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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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普通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提高门诊服务质量,保障就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普通门诊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门诊挂号、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门诊管理应遵循“方便快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门诊挂号管理第五条门诊挂号工作应按照患者就诊情况和医生出诊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患者就诊时间合理、就诊效率高。

第六条门诊挂号工作应根据患者的病情情况和医生的专业方向进行分科挂号,确保患者就诊的专科医生。

第七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合理安排医生的出诊时间,确保医生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为患者服务。

第八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挂号制度,包括实名制挂号、排队制度、电子排队等,保障患者的挂号权益。

第九条门诊挂号工作应保障患者的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挂号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服务工作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医疗流程进行,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建立规范的医疗记录系统,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详细记录和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药品和器械管理,确保医院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医患沟通,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服务工作应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工作制度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医院 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 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医院门诊服务,提高就诊者满意度,确保门诊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门诊部门,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各类门诊服务。

第三条医院门诊服务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医疗服务和指导,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疗。

第四条医院门诊服务以服务患者为核心,遵循医疗质量第一、患者满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门诊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记录的保密性。

第六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预约挂号和现场挂号相结合,确保患者就诊的便捷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医院门诊服务按照患者的病情严格区分优先级,确保重症患者优先就诊。

第八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医生带教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检查、治疗、用药和随访全程跟踪,确保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

第十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医患沟通和信息传递机制,确保患者了解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

第十一条医院门诊服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治疗。

第二章门诊挂号管理第十二条医院门诊挂号分为预约挂号和现场挂号两种形式,患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挂号方式。

第十三条预约挂号时间为每天8:00-10:00和14:00-16:00,患者可提前一周预约就诊。

第十四条现场挂号时间为每天8:00-17:00,患者可根据需求前来挂号就诊。

第十五条患者应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病历等相关信息进行挂号,确保挂号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患者挂号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对于重症患者应及时安排优先挂号。

第十七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安排挂号时间和医生就诊。

第十八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安排检查、治疗和用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疗。

第十九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随访和复诊服务,确保患者得到持续的关怀和监护。

第二十条医院门诊服务应保持门诊环境整洁、安静,确保患者获得良好的就诊体验。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卫医秘[2008]77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秘〔2008〕77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医疗机构校验作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谁发证、谁校验”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省直医疗机构以及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本季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通过《医疗机构管理版》软件逐级上报至我厅医政处,电话:0551-2242908;中医医疗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中医管理局,电话:0551-2641354;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妇社处,电话:************。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安医大二附院:根据《安徽省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全省地方病病人的建档、随访工作和对氟骨症患者的有效救治,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安徽省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我委指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我省省级地方病救治协议定点医院,负责我省地方病疑难病例的处理。

并成立安徽省地方病治疗管理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承担拟定病人治疗方案细则、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与确定、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务技术骨干等工作。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日附件安徽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克汀病、II度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和地砷病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随访服务记录表(表2)。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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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调整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妇幼保健院;(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 疗养院;(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 村卫生室(所);(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九) 临床检验中心;(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皖卫农[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现将《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本着“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就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医院(本办法所指县级医院包括纳入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下同)门诊和住院诊察费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为全面落实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对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及材料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一)总额控制1、总额控制计算公式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诊察费,依照参合患者出院人次数的N倍实行总人次数控制及总额控制。

计算公式如下:(1)县人民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系数N×34元。

医院门诊管理制度规定

医院门诊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就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门诊部的各项工作,包括门诊就诊、导诊、挂号、收费、药品管理、病历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管理等。

第三条门诊部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意识,确保门诊工作有序、高效、安全。

第二章门诊就诊第四条门诊部应实行分时段预约挂号,提高患者就诊效率。

第五条门诊部应设立导诊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指引、分诊等服务。

第六条门诊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患者。

第七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检查,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第八条门诊医师对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危重的患者,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医师会诊。

第三章挂号与收费第九条门诊部应实行电子挂号,简化挂号流程,提高挂号效率。

第十条门诊部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接受患者监督。

第十一条门诊部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患者缴费。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二条门诊部应设立药房,配备合格的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药品调配应严格执行处方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病历管理第十六条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门诊医师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病历,及时记录患者诊疗过程。

第十八条门诊部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六章健康教育第十九条门诊部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患者健康素养。

第二十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向患者讲解病情、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第七章传染病管理第二十一条门诊部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加强对传染病的识别、诊断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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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门诊管理部门。

第五条门诊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协调、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督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分诊、导诊;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预检;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按照门诊管理职责,制定门诊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门诊服务要求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置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责。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复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窗口(挂号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范公示各种门诊诊疗信息,方便患者就医。

(五)门诊病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有关规定,经门诊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出具。

第八条门诊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奖惩
(一)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和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门诊质量管理工作。

(三)门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专家出诊率、投诉率、门诊病人满意度);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处方合格率;各类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规范等。

(四)建立检查通报、建议整改及效果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实名挂号
(一)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逐步推行实名挂号制度。

(二)患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准确填写挂号就诊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专家门诊的准入与退出
(一)医院对专家门诊要建立和实施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专家特需门诊是指具备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医师,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承担专家特需门诊工作。

(三)每个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工作,出诊时间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在职医务人员(不含返聘、延聘)从事专家特需门诊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每位病人接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四)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退出:医院应当根据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对专家的综合满意度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门诊便民服务
(一)医院在门诊大厅设置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并利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公开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各诊疗科室医师出诊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医疗服务投诉电话;就诊流程信息等。

(二)医院门诊设有咨询服务台,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能较好地提供便民服务。

院内指示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易懂。

医院应当对门诊的服务流程、就诊环境等便民措施定期进行研讨,不断优化并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三)医院应提供多种形式的挂号方式(窗口挂号、自助挂号、电话预约挂号、网上预约挂号等)。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订挂号管理制度和流程。

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预约挂号必须实行实名挂号,医院可根据病人的就诊情况,自行确定预约挂号的比例并公示。

医院对预约成功却无故失约二次以上的病人,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四)公立医院各种挂号方式不得与其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合作。

门诊病人的各种信息不得向外泄露。

医院要不断完善网上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并逐步链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它公益性网站。

加快推进医院间的信息共享建设,鼓励实施就诊“一卡通”。

(五)建立完善医院与社区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为社区转诊的
病人提供有效、方便的门诊预约就诊、预约检查等服务。

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医院门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将门诊管理的相关评价指标列入对医院目标考核内容:
(一)总体评价:服务流程,指示标识,公示信息,就诊环境等。

(二)医疗质量指标: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出诊率,门诊医疗文书书写合格率,处方合格率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病人满意度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二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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