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支持车主利益车易主保险没批改也要赔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性质及权利义务变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性质及权利义务变化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性质及权利义务变化车辆转让过户后保险合同未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后新的车主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拒赔,由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是一大热门。
对于这类案件,保险人基本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保险条款和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即法院以保险人未告知条款内容、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性质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问题,相关法律未予明确,也是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将着重讨论。
一、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1、《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我认为《保险法》第21条中的“有关内容”不包括主体的变更,《保险法》第63条受益人的变更属于内容的变更,因此相关法条不予列举,后文中的论述也不涉及。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性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该条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经典表述。
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的法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被转让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转让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保险标的发生转让行为,原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前述条件符合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法律要件的第一、三项构成要件,再加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法律要件,其实质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并通常表现为保单的转让。
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问题

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问题【案情摘要】2011年1月,崔某为其购买的别克牌小轿车在P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投保后第二天,崔某将该车转让给了刘某,并于当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二人均未到P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2011年4月某日,刘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人姜某,导致姜某当场死亡。
经当地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姜某的家属将崔某和刘某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48000元。
【律师观点】本案中肇事车辆已由崔某于2011年1月转让给了刘某,虽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但刘某作为该保险车辆的实际受让人,在法律上系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具有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崔某在将保险车辆转让给刘某后,事实上对该车辆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P保险公司和被告刘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了P保险公司为被告。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保险人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因机动车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首先是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现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并支配该保险车辆,且又因使用该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受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车辆转让后当事人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仍承担责任

车辆转让后当事⼈未办理保险变更⼿续保险公司是否
仍承担责任
购买⼆⼿车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情,⽐如保险变更就是很重要的⼀件事,车辆转让后当事⼈未办理保险变更⼿续保险公司是否仍承担责任?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车辆转让后当事⼈未办理保险变更⼿续保险公司是否仍承担责任
应当根据险种不同进⾏区分。
交强险即使未办理变更⼿续,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未办理变更⼿续的,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
(⼀)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统⼀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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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保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吗?

转让保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吗?【案情介绍】某市个体户李某为其所有的一辆日本五十铃牌翻斗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11月19日至2002年11月18日。
2002年5月,李某与另一个体户张某达成协议,李某将该翻斗车连同保险单一起转卖给张某,双方约定价款分三次支付。
张某将汽车开走。
2002年7月1日,张某驾车外出,途中与天远公司的一辆汽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天远公司的驾驶员受伤。
经市交通队裁决,张某应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天远公司修车费6万元,驾驶员医疗费和误工费3万元。
张某持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发现张某并非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因而拒绝赔偿。
之后,李某持保单前来索赔,保险公司又以“该车已经转让给张某,李某对该车已经没有可保利益,且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擅自变更被保险人,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为由拒赔。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其9万元的损失。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在买卖该车时未经过户,该车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9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已经达成买卖车辆的协议,张某支付了部分价款且使用了该车,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并且李某也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失,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于张某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所应负的责任是否应该赔偿,两审法院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
本案事实上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要解决本案的争议,我们必须明确三个问题:一是李某与张某之间转让保险车辆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二是保险车辆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有何影响,三是李某对该车辆是否还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的责任承担

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因此,能 认定该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是 原告杨彬。
二、关于保险权益主体 本案的保险合同是以肇事车 辆为保险对象的机动车辆保险合 同。 基于前述关于实际投保人是原 告杨彬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二 条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五款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 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 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因 此,可以得出原告杨彬是保险权益 的享受主体。 三、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 本案被告根据保险条款以被 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 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这能否成 立, 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 断:一是机动车转让是否属于投保 人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二 是转让机动车是否会显著增加危 险程度;三是保险公司对车辆转让 未批改保单免责部分是否作了充 分提示和说明。 (一)机动车转让是否属于投保 人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 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 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除外。 ”这里的机动车转让是否 属于重要事项呢? 笔者认为,机动
车主改了保险未改 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车主改了保险未改保险公司还是得赔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的车辆及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个问题摆到了大家的面前:一方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但保险关系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还能进行赔付吗?记者昨日从高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车辆易主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
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
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
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他们与韦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否则他们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随新车主享有保险公司不免责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余某享有。
虽然在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
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甘志华支付赔偿金共计元;曾强向甘志华支付赔偿金元。
保险权益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权益转让,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保险权益转让是保险市场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它可以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保险市场的活力。
然而,保险权益转让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转让的合法性、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等。
本文将围绕保险权益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保险权益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保险权益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益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
”(2)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益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二)转让给其他保险合同的,应当经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保险权益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可以约定权利的转让。
”(2)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应当通知对方。
”三、保险权益转让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保险权益转让必须得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同意,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同意转让,意味着其对转让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险合同未约定禁止转让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禁止转让的条款,如“保险权益不得转让”等。
在此情况下,保险权益转让无效。
3. 保险合同未约定限制转让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限制转让的条款,如“转让时应当经过保险人同意”等。
在此情况下,保险权益转让需满足限制条件。
4. 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保险权益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保险权益转让的程序1.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车险之亮点

中国保险报/2009年/11月/5日/第008版百姓・服务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车险之亮点本报记者苏洁王国祥人保财险江苏省泰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
自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大多消费者把目光集中在寿险产品的调整方面,对于财产险方面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据了解,此次新法对于财产险产品的保障也有新的改动,其中对于车险产品的影响最为明显,车主的投保利益将获得更大保障。
本期,我们就来谈谈新法中关于车险方面的亮点。
新车主可以享有原车主的权利记者:许多有车族反映,在车险理赔时比较头疼的是车辆转让问题。
根据旧的《保险法》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还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据了解,新法中即使车主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不得再以这个理由拒赔。
新法较旧法在这方面有哪些进步?是否发生了事故都会理赔呢?王:这个问题其实隐含的是被称为《保险法》之精灵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四大原则之一,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过去,机动车在转让后,原车主当然丧失该车的保险利益,而新车主又因未“保单过户”,即未在原保单上对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进行变更,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的相对性的原则,其亦无法在该车出险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的法理所在。
新法仍然坚持了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在确定保险利益的时点上做了区分——财产保险由原来的合同订立时后移到事故发生时;同时新法在第49条第一款以法定的方式规定了新车主(受让人)对原车主(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继——这是法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即原车主享有的权利新车主均能享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法较之旧法在这方面有进步。
至于发生了事故都会理赔之说不能成立,这仍要依据合同约定,主要看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法在第49条对新、旧车主以“及时通知”义务,对保险人赋予30日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行为的权利,而且,对新、旧车主未尽“及时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明确规定保险人仍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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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支持车主利益车易主保险没批改也要赔新保险法将终结“同案不同判”争议,支持车主保险利益车辆易主,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最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只能对簿公堂,而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不尽相同,增加了此类案件判决的难度。
7月21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支持了车主保险利益,对解决此类争端颇具指导意义。
过户之后丢车保险公司照赔沈阳某中外合资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中方经理李某使用。
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
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办理。
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
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没想到这个疏忽,竟给李某带来一场诉讼。
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
他赶紧向小东派出所报案。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了被撞坏的保险杠碎片,确认该车被盗。
李某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员还出了险,李某按要求办理了车辆理赔的一切手续,但是保险公司就是迟迟不支付保险金。
李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对方的回答都很明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建议李某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009年2月18日,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沈河区法院认为,酒店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有效。
酒店在投保期内将奥迪车所有权转移给李某,该车附随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给李某,奥迪车转让后并未改变该车的使用状态,未增加该车危险程度,也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
保险公司虽以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009年3月24日,沈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全车盗抢险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7月21日,市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存在争议新法一锤定音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将车辆过户后,经常忘了拿上保险单和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或原保单批注手续,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问题就出现了,即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各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在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效力。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张栋告诉记者,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过户后,如果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解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应当尽量不使保险合同失效,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由于对保险利益是否随着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认识不一,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尽相同。
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险利益随着汽车交易一并转移,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理赔款。
可喜的是,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作出了“标的物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让”的规定,实质是对“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这一免责事由的否定。
这也证明,市法院此前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
新保险法10月1日起实施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10月1日起,如果只转让车而保险还没有来得及过户,新车主即使不是被保险人也可享受保险。
从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新《保险法》,车险如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买单;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这些都成为新《保险法》的亮点。
据悉,太平洋财产保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已经开始按照新《保险法》的理赔服务时效执行。
保险标的自动变更全面修订的新《保险法》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8条规定,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车险核赔部经理助理邵立勋表示,从新版《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比较对照来看,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更周到了,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而这其中最大的亮点,除了车险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买单、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将失效、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等变化外,还有递交投保单须附格式条款、明确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让车主可更为轻松地享受有车生活。
二手车的保险一直是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这次,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保险标的可自动变更。
二手车交易时,保险还没有来得及随车转让的,车在此期间发生事故,按照现行保险法,商业保险是得不到理赔的。
新《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如果只转让车而保险还没有来得及过户,新《保险法》规定新车主即使不是被保险人也可以享受保险。
邵立勋进一步解释了新规,如果二手车在转让过程中增大了风险的话,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不负责理赔。
比如二手车从私家车转去做营运车,发生保险事故就不在理赔范围。
理赔提速10天结案现在各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周期普遍较长,一般要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被保险人才能领到赔款,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的时间限制,在理赔环节设置了一系列时限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使消费者对理赔进程拥有知情权。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一变化能给车主带来多大的方便,车友陈先生深有体会。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前段时间驾车在桂林撞伤了路人,在理赔时就遇到了麻烦,由于保险公司、车辆维修4S店、定损员都没有明确告知理赔所需要准备的单证,陈先生奔波于桂林佛山两地,来回跑了三四趟才把资料交齐。
而对于理赔款何时能到账,陈先生更是不知情。
几番催促之下,隔了近20天他还没有拿到理赔款。
近日他再度打听是因为保险公司把他递交的车损材料弄丢了,而现在保险公司为了快速理赔,准备把车险和人身伤害险分开理赔,先赔付人身伤害险,而车险则在材料补充齐全后再进行理赔。
10月1日之后,按照新《保险法》,陈先生这个理赔程序只需10天。
免责条款需主动说明自燃险、涉水险等不包括在常见“全保”内的生僻险种,车主在不了解的情况下遇险后方知没参保,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免责。
新法实施后,如保险公司不主动说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
这就是新《保险法》另外一个变化。
目前,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导致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按照新法,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投保提示等相关文件,并就其中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等向客户做详细、明确的解释。
客户完全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约定后,应以书面形式签名确认,方可签署投保申请书。
同时,保险人承保后,应进行客户回访,进一步防范销售误导问题的发生。
据调查,目前起码有9成以上的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不愿意去详细看保单合同,车主们多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讲解这些条款是打了他们的彩头。
骊威车主冯乐颖很明确地说,刚买了新车再买保险,谁愿意去听一些事故如何出险的细节呢?雄峰日产车险理赔主管胡玉田介绍说,他们的客户很少去问保单详情,原因是保单资料太多,即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但客户也不愿意听这些繁文缛节。
接受采访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如实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市场调查新法实施前佛山车险未现涨价东风标致307车主程先生近期要续买保险了,由于刚好处于新旧保险法交接的节点上,他犹豫不决,不知道从现在到国庆节前这个阶段究竟是按照新法还是老的保险法。
佛山市保险行业办公室主任莫有芝表示,在新法实施之前肯定以旧法为准。
记者从太平洋财险佛山支公司了解到,尽管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明显提升了,但目前车险没有涨价的趋势。
邵立勋透露,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理赔越来越快。
据了解,目前太平洋已经开始达到快速理赔要求,新法要求赔付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太平洋佛山支公司做到外,他们还给自己额外提出要求,1万元内理赔要求在2天内结案,1000元以下,要求1个工作日完成,万元以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或者是车损等情况,不管工作量大小,最多5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审核。
新旧保险法在过渡阶段出现冲突时,应以出险时间为准,出险时间在10月1日以前,则按照旧法处理,在国庆节后则以新法为准。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核赔做出时限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赔款数额,并不意味着理赔工作一直停滞不前。
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
邵立勋介绍,车险价格在佛山目前不涨价,但一年内出险超过3次或以上,在续保过程中则无法享受到折扣优惠。
这个要求还是比较严格。
目前太平洋、平安和人保在车辆出险方面的信息是可以互相了解的,希望车主能尽量安全驾驶,在保险方面获得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