度。表现为:1、提高 分析 处罚金额,对情节严重的,还可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两个方面。2、增加了刑事 处罚条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加大处罚力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谨慎经营和从业,免因欺诈、故意违约等不合 影响 法的行为遭受重罚。同时,应看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合法行为将会影响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从 而影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 措施:加强公司和工作人员的诚信经营与从业的宣传和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及依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和 措施 业务制度经营和从业。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 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 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情节严 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 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旧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 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 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 业务的行为,由保险 人承担责任。
新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 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 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分析:1、新条文将原保险法“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 分析 情况…..”等四种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明确列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所禁止从事的行为。 2、新条文采用逐项列举的方式,将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得从事的行为以明确规定,其意在规范代理人 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纯洁保险市场。 影响:以列举形式表述,禁止代理人从事上述行为,将对保险市场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规范从业,保险 影响 公司完善对代理人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向有积极作用和指导意义。 措施:将上述条款写入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并在管理和培训中让代理人明确上述行 措施 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旧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 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分析: 分析: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影响:1、有利于限制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非法中介行为,纯洁保险中介 影响 市场。该条款的制定对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有利。2、有利于规范保险公 司支付代理费、佣金的行为。 措施:1、与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代理合同,向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支 措施 付代理费和佣金。2、规范佣金及手续费的发放制度。
分析: 分析:新保险法中明确提出,保险代理人有表见代理行为且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况下,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持有保险 公司介绍信、工作证等文件或证件足以让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行为人原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与 相对人签订保险合同,后行为人丧失代理权而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行为人又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 相对人进行了续期保险费收取等业务活动的;(3)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文件对代理人的授权权限或期限不明; (4)行为人持盖有保险公司印鉴的空白保险合同洽谈保险合同、持有盖章收据收取保险费;(5)其他使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 影响:因为投保人的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保险公司难以判断和管控,因而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 影响 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机率加大。 措施:1、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权限、期限及责任。2、完善代理人的管理规范, 措施 加强对代理人依法诚信执业的培训和教育。3、加强对公司的介绍信、保险单证、收据的管理,严格代理人 的合同、单证、收据等的签字盖章手续。完善代理人在公司领用有关单证手续的工作流程。4、对代理人的 代理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代理人展业中的问题,及时对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旧条文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 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 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 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 险合同。 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 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 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 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新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 代理事项。
分析: 分析: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 议中,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事项。 影响:书面委托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确定责任,避免纠纷。 影响 措施:1、对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在与 措施 保险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写明 代理权限的范围、期限和违反代理协议的法律责任等事项,避免因代理人无权 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
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 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 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
旧条文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 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 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 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
旧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重要情况 ……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 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 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公司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 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
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 理责任
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 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 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
旧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
旧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 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 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非法从事保险代 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旧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 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分析: 分析:该新增条文是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制定的条文。该条文将保险公司对代 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确定为保险人的义务,且保险公司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明示或暗示代 理人从事有违诚信的活动。 影响:1、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扭转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2、今后保监会将会加强这 影响 方面的监管,可能会通过法律文件对培训和管理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将予查处。 措施:1、公司修订完善代理人培训和管理制度。培训应以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 措施 职业素质为核心。重视诚信理念的灌输。杜绝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无视职业道德和从业 规范的行为。2、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教育和处理。
1995年保险法与2002年保险法 1995年保险法与2002年保险法 年保险法与2002 比较分析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说明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修改和增加 条文共38处,在框架和体例上对原保险法未做修改。从本次修正来看,国家 从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 发,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根据保险基本 原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某些具体经营环节上又有一 定的放开。因此,为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便于各位同事学习、掌握新保险法, 我们撰写了《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以对比的方法,分析新保险法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应采取的措施,调整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达到依 法合规经营的目的。本文将保险法修正案各条款进行了归纳和分类,概括为六 部分,分别是: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保险公司 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 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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