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旧法第156条对应)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与新法第183条对应)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新增)。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将旧法第15条、16条合并表述。)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原《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条款解释不一
由于新保险法的条款较为复杂,不同人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条款解释不一,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
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强调了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总结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对比分析与启示
对比分析
将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突出了新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
启示
从案例对比中总结出新保险法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包括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效率。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透明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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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条款对比
新旧保险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新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词
新法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完善市场主体和产品体系
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竞争性。
统一条款解释
建立条款解释的统一标准,减少市场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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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区别

样 的 麻 烦 — — “ 险 公 司 、 理 中 心 、 务 员 推 来 推 去 。 会 保 修 业 一
亮点 1 新 增不 可抗 辩规 则
新 保 险 法 增 加 了 不 可 抗 辩 规 则 , 定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规 时 已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况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保 同 ;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金 发 保 的责 任 。 时 , 防 止保 险公 司滥 用合 同解 除 权 , 定 自 保险 同 为 规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自合 超 同成 立 之 日起 超过 两 年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生 保 险 保 发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保 险金 的责 任 。 保 解 读 :中 美 大 都 会 保 险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简 志 汉 表 示 , 规 则 其 实 是 国 际 通 行 惯 例 , 于 长 期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下 此 对 的 被 保险 人 意 义 重 大 , 可有 效保 护 其 权 益 。 举个 例 子 , 果 一 如 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 , 险 公司经过调查 , 保 了解 其 患 病 情 况 , 该 不 予 承保 , 果 有 些 保 险 公 司 违规 承 保 , 出 险 后 却 应 如 但 以 投保 人 有 病 为 由 拒 绝 理 赔 。根 据新 《 险 法 》 保 险 合 同 成 保 , 立满两年后 , 保险 公 司不 得 再 以该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义 务 为 由解 除合 同 , 既 是 对 投 保 人 的 呵 护 , 将 对 规 范 保 险 这 也 市 场 经 营 产 生 积极 影 响 。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二、限期理赔不再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新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应当通知投 应当通知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作出核定。
旧
保险网络 ()
旧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以及其 他的受益人来说不公平。新法规定,在此 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责任,被保险 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旧
保险网络 ()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这一法条具有一定的逆选择风 险,但是推断人性本善的。
保险网络 ()
六、看清保险条款再投保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 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新 旧 的条款,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 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Biblioteka 三、拒赔有时效,还要有理由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03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与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意识的提升
强化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 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完善内部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 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符合 新《保险法》的要求。
监管改进:新《保险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 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例如,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合规意识。
02
新旧《保险法》差异分析
保险人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保险人义务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保险合同的义务等都进 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保险人权利
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保 险人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有权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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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新《保险法》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 诚信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增强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保险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国 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优秀人才进入中国市场。
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与转型
01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 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 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 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 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 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 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 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 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 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 为由拒绝理赔。
二、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 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 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难有改观
王某买保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 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 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 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 “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 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 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那么就 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 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 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 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 到赔付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林某与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 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 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 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 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 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 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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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
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
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
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
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
九、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等条文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特点,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时点作了重新规定。
这次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次,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的规定更加科学: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则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